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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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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resource tax)

目錄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采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從價計徵改革與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通知表示,為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適當併入資源稅。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徵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

  資源稅是為了調節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對資源產品開徵的稅種。此前,除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其他礦產資源都實行從量計徵,即以徵稅對象的重量、數量等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標準計徵,稅額=重量/數量×單位稅額。

  財政部此次規定7月1日起資源稅全面施行從價計徵,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稅額=金額×稅率。[1]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特點與作用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有以下3個特點和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範圍和調節礦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人力、物力、財力從廣義上講都是資源,但在理論上作為資源稅的課稅對象應限於自然資源,限於具有商品屬性的國有自然資源,如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考慮到我國資源開采的實際情況,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徵稅,發揮調節礦租收益的獨特作用。

  (2)從量定額徵稅,稅額有高有低。

  資源稅按噸、立方米等自然單位確定應稅產品的稅額;不同的納稅人由於開采同一應稅產品的資源條件(包括資源品位、儲量、開采難易、選礦條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異,其單位稅額也就高低不等,呈現出相應的差別。一般來講,資源條件好、負擔能力強的,單位稅額相應就高一些;反之,稅額相應就低一些。如原油,最高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4元,最低的只有8元。資源稅的這一特點使之與從價定率征收的稅種區分開來,也與實行統一稅率或稅額的多數稅種區分開來。從量定額征收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據資源條件直接確定不同的稅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企業增利不增稅,減利不減稅。這樣,既可以充分調節級差收入,又能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資源稅還具有受益稅的特點。

  在我國,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權力的行使者。資源稅實質上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和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雙重權力對開采者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採用稅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經濟報酬。資源稅一方面體現了有償開發利用國有資源,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等特征。關於我國開徵資源稅的問題,早在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當年國家預、決算報告中已經提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企業無償使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資金等弊端逐漸都暴露了出來,如採礦方面出現了亂採亂挖、採富棄貧、採大棄小、採易棄難等破壞和浪費資源的問題。另外,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資源及開發條件存在很大差異,如對這種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不進行調節,直接就會形成企業利潤分配之間的苦樂不均。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促進合理開發並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我國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開采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就開徵了資源稅。當時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三種產品(後又加了一個鐵礦石)征收,其他礦產品暫緩征收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並將鹽產品納入了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同時取消鹽稅,改為對鹽的生產征收資源稅。

資源稅納稅人

  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繳納資源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在我國境內開采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納稅人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資源稅的“普遍征收”原則。為了銜接資源稅的新舊稅制,對以下情況在納稅人方面還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l)1994年1月1日前未納鹽稅的鹽如何徵稅。 1994年1月1日前出場未繳納鹽稅的鹽,是指庫存在鹽業運銷環節,尚未由運銷單位銷售出去的鹽。這部分鹽按原鹽稅規定應由運銷單位在運銷環節繳納鹽稅。鹽稅取消後,按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鹽的運銷單位不再是資源稅的納稅人。為了合理解決這一問題,對這部分鹽的徵稅採取過渡辦法,即在其銷售時,由鹽的運銷單位在運銷環節按照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繳納資源稅。

  (2)新、老儲備鹽的出場或動用應當如何徵稅。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在出場(廠,下同)和在銷區儲備期間的國家儲備鹽不再免稅,所以,對1994年1月1日後出場儲備的鹽(可稱之為新儲備鹽),應同其他用途的鹽一樣,在出場時征收資源稅。對 1994年1月1日前出場儲備的鹽(可稱之為老儲備鹽),考慮到新、老儲備鹽的稅負平衡和徵稅規定上的銜接,對老儲備鹽,在動用時一律由動用單位按照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就地繳納資源稅。如果動用單位對老儲備鹽的產地劃分不清,按從高適用稅額的原則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簽定的銷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後供貨的,依照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額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征收範圍

  資源稅對哪些產品徵稅,它表明瞭資源稅征收的廣度。現行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征收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征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征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目前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征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資源稅稅目

  稅法中將資源稅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稅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稅征收範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現行資源稅稅目,大而言之有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現行資源稅稅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稅額)而設置的。原油、天然氣稅目是按開采企業設置細目的。煤炭稅目具體又分為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開采企業設置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而授權由各省開徵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稅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資源稅稅率

  計算課稅對象每一單位應徵資源稅額的比例。現行資源稅稅率採用定額稅率,簡稱為稅額或單位稅額。

  資源稅在稅額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如何確定稅額,二是由誰確定稅額。

  資源稅稅額基本上是按照應稅產品的資源等級並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確定的。

  資源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組織行業專家按照不同礦山或礦區的資源賦存及開采條件、選礦條件、資源自身的優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項經濟、技術因素綜合確定的。

  資源等級的高低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各礦山資源級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資源稅就根據資源等級相應確定了級差稅額。等級高的,稅額相對高些;等級低的,稅額相對低些。另外,部分稅目資源稅稅額的確定同1994年流轉稅負的調整是統籌考慮的,如鐵礦石、鎳礦石、鋁土礦、鹽等。因為一部分礦產品原礦和鹽的深加工產品實施規範化增值稅後降低的稅負過多,為穩定財政收入,這部分稅負需要前移並通過征收資源稅的方式拿回來。通過對原礦征收資源稅,推動礦產品價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產品降低的稅負,但確定資源稅額有一個限度,即:某一礦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加上資源稅稅額,不高於進口同類產品的價格。資源稅依照應稅產品的品種或類別共設有7個稅目和若幹個子目,並規定了相應的定額稅率(簡稱稅額)。

  考慮到資源稅的稅目多(還涉及劃分礦產品等級的問題)、稅額檔次多,而且隨著資源條件的變化需要適時調整稅額,這樣,資源稅稅額的核定許可權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資源稅現行稅額採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

  首先,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其次,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即子目)、稅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稅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這些子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1)原油 8.00~30.00元/噸

(2)天然氣 2.00~15.00元/噸

(3)煤炭 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 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 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 10.00~60.00元/噸

  液體鹽 2.00~10.00元/噸

資源稅計稅依據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 ÷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徵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征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准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繫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繫數(該繫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繫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製鹽、鹼等)耗鹽繫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製鹽的耗鹽繫數是指單位再製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繫數分別是1:1.1、1:1.2、 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數量÷耗鹽繫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製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資源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按照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向國家繳納的稅額。現行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例如,某煤礦在某一納稅期內共生產銷售洗煤1萬噸,自產自用洗煤0.2萬噸。已知其洗煤的綜合回收率為75%,其原煤的規定稅額為2元/噸,則該煤礦在這一納稅期內應納的資源稅額為:[(1 + 02)÷75%]× 2 = 1.6 × 2 = 3.2(萬元)。再如,某銅礦山1月份將其開采的銅礦石原礦若幹移送用於入選銅精礦,共生產銷售鋼精礦3125噸。已知銅精礦的選礦比為32,經查稅法有關規定,該銅礦資源等級為四等,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噸1.3元,則該銅礦1月份入選銅精礦應納的資源稅額為:(3125 × 32)×1.3 = 130000(元)

資源稅減稅免稅

  資源稅在減徵或免徵納稅人應納稅額方面的規定。根據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的,減徵或免徵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目前此條減免的內容包括對獨立鐵礦山、有色金屬礦山分別減按規定稅額的40%和70%征收以及對北方海鹽每噸資源稅額減徵5元。減免的目的在於支持這些礦山或鹽場的生產發展。為便於執行上述減免稅條款,要求納稅人單獨核算其減稅、免稅項目的課稅數量;如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這一課稅數量,稅務機關則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按照國務院對財政收支兩條線的要求,一般稅種均取消了災情等個案減免稅,只有資源稅仍保留了這項減免。這是因為資源稅的納稅人基本上是礦山和鹽場,其生產經營受不可預測、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很大,如井下塌方、冒水、瓦斯爆炸、暴風雨、海潮襲擊等,加之原材料行業小礦眾多、基礎薄弱,所以資源稅法規定災情、意外事故減免並把這一減免許可權下放到省里是很有必要的。

資源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資源稅的具體地址。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嚮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在具體實施時,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明確資源稅在哪裡開采就在哪裡納稅,體現了誰開采、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因為資源在哪裡開采,就會在哪裡占用土地,使用當地的基礎設施,吃喝住行都在當地,還會造成地面塌方、環境污染等。這樣規定照顧到了採掘地的經濟利益,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愛礦、護礦、支持生產的積極性。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款義務的單位。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支付貨款的同時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 = 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對資源稅作出代扣代繳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和加強征收管理,節約征收成本。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主要適用於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指未納資源稅,下同)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為宜的這些情況。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確定代扣代繳某種應稅產品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納稅環節

  稅法規定的商品 生產到消費流轉環節中繳納資源稅的。現行資源稅的納稅環節分別是:

  (1)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環節在出場(廠)銷售環節;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納稅環節在移送使用環節;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在其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環節;

  (4)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發生資源稅應稅行為後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現行資源稅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對以下情況還做了具體規定。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為三種情況:

  ①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③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採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資源稅納稅期限

  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資源稅額的期限。現行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等實際情況分別核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 日或者1個月。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納稅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經核准可以按次納稅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執行。

資源稅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稅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2]

  
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二)基本原則。

  一是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係。

  二是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佈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

  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徵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

  (三)主要目標。

  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徵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

  1.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鑒於取用水資源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2.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征收範圍。鑒於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徵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見附件)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徵,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徵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

  2.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徵為主、從量計徵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徵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1.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2.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台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征收範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範征收行為。

  (四)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准。

  2.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省級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確定適用稅率時,要結合當前礦產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遵循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

  (五)加強礦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1.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采方式採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徵50%;對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徵30%。具體認定條件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並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於收入分配體制及經費保障。

  1.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2.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河北省在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該省。

  3.資源稅改革實施後,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統籌安排和保障。

  (七)關於實施時間。

  1.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2.已實施從價計徵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做好資源稅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資源稅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財稅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統籌安排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採取適當措施妥善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二)認真測算和上報資源稅稅率。各省級財稅部門要對本地區資源稅稅源情況、企業經營和稅費負擔狀況、資源價格水平等進行全面調查,在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基礎上,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實行從價計徵的資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資源稅稅率建議,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附送稅率測算依據和相關數據(包括稅費項目及收入規模,應稅產品銷售量、價格等)。計劃單列市資源稅稅率由所在省份統一測算報送。

  (三)確保清費工作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統一規定,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落實取消或停征收費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徵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清理收費基金工作與資源稅改革同步實施、落實到位,並於2016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四)做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建立試點工作推進機制,及時制定試點實施辦法,研究試點重大問題,督促任務落實。河北省財稅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跟蹤分析試點運行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重大政策問題。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廣泛深入宣傳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積極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涉及面廣、企業關註度高、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大局意識,積極主動作為,扎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9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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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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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2.16.* 在 2011年8月8日 10:07 發表

資源稅是地方稅還是共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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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5.200.* 在 2012年3月31日 22:01 發表

地方稅收

回複評論
60.223.255.* 在 2012年4月6日 17:27 發表

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他資源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回複評論
113.238.238.* 在 2012年8月8日 19:50 發表

遼寧省的一個集團公司,它分管的一獨立核算的企業在內蒙古生產鐵精粉,但這個企業用集團公司這面的鐵礦石,應該如何處理資源稅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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