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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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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拆借概述

  資金拆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這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藉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併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所謂同業拆借,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併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同業拆借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同業拆借活動。在同業拆借中,應堅持自主自願、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

資金拆借的原則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一是同業參與原則;二是平等互利原則;三是短期使用原則;四是按期歸還原則。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藉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征,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製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藉故拖延占用。拆藉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資金拆借的方式

  資金拆借最基本的兩種形式是同城拆借和異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在主持要求交換時,利用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頭寸信息,為資金有餘和短缺雙方牽線搭橋,幫助辦理資金調劑的活動。同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要同票據清算相結合,參加金融市場資金拆借活動的商業銀行,因票據清算發生頭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場統一使用會員基金調劑解決。

  2、異地拆借

  異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雙方開展的資金拆借活動。跨地區的同業拆借採用兩種形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場辦理;二是由拆借雙方自行聯繫辦理。凡自行辦理的,拆借雙方要及時向本地的金融市場報送成交情況報告單,報告單上要寫是拆出拆入單位、拆借額度、期限、利率、資金用途、拆借餘額占存款或資本金的比例等。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餘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餘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期限應當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拆借雙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範圍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需要具體協商拆借期限,期限條款應當具體明確,不應籠統地規定期限為1個月或2個月,而應明確拆借的起始日與歸還日。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我國的資金拆借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範,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至於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97)245號文中也進行嚴格規定,要求必須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包括各地融資中心)進行,禁止所有的場外拆借行為;同時規定評判公司拆入資金不得超過1天,拆入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金的80%,拆入資金只能用於頭寸調劑,不得用於證券交易;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如全國各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只能由總部在當地(註冊地)融資中心從事拆借業務,分支機構不能從事拆借業務,並規定了嚴格查處違規行為的措施。這項規定主要是控制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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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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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6.114.* 在 2014年11月3日 15:39 發表

拆藉資金存在時效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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