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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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集體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屬性以外,還有下麵的特性:
- 綜合性
集體土地也是由氣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質、生物及人類活動的結果所構成的綜合體。土地的各組成部分緊密結合,相互影響,協同進化,互為因果,人類不可能改變一種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變。例如,砍伐森林,不僅會直接改變林木和植物的生長狀態,也會引起土壤、水分、動植物及氣候變化。
- 生產性
集體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產力,可以生產出人類需要的某種植物產品和動物產品。
- 競爭性
土地面積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導致人們對集體土地的競爭行為。一方面要發展經濟,進行城市建設,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就要占用土地資源,由於城市的土地資源緊張,城市在擴大的過程中就要占用集體土地;另一方面,要發展農業,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而集體土地面積在不斷減少,耕地被占用。這對集體土地而言,導致了競爭的行為。
- 增值性
對集體土地的每一次投入,都表示其價值的提高。土地增值的直接原因來自於有效投入,間接原因是由於社會需求、供求關係以及人的心裡、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刺激。集體農用地的增值性,由於土地的可更新性,在農用地利用過程中就既有經濟投入(人、財、物等),也有自然投入(太陽能,化學能等)的影響,均對土地增值形成有效投入,還有政策因素的效用。
- 資產性
土地可以被人壟斷,形成資產,土地不僅有資源的屬性,而且具有資產的屬性。
- 流通性
由於集團土地是集團經濟組織的資產,像其他商品一樣可在市場上流通,即土地流轉,但在市場上流通的不是集體土地的實體本身,而是集體土地權利。 由於土地位置固定性、不可移動性,集體土地流轉重要的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轉,而是占有和利用他的各種土地權利的流轉。故集體土地流轉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撐,使集體土地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一)允許抵押的土地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現在允許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兩種:其一,鄉鎮企業所占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並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築物時,一起將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其二,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辦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 主體信息資料
(三)抵押登記程式
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式:
- 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 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 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 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 申請抵押登記;
- 審核、登記;
- 核發抵押證明書。
集體土地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併在簽訂後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