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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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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輔助占有[1]

  輔助占有又稱占有輔助,是指占有人對於其物系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為事實上的支配併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輔助占有的內容[1]

  在輔助占有中,所謂特定的從屬關係,也叫命令服從關係,是指雇佣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或基於其他受他人的指示而為占有的類似關係。所謂他人,又稱“主人”,是指處於上級地位而享有指示權的人。受他人指示而為事實上占有的人,叫作占有輔助人,他是占有人的占有機關。所謂受他人指示,是指接受服從他人的命令。

  居於社會的從屬支配關係,均屬此列。從屬關係的產生,是基於合同還是依據法律,是基於私法抑或公法,其存續時間的長短,外部可否認識,皆所不問。占有輔助人是否擁有為“主人”占有的意思,亦不重要。

  占有輔助制度,古雖有之,但在現代分工的工商業更具有重要意義。工人對其使用的工具,售貨員對其櫃臺的商品,銀行經理對其經手的金錢,電腦操作員對其辦公桌,都處於占有輔助關係。

輔助占有與自己占有的關係[2]

  輔助占有與自己占有以占有人是否親自占有標的物標準進行的劃分。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比如,所有人親自支配與控制所有物。輔助占有,是指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比如,銀行出納接受儲戶的存款

輔助占有與自己占有的區分實益[2]

  我國《物權法》現在沒有明確規定並區分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從一些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例考察,區分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的實益主要在於:

  其一,自己占有為可以獨立存在的占有,而輔助占有是不能單獨存在的。占有輔助人在其從屬關係的範圍內,取得對某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時,即由發出指示人取得占有。

  其二,占有輔助人雖然事實上管領某物,但並不因此而取得占有,而是以他人為占有入。占有入享有由占有所生產的權利,負擔因占有所產生的義務。占有輔助人既然不屬於占有人,自然也不享有基於占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所受的保護,其所管領的受他人侵害時,不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原則上由發出指示的他人享有與負擔。

  比如,甲雇佣乙駕駛汽車,此時,甲為該車的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即使甲強行取回其物,乙也不得對甲主張保護占有的權利,並無權將占有讓與第三人。再如,某法人的會計把法人的支票遺失時。此時該支票的遺失人為法人(自主占有人)而非會計.

  因此,申請公示催告時須以法人的名義而非以會計的名義。因此,如果占有人侵奪第三人財物後由占有輔助人管領該物,第三人對占有輔助人也不得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比如,甲盜取乙的電腦交由職員丙保管時,乙只能對甲而不能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者占有保護請求權。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占有輔助人不屬於占有人,並不意味著沒有適用占有規定的餘地。一般認為,關於占有的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於輔助占有。這一點正好與間接占有原則上均可以適用占有的規定不同。

  所謂的法律特別規定,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45條關於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的規定,第946條關於占有移轉準用簡易交付的規定(即占有物在輔助占有人手中而由其受讓占有時,也可以適用簡易交付)等,均可適用於輔助占有。此外,占有輔助人不得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並不意味著不可以行使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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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崔建遠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1.
  2. 2.0 2.1 劉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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