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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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體系(Financial Institut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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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而言,凡是專門從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均稱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為直接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機構。間接金融機構,是作為資金餘缺雙方進行金融交易的媒介體,如各種類型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直接金融機構則是為籌資者和投資者雙方牽線搭橋的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以及證券交易所等。
- 2.金融機構的經濟功能
(1)降低金融的交易成本
(3)提供長期貸款
(4)發行流動性較大的間接金融工具
(5)減少融資風險
商業銀行在金融機構體系中居主體地位,是最早出現的金融機構。它們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併為顧客提供多種服務。其中通過辦理轉帳結算實現著國民經濟中的決大部分貨幣周轉,同時起著創造存款貨幣的作用。下一章將進行詳盡的討論。
政策性專業銀行是由政府投資設立的,根據政府的決策和意向專門從事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銀行。它們的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並且根據分工的不同,服務於特定的領域。在我國,政策性專業銀行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
商業性專業銀行與政策性專業銀行相對應,從事專門經營範圍和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戶,以盈利為目的。它們的存在是社會分工發展在金融領域中的表現,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發展,要求銀行必須具有某一方面的專門知識和專門職能,從而推動著各式各樣專業銀行的出現。如投資銀行、儲蓄銀行、抵押銀行等。
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及其他專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籌集資金髮行的金融工具並不是對貨幣的要求權,而是其他的某種權利,如保險公司發行的保險單隻代表索賠的權利。從本質上來看,非銀行性金融機構仍是以信用方式聚集資金,並投放出去,以達到盈利的目的,因而與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並無本質區別。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保監會和證監會。
我國的金融中介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大致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貨幣當局,也叫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是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可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
第三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類是在我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和駐華代表處。
特點:
① 國有商業銀行實力雄厚但市場份額不斷下降
② 股份制商業銀行迅速成長
③ 外資銀行發展勢頭強勁
④ 保險市場的規模擴張迅速
⑤ 證券公司隨證券市場的發展不斷壯大
⑥ 基金管理公司發展迅速,前景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