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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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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

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違約責任的種類

  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為發生,至於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罰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並罰。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於《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採嚴格責任原則還是採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 :1. 嚴格責任的確立並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於嚴格責任的規定;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於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並沒有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如何。

  而主張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其理由如下:1.根據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我國民法已經規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 2.過錯原則對於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捨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先適用於《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如前文所述)並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 關於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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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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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1.39.* 在 2010年3月21日 17:34 發表

違約責任中的“約”的含義是什麼?是指“契約”本身呢,還是指“當事人的約定”?文中說是“合同義務”,此處的“合同義務”是否既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和“附隨義務”呢?還是僅指“約定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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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x0l0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6月22日 13:52 發表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司法中,實際是上已擯棄了“契約”這一說法(臺灣地區仍在使用),採用“合同”一詞。不過仍然存在“約”一說,如約定,要約,違約等。 此處的“約”應指合同,合同是當事人的約定,協議。其實,違約中的“約”既可以說成“違反的契約”,也可以說是“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說法不同,意思相近。 此處的“合同義務”核心是給付義務,還包括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註明一下:上貼所說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和“附隨義務”不是同一個義務群,即劃分標準不同,不能用此說法。當然,此處的“合同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和“附隨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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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6.31.* 在 2010年9月28日 00:54 發表

我想買一套房子,交了一萬元人民幣定金,定金時間4天在交兩萬,前3天一算錢不夠買房就和中介,房主說;我不買房啦定金也不要啦,可是中介不同意,還要我給他們服務費,業主都同意和我解出合約。網上的罰官們告訴我該怎麼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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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4.228.* 在 2010年12月22日 18:15 發表

有人是故意賴帳,不想說了!! 中國的法律不知道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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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5.188.* 在 2013年6月7日 14:08 發表

我在手機上看到一條信息說我重了二等獎。於是我就在網上填了我的資料。後來又打電話叫我到銀行交費‘我想應該是騙人的就沒理他。過了一下就說我違約了。要付違約金。請問一下這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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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239.* 在 2013年6月7日 22:53 發表

123.155.188.* 在 2013年6月7日 14:08 發表

我在手機上看到一條信息說我重了二等獎。於是我就在網上填了我的資料。後來又打電話叫我到銀行交費‘我想應該是騙人的就沒理他。過了一下就說我違約了。要付違約金。請問一下這算違約嗎

那我遇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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