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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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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项目完工风险)

完工風險(Completion Risk)

目錄

什麼是完工風險[1]

  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後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準的風險

完工風險的分析[2]

  (一)把何種因素作為衡量完工風險的分析變數

  很顯然,項目建設過程中工期、費用質量三大要素中沒有達到預計要求的最不利的方面,應是我們關註的風險焦點,如:

  ·預計的工程量在預計的工期內完不成,因而增加了工期風險;

  ·預計的費用超支,因而增加了費用風險;

  ·預計的工程量不合格,存在著質量問題,因而增加了質量風險。

  為了進一步分析,我們把工期、費用、質量三大因素中共性的東西抽象出來,以相對量和絕對量來描述各自的風險特征,從而描述完工風險特征。

  (1)相對量——一定範圍內質量不合格的比例數;或一定時期內工期拖延的次數;或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成本超支的次數。

  ·一定範圍內(如一段工程、一個子項目,質量不合格的比例數,作為研究對象;

  ·把預計工期進行合理分攤,用一定時期<如周)完工量構成很多序列,來考察預計工程量完成與否的次數;

  ·把預汁費用進行合理分攤,用一定時期(如周)預計實現費用構成序列,考察一定時期(周)預計費用超支與否的次數。

  (2)絕對量——用一定時期(如周)發生的絕對數量作為研究變數。

  ·用一定時期完工工程(如周)完工量,構成很多序列,來考察進展及完成情況;

  用一定時期內(如周)發生的費用,構成很多序列,來考察預計費用執行得如何。相對量和絕對量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相對量給出了我們一個總體全貌,使我們瞭解了整個建設中的不合理或不利方面的過程強度有多大;而絕對量給出了我們具體的情況,從而對工程建設進行預測控制

  (二)用何種方法來分析完工風險

  我們將使用概率分析法來分析完工風險。也就是說研究完工工程相對量與絕對量的概率分佈問題,而要想廠解某一隨機變數的概率分佈函數,關鍵是概率分佈函數有關參數的確定問題。很自然地,我們將運用貝葉斯理論進行概率函數有關參數的推斷。

  有了概率函數有關參數的推斷估計之後,就可以確定所研究變數的概率分佈了,以此可瞭解所研究變數的風險特征,並且可把概率分佈與相應的損失(或報酬)函數結合起來,進行決策,從而對完工風險進行預測與控制。

  因此,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對相對達與絕對量的概率分佈函數參數進行推斷估計,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第二,利用所推斷的概率分佈函數進行預測、決策與控制,從而使完工風險得到全面化解。

  (三)概率分析模型的建立應主要考慮的因素

  我們試圖建立這樣的動態模型,它能夠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考慮工期、費用和質量;

  ·考慮決策者由於政策因素、設計因素、施工組織管理、勞資關係因素、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等有關因素對工期、費用、質量產生的影響;

  ·綜合考慮決策者或施工者的知識信息、技術能力等先驗信息對工期、造價、質量產生的影響;

  ·這個模型可以描述工期、費用、質量的概率分佈情況,而且根據(樣本)信息的不斷更新和增加,使概率分佈越來越接近實際,並且是動態的,它不僅能夠預測,並且知道其均值和可能的概率分析。而且在給定損失函數收益函數之後,也能夠方便地進行風險決策

  ·模型使用起來應該十分方便,比如只需查些表格或簡單計算就可以了。

完工風險的影響因素[3]

  完工風險的大小取決於四個因素:

  ①項目設計技術要求;

  ②承建商的建設開發能力和資金運籌能力;

  ③承建商所作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履行承諾的能力

  ④政府節外生枝的干預。

完工風險的衡量[4]

  衡量完工風險的關鍵是確定完工標準。項目建設的主要設施或工程的完工並不意味著項目的正式竣工,還必須經過試生產階段,檢驗項目建設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講的“商業完工標準”。它包括以下指標

  1.完工和運行指標。項目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商業完工的標準,並且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3個月至半年)保持在這個水平上運行。

  2.技術完工指標。即規定技術是否在項目建設中得到完全應用,項目運作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參數等。這一指標比完工和運行指標約束性要差一些,因為在條件中沒有規定對項目運行時間的檢驗。採用這一標準,貸款銀行實際上承擔了一部分項目生產的技術風險

  3.現金流量完工指標。這是另一種類型的完工標準,貸款銀行不考慮項目的技術完工和實際運行情況,只要求項目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3個月至半年)達到預期的最低現金流量水平,即認為項目通過了完工檢驗

  4.其他形式的完工指標。有些項目,由於時間關係在項目融資還沒有完全安排好就需要提款。在這種情況下,貸款銀行為了減少項目風險,往往會要求確定一些特殊的完工標準。例如,如果產品銷售合同在提款前還未能最後確定下來,貸款銀行就有可能規定以某種價格條件銷售最低數量的產品作為項目完工標準的一部分;又如,如果在提款前礦山的最終儲量還不能最後確定下來,則最小證實儲量會被包括在項目的完工標準中。完工風險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因為如果項目不能按照預定計劃建設投產,項目融資所賴以依存的基礎就受到了根本性的破壞。完工風險對項目造成綜合性的負面影響是項目建設成本增加,項目貸款利息負擔增加,項目現金流量不能按計劃獲得,從而影響到項目債務資金的最終償還。故完工風險也是項目貸款人最為擔心的風險。

完工風險的範圍[4]

  完工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成本超支:即工程的實際費用超出原先估計的數字,其原因可能是建造方面的問題或通貨膨脹、環境和技術方面的問題,也可能是由於政府的干預或貨幣貶值的波動。有些項目的成本超支高達300%—400%(例如70年代建成的橫跨美國阿拉斯加的輸油管道工程的成本超支就高達400%),以致使整個項目被迫停建。因此,在項目融資方案中,對超支部分的資金來源必須作出妥善的安排,以保證工程項目不因資金缺乏而半途而廢。

  2.不能按時完工:工程項目雖然達到了規定的質量標準,但由於技術力量不足等原因在時間上延遲,這也將對貸款的還本付息產生影響。因此貸款人都要求得到工程項目完工的具體日期的保證

  3.中途停建:即使具備了完成工程建造的足夠資金,但由於技術、政治或其他經濟原因致使工程建造中途停頓,從而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中斷。為防止這類偶然事件的發生,貸款人常要求工程項目主建單位或項目產品的購買人(或設施用戶),或其他信譽良好的機構給予擔保,即工程中途停建,擔保人承擔對貸款的歸還責任。

完工風險的歸責分析[4]

  (一)成本超支原因

  成本超支是完工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造成成本超支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承包方原因。工程承包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厲行節約、精打細算,缺乏嚴密的工程支出預算,造成嚴重浪費,以致工程款超出項目預訂數字。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工程承包方以“實報實銷”方式承包項目工程的情況下。

  2.市場原因。即由於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市場因素造成的成本超支。這是市場自發調節的結果,不可歸責於任何人。

  3.技術原因。項目建設採用的技術是新技術,或者以一種新方式應用的技術,或者是一種未經檢驗的可能是缺乏後勤保障的條件下實施的技術,最可能導致成本超支。典型的例子是,北海油田項目中,由於項目工程人員缺乏工程預算技術,使得銀行不願承擔項目建設過程的風險。

  4.環境原因。項目建設可能存在環境污染,各國在環保方面皆貫徹“誰污染,誰治理”,“環保工程與建設工程同步進行”的原則,為治理環境支出的費用會導致成本超支。環保責任嚴格來講應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因此由於環境方面原因造成的成本超支原則上應由主辦人承擔。

  5.政府干預。政府對巨集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對項目的具體干預以及新經濟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影響到項目建設費用的開支

  6.不可抗力。在項目建設中,發生了未曾預料的、難以控制的事件,如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或者動亂、革命、戰爭等事件,可能對項目建設產生破壞性影響,由此也可導致成本超支。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不能歸責於任何當事人。

  (二)不能按時完工原因

  1.工程承包商原因。工程承包商沒有按照預定的完工時間,安排工程進度。由於缺乏科學嚴密的組織管理,造成施工過程中的停工、窩工或工程進展效率不高,以致工程延期交付。

  2.原材料或能源供應商的原因。原材料或能源供應商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按照供應合同的規定,及時供應原材料或能源,造成工期延誤

  3.技術原因。由於項目建設中新技術的應用不如預計的那樣順利,或者在建設過程中又出現了新技術難題,攻剋這些技術難題需花一定的時間。技術方面的障礙會影響項目的如期完工。這種責任的歸屬並不確定,因為項目建設中的技術來源比較複雜,可能來源於項目主辦人、工程承包商或與該項目無關的第三人(如通過轉讓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方式)等。

  4.資金到位不及時。由於資金沒有按照建設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到位,影響了工程進度,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法律都允許工期順延,即工程承包商並不承擔延期交工的違約責任。但實際發生的這種完工風險客觀地影響著貸款的歸還,這一責任原則上應由項目公司承擔。

  5.不可抗力。在項目建設中,發生了未曾預料到的或雖然預料到但無法控制的事故,如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及動亂、革命、戰爭等事件,可能導致項目不能按時完工或中途停建。不可抗力事故的發生不能歸因於任何人,是各國法定的免責事由

  (三)中途停建原因

  1.成本嚴重超支。由於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原因使得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了嚴重超支,如果繼續建設下去,從經濟的角度考慮會出現“得不償失”的局面,在這種情形下,項目被迫停建。這種風險責任的確定應視成本超支原因而定。

  2.技術原因。項目建設過程出現了無法攻剋的技術難題,項目被迫停建。這種情況的發生原則上也無法歸責於哪個參與人,除非存在技術擔保合同。

  3.政府干預。這種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

  4.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中途停建不能歸責於任何人。

完工風險分散的法律措施[4]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風險分散的原則是:風險由誰引起,就應由誰承擔和防範;在無法確定風險產生的責任時,應由項目參與人平均分擔,或者由最有能力控制該風險的當事人承擔,同時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樣才能體現法律上的“責任自負”、“權利與義務對等”以及“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完工風險的分散對項目貸款人來講,最理想的方式是由項目主辦人全部承擔,即由發起人給予全部及五條件的債務擔保。但是由於發起人選擇項目融資方式的關鍵目標是實現有限追索責任,所以完工風險不可能由主辦人獨自承擔,必須在有關參與人之間分擔。按照傳統慣例,項目主辦人比貸款人要承擔更大的完工風險。其原因之一在於貸款人不願意接受這種情況,如果項目不存在的話,貸款償還的基礎就沒有了。實踐中,一般採取以下法律措施分散完工風險:

  (一)固定價格的“交鑰匙合同

  由項目公司與工程承包商簽訂固定價格的“交鑰匙合同”,工程建設費用一次性包死,不管發生什麼意外情況,項目公司都不會增加對工程的撥款。實際上是把成本超支風險轉移到工程承包商身上。例如,英法海底隧道就採用了固定總價和目標總價合同的方法,歐洲隧道公司承擔了全部建設風險,並且對造價超支設置了18億美元的備用金。但這種措施的採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首先某些項目不適宜採用固定價格,海上石油項目就是一個例子。其次,即使在可適用固定價格合同的項目中,合同的具體條款需要仔細檢查。例如,由於罷工造成的建設中斷怎麼處理?“變更要求”的處理也很重要。多數重大項目在訂立工程承包合同時並沒有完全安排好工程技術。固定價格建設合同一般只適用於工程程式確定的項目。從某種程度上講,確定程式的變化會影響合同價格的變動。這仍然沒有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工程承包商在固定價格建設合同中損失的錢會在工程變更引起的價格變化談判中藉口發生了某些損失中找回。最後,即使固定價格交鑰匙合同是完善的,項目主辦人和貸款銀行仍然無法完全消除完工和成本超支風險,即承包商履約能力,從技術和資信兩方面出發,仍需仔細評估。例如在承包商破產的情況下,即使有固定價格承包合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銀行仍免不了完工風險。

  貸款銀行在決定是否承擔完工風險時,除了考慮建設合同和建設程式的每個細節外,最主要的依據是項目經營階段的現金流量有多大。即在多大程度上項目的現金流量水平會受到營運階段前成本超支風險的影響?這種疑問適用於銀行對任何項目風險的接受決定。

  (二)項目主辦人提供完工擔保

  即由項目的一個或幾個發起人,以連帶責任或個別責任的形式,保證項目按照融資協議中確定的竣工標準、在一個規定的日期竣工,並且貸款人希望發起人保證在不能按時、按質竣工時償還貸款。完工擔保的存在使完工測試的談判變得更複雜,並且增加了關於是否滿足完工標準的爭論,特別是當完工是項目從有迫索權融資到無追索權融資的轉折點時。如果完工擔保沒有特別規定償還貸款,貸款人的地位因必須證明損失(真正的融資損失)的原因是未能竣工而變得複雜。這將需要藉助大量的技術和經濟證據來精確地顯示:如果能按竣工擔保規定的條件竣工,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將足以償還貸款。與一個直截了當規定金額的付款保函相比,這將是一個困難的、費時費力的過程。

  完工擔保既包括成本超支擔保,即由擔保人保證在成本超支的情況下通過提供附屬貸款的形式補足資金的差額;又包括不能按時完工和中途停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完工擔保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有限擔保。即項目主辦人在完工擔保中承擔的責任在時間上和數額上都是有限的:時間上,擔保人僅就項目建設過程的風險作出擔保;數額上,擔保人僅對項目成本超支風險給予擔保。

  2.意外擔保。即擔保人就建設階段的意外事件作出的擔保,對當事人無法控制而又難以預測的重大風險承擔經濟責任。由於這類風險一旦發生,必定給項目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項目停建,而貸款人在還款基礎還不存在的情況下,沒有義務同直接投資者共同承擔這種風險,所以貸款人往往要求擔保人提供意外擔保。

  3.到期還款擔保。如果項目主辦人對項目貸款到期應償付金額提供擔保,則貸款人擁有在項目未能完工的情況下向項目主辦人直接追索的權利。這種擔保只針對完工風險,在項目完工時一般都會撤銷這種擔保。此後,貸款人則能依靠項目產生的收益獲得還本付息。然而,對於採油和採礦項目來說,貸款人一般都堅持完工不僅表示工程實體完工,採油或採礦可以開始,而且還應以工程能按質按量產油或多產作為條件,以確保貸款人不承擔顯然沒有對其開發所用債務還本付息能力的項目的全部不可追索的風險。

  (三)項目主辦人的備用擔保

  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項目主辦人往往不願意以提供擔保的方式來承擔全部完工風險。在沒有這種擔保的情況下,最常見的做法是要求項目主辦人提供或保證提供備用資金(即用來彌補成本超支的追加資金或為此而放棄到期應收的金額)。以1989年歐洲迪斯尼樂園融資為例,迪斯尼公司保證在某種成本超支情況下與主辦人一起按同等比例提供追加資金,並保證在未能滿足一定的還本付息相對負債比率的情況下放棄收費。

  (四)貸款人的提款控制(Drawdown Control)

  許多項目融資都包括嚴格的提款控制,這也是貸款人防範完工風險的一種措施。如果項目建設完工前缺少外來的完工支持或完工支持有限,控制提款可以使貸款人獲得阻止付款的選擇權,特別是有跡象表明項目運營階段的經濟效益會很差時,在有外來完工支持的情況下,提款控制應使外來資金在項目建設初期階段註入,而不應等到建設階段的後期註入,否則一旦發生完工風險,貸款人的損失要比主辦人引人外來資金的損失大得多。提款控制也是用來保證貸款用於項目建設上。此外,貸款人也可以通過與主辦人提供共同備用擔保的方式,承擔部分完工風險。事實上,如果貸款人一點完工風險也不承擔,往往難以被主辦人接受。一般情況下,貸款人都要承擔一部分完工風險,但他們至少可以放心,任何成本超支的第一部分將由項目主辦人承擔。此外,還應記住,不論項目主辦人在完工方面作出任何承諾,他們一般都有完成項目的財務動機。

  當然成本超支也可以用銀行貸款加以彌補。這家銀行可能是參與主要項目貸款的一家銀行或另一家銀行。成本超支融資的存在可為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雙方帶來寬慰,但這種寬慰無疑是比較昂貴的,不但需要為這種融資支付承諾費,而且提供融資的銀行也希望分享項目的收益。它們可能同意從屬於一線項目貸款銀行,但它們在這種情況下將會索取更高收費。

  (五)保險

  通過保險來分散完工風險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東道國商業保險機構的保險;二是外國投資者和貸款人本國的投資保險機構或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的保險。前者是指項目公司向東道國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時完工和中途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後者是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貸款人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如美國的OPIC)或多邊投資機構投保由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政治風險(如征收、戰爭等)給自己的投資和貸款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此可見,保險並不能覆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全部風險。

  (六)項目其他參與方的完工支持

  在特定條件下,其他有興趣的項目參與方也可以提供完工支持。這些參與人可能是政府或實力雄厚的項目經營者或者合營企業的合作方以及項目產品的購買人。比如,項目產品的購買人可以通過“或取或付合同”為項目的完工提供擔保,主要擔保成本超支風險。然而,即使在有關項目參與方願意承擔完工風險的情況下,通常還有項目未能完工或者對於原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來說成本超支太多的剩餘風險。因此,貸款人難免總要承擔一部分完工風險。

完工風險的管理[5]

  為了限制及轉移項目的完工風險,貸款人通常要求採取以下方法管理此種風險:

  (一)簽訂固定價格的交鑰匙總承包合同

  由項目公司與工程承包商簽訂固定價格的交鑰匙總承包合同,工程建設費用一次性包乾,不管發生什麼意外情況,項目公司都不會增加對工程的撥款,由此控製成本超支導致的完工風險。如,英法海底隧道就採用了固定總價和目標總價合同的方法,歐洲隧道公司承擔了全部建設風險,並且對造價超支設置了18億美元的備用金。貸款人之所以偏好固定價格的交鑰匙總承包合同,是因為該合同減少了貸款人必須面對的當事人。更為重要的是,它減少了由於不同的承建商之間發生糾紛和互相推卸責任的風險。如果不使用固定價格的交鑰匙總承包合同,則貸款人將要花費相當的時間去分析考慮建設合同,而且項目管理者的作用將變得非常關鍵,這意味著貸款人又要承擔管理者的違約風險

  (二)由項目發起人提供完工擔保

  即由項目的一個或幾個發起人,以連帶責任或個別責任的形式,保證項目按照融資協議中確定的完工標準,在一個規定的時間內完工。完工擔保的存在使完工測試的談判變得更為複雜,並且增加了關於是否滿足完工標準的爭論,特別是當完工是項目從有追索權融資到無追索權融資的轉折點時。

  (三)提供債務承購保證

  如果項目最終不能達到商業完工標準的條件,則由項目發起人將項目債務收購下來或將其轉化為公司債務,即由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轉化為完全追索的公司融資

  (四)技術保證承諾

  在項目工程的建設中,要求施工方使用成熟的技術,並要求其在一個雙方同意的工程進度內完成,也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項目完工擔保和工程建成後的性能擔保。

  (五)建立完工保證基金

  即要求項目發起人提供一筆固定數額的資金作為保證基金,這樣,投資者不再承擔任何超出保證基金的項目建設費用。

  (六)保險

  通過保險來分散完工風險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東道國商業保險機構的保險;二是外國投資者和貸款人本國的投資保險機構或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的保險。前者是指項目公司向東道國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時完工和中途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後者是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貸款人向其本國投資保險機構(如美國的OPIC)或多邊投資機構投保由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政治風險(如戰爭等)給自己的投資和貸款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保險實際上並不能覆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全部風險。

參考文獻

  1. 李劍鋒,王珺之主編.項目管理十大誤區.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陳有安等著.項目融資與風險管理.中國計划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3. 賀顯南,王園林著.中外投資銀行比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
  4. 4.0 4.1 4.2 4.3 朱懷念著.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
  5. 蔣先玲編著.項目融資.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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