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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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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欺詐(Financial Fraud)

目錄

財務欺詐的概述

  財務欺詐是企業欺詐的一種,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SAS82((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欺詐的考慮》把財務欺詐定義為“在財務報表中蓄意錯報、漏報或泄露以欺騙財務報表使用者。”公司財務欺詐是指會計活動中相關當事人為了逃避納稅、分取高額紅利、提取秘密公積金等謀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經過周密安排而故意製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

  近年來,美國的著名國際大公司:安然公司施樂公司世界通信公司默剋制藥公司等發生了一系列財務欺詐案件。其醜聞導致美國股價暴跌。公司的誠信受到普遍質疑。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屢禁不止。例如:黎明股份、猴王A股、銀廣夏,甚至中國在海外上市的中國航油集團新加坡分公司也發生財務欺詐。上市公司的財務欺詐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公司的財務欺詐是諸多因素在公司財務活動中的綜合反映,剖析公司財務欺詐的動因,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範公司財務欺詐,保證經濟健康發展。

財務欺詐理論綜述

  近幾年,全球的特別是美國上市公司颳起的財務舞弊風暴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失,並使社會公眾對美國公司界和會計界喪失了信心,造成了空前的信任危機。這一連串臭名昭著的財務舞弊案件凸顯出美國以及各國制度安排的結構性缺陷。為了分析財務欺詐背後的深層原因,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種財務欺詐理論。

(一)欺詐三角理論

  唐納得·卡瑞塞博士是欺詐研究領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他在該領域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被稱為反舞弊專家。他建立併發展了欺詐三角理論(圖1)以解釋為何人們會進行欺詐。卡瑞塞得出結論:當動機、機會和理性程度三個重要因素歸在一起時,進行欺詐的傾向就會出現。在一個人真正進行欺詐中,三個因素中的每一個都是必要的並且相互關聯的。缺少它們當中的任何一項因素,都不會使一個人進行欺詐。每個公司的執行者需要明白此欺詐三角,並明白為什麼員工從事各種各樣的欺詐行為。

  Image:财务欺诈.jpg

(二)白領犯罪理論

  1949年,印第安納大學的罪犯專家艾德溫·H·蘇瑟蘭德教授提出了“白領犯罪”的概念。他定義白領犯罪為:“在其職位上有名望的個人和有很高社會地位的人進行的犯罪行為。”蘇瑟蘭德反對當時普遍認為盜竊和欺詐者要麼是卑賤的貧困者,要麼是家族遺傳竊賊的看法。“白領犯罪”認為一個人進行犯罪的時間越長,他就能從其犯罪行為中得到更多。蘇瑟蘭德將竊賊犯罪的原因歸因於犯罪理性化程度、動機及其他已存在的看法。

(三)欺詐範圍理論

  在2O世紀8O年代,伯明翰·揚大學史蒂夫·W·阿爾伯察博士就研究並分析了欺詐行為。其研究表明,那些居住條件高於平均水平並有個人或賭博債務,有試圖擁有個人地位的欲望,或有從家庭及周圍同伴身上得來的身份壓力的工作者最容易進行欺詐。那些認為自己工資過低,不被重視的員工也更可能從其工作中行竊。

(四)其他欺詐理論

  除了前面描述的傳統欺詐理論,馬丁·T.畢格曼(Maetin T.Biegelman)在《防範欺詐與內部控制的執行路線圖》一書中設計了一些新的理論。如:欺詐的薯條理論、欺詐的爛蘋果理論、低掛水果的欺詐理論、欺詐的加減法理論、舞弊的員工是欺詐者的理論等等,這裡不再一一詳述。

公司財務欺詐的成因

  財務欺詐是公司在財務報告中蓄意錯報、漏報或誤導以欺騙財務報告使用者。1987年,美國Treadway委員會經實證研究表明“由於壓力、刺激、機會和環境結合在一起,會產生財務欺詐”。

我國公司財務欺詐的原因具體如下:

(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必然導致公司的投資者與管理層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財務欺詐的誘因之一。財務報告由管理層負責編製和提供,而管理層的聘任受大股東意志的支配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基本是從國有企業脫鉤改製而成,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 的現象,因此在公司中,由委托代理關係形成的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突出。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未對確保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作出有效安排,結果管理層在財務會計信息編報方面的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造成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無法得到制度上的約束。

(二)會計審計制度的缺陷

  我國制度規定,中國境內的公司都要接受社會審計。而註冊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獨立審計,目的是對公司管理層的財務報告編報權力進行約束,督促管理層充分披露財務信息並緩解管理層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衡問題。但諸如“銀廣.夏”、“ST黎明”等財務欺詐案件首先由新聞界披露出來,而不是被註冊會計師發現。難道註冊會計師的專業技能遜色於新聞記者!其實新聞記者所擁有的獨立性,正是註冊會計師所缺少的。長期以來我國審計聘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危及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儘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應經股東大會批准,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真正權力掌握在管理層手中,若不如意馬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規範執業,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規範執業,找死(被監管部門禁人)。註冊會計師因此被戲稱為“兩院院士”(做得好進醫院,做不好進法院),這種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長了公司財務欺詐。

(三)財務欺詐的成本與收益不對稱

  財務欺詐的成本與收益不對稱助長了財務欺詐。對於欺詐者而言,只要財務欺詐的預期成本大大低於預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衝動。如虛構經營業績騙取上市、配股、增發資格所募集的資金,操縱利潤導致市值增加。中國的紅光實業在股票上市前已出現巨額虧損,但為了取得上市資格在股票發行上市的申報材料中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並將虧損1億多元虛報為盈利5400萬元,結果通過股票發行上市騙取投資者的巨額資金。中國的銀廣夏上市後財務年年造假,累計虛增利潤7.71億元,打造出中國大藍籌股的形象,讓眾多的投資者怦然心動,掉進陷阱,結果銀廣夏先後三次配股,從股民手中騙走5.74億元資金並全部糟蹋殆盡。

(四)輕罰薄懲導致的威懾失靈

  雖然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證公司財務信息真實的法律、法規,但法的權威並未得到確立。財務欺詐往往難以被識破或識破以後也難以追究更多的責任。如果對法的漠視或嘲弄成為一種慣性,那麼這比無法可依更可怕。近年來,對公司財務欺詐的處理結果模糊、隨意、缺乏威懾力。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判決、判決不執行。此類怪現狀在銀廣夏、錦州港、東方電子等證券民事賠 償案件中一再上演。

  據不完全統計,從1993年至2003年,因財務造假被中國證監會發現並處罰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上市公司在這十年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募股資金使用情況說明等財務資料不少於1萬份,顯然造假被髮現的概率小於1%。監督部f-Jx~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少之又少,民事賠償更是微乎其微,可見財務欺詐所付出的代價極其有限。

公司財務欺詐的治理措施

  治理公司財務欺詐勢在必行,恢復公司的誠信需有關各方齊抓共管。目前,國家已發佈的各種法律、法規對規範公司的行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但仍然需要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強制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和監控的能力;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股東對管理人員的內部約束機制;改進業績評價機制,促進經理.人員走向職業化、市場化。同時對進入經濟市場的每一位經理人員都要進行信用記錄,建立聲譽檔案;通過權力分配、權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機制,迫使管理層釋放信息,均衡信息分佈;合理設置經理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讓管理層分享公司剩餘。

(二)完善會計審計制度

  只有完善會計審計制度才能從制度層面降低財務信息的失真,阻止公司財務欺詐。我國的會計審計制度基本借鑒國際慣例。我們應認真研究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相關體制、法規的政治經濟背景,結合我國國情加以應用。例如,紅光實業虛構產品銷售、虛構產品庫存是企業界已沿用70年的造假手法。西方審計界早已有所防備,美國1947年創建公認審計準則時,制定專門的審計程式,目的是能揭露此類造假。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也有規定但應進一步重點強調,我國應完善註冊會計師在獨立審計方面的職能。獨立性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與生命,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鑒證功能將一文不值,並且有可能使公司的財務欺詐更具欺騙性。為此首先在制度上提供保證,其次優化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加強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制建設,提高審計質量,縮小在這一方面與公眾期望的差距,建立對監管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機制,完善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對獨立財務顧問的地位、職能、從業資格、職業操守以及財務顧問的格式、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建立公司財務欺詐的賠償機制

  公司財務欺詐應受到嚴厲的懲罰,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要使財務欺詐者傾家蕩產、聲名狼藉。正是因為沒有民事賠償機制的威懾,公司才敢肆無忌憚地進行利潤操縱。20世紀50年代至今,在西方國家公司財務欺詐案件中,民事賠償數額越來越大。例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因財務欺詐而倒閉,為其審計的普華會計師事務所支付1億多美元的賠償,才與蒙受巨額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庭外和解。陽光公司財務欺詐敗露引發破產倒閉,為其審計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支付了1.1億美元的賠償,才了結與投資者的法律訴訟。安然財務欺詐案中前董事長肯尼思·萊如果不是死於心臟病,他將獲得25年至4O年的監禁。今年初,兩家日本保險公司指控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為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一家再保險公司財務欺詐進行掩蓋,造成日本保險公司經濟損失,結果德勤支付了超過2.5億美元的賠償金,成為有史以來財務欺詐最昂貴的付出。必須使公司財務欺詐者明白,造假的成本和風險,要遠遠大於可能產生的收益,使公司財務欺詐的賠償機製成為達摩克利斯劍,斬斷財務欺詐。

(四)加強誠信和道德教育

  我們應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強大的輿論引導監督體系,增強道德約束力,營造守信為榮失德為恥的良好社會環境。市場經濟是充滿機會和誘惑的博弈場所。如果參與者和監督者不講正直誠信,制度安排將蒼白無力。當巨額的經濟利益與嚴肅的道德規範發生碰撞時,只有潛移默化的誠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傾向於道德規範。安然事件表明,誠信教育應當是全方位的。公司管理層需要誠信教育、註冊會計師、投資者、律師等市場經濟參與者,以及政府官員、監管機構、新聞媒體等市場經濟的監督者,也需要誠信教育。鑄造鮮明的道德之魂,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人人有責。

(五)加強政府信用,減少行政干預

  要建設信用政府,推行經濟責任審計。杜絕“官出數據,數據出官” 的現象。要加強對幹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經濟責任目標完成、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審計,做到不經審計,不得離開,不經審計,不得提拔,這樣才能為重建公司誠信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減少行政干預,將適用於自律民間組織管理的事項讓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門在市場經濟中要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儘可能地在政府調控中堅持權宜相變的管理手段,逐步在社會各部門形成利益與誠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動態平衡關係,以創建和諧社會。

(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控制

  美國Treadway委員會在調查中發現,將近50%的財務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歸咎於公司內部控制失敗。公司管理層應定期評估公司內部財務 控制的有效性,並且要求外部審計師對管理層的評估結果和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審計意見

  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應具備五部分內容:①控制環境。主要是提供公司紀律與架構,塑造企業文化和正確的價值觀,並影響公司員工的控制意識和工作能力。②風險評價。目的是找出有效的應對方法,主動發現和處理由於情況變化所帶來的風險。③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確保管理層的指令得以執行的政策及程式,是管理層識別和評估風險後,對控制這些風險所實行的針對性措施。④ 信息與溝通。內部控制的全過程都需要高質量的信息以及順暢的溝通,其重點是控制責任人履行其職責,並與公司的外部溝通,如與客戶溝通。⑤監控。內部控制系統需要監控,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如不履行內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有關人員應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避免財務欺詐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總之,防範公司財務欺詐任重而道遠。隨著我國法律環境的日趨完善,投資者越來越懂得捍衛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我們應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推進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的發展,杜絕公司財務欺詐。

財務欺詐的特征[1]

  公司進行財務欺詐的目的很多,但歸結起來都是為了經營者的個人利益或經營者所在的小集團的利益。不同的公司進行財務欺詐的目的不同非上市企業進行財務欺詐可能是為了領導者的業績或者偷逃稅款;上市公司進行財務欺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達到上市籌資條件,達到配股、增發等再融資條件,避免遭到“T”或“P"處理或退市,美化業績,抬高股價等上市公司常見的財務欺詐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多計資產、少計負債,或多計所有者權益,虛增公司投資價值誤導投資者;

  二是多計收人、收益,少計費用、成本和損失,虛增公司盈利能力,誤導投資者;

  三是不按規定披露信息,削弱會計信息的及時性,降低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影響投資者決策;

  四是在會計政策選擇上做文章,調節當年收益,達到收益穩定的效果。誤導投資者在具體做法上,主要採用的手段包括:

  1.虛構交易事實或者掩飾交易事。

  實虛構交易事實的行為包括虛構銷售對象、填制虛假髮票和出成單、在核算中混淆會計科日等,掩飾交易成事實的行為指對應該披露的重人事項,如委托理財關聯交易、訴訟、擔保、大股東占用資金等,不予披露或不及時披露,!查成投盜者利益受損。

  2.在會計核算上利用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隨意變更或者選擇不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這樣的行為有:借款費用在建工程財務費用之莊日分配不合理,把投資成本收回作為投資收益核算,不計提或少計提利息、折舊、減值準備,提前確認收人、推遲全占轉成本或提前確認成木費用、推遲確認收人。

  3.把對公司已經不再具有價值的資產繼續掛在賬上或對已經減值的資產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虛增公司資產價值。

  這樣的行為有:已經沒有生產能力的設備、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質量殘次的存貨、超過受益分攤期限的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失等長期掛賬,不做核銷或減值處理。

  4.在公司盈利預側中脫離實際,虛估可能的收入盈利水平。這樣的行為有:運用不恰當的預測基礎,過分樂觀估計盈利前景;虛構未來交易;選用不恰當的盈利預測方法。

財務欺詐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市公司的財務欺詐分析[2]

  財務報告信息是一種公共信息,其使用者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層、國家稅務機關、投資者、債權人等。財務信息質量的好壞關係到國家經濟政策制定、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選擇以及國民經濟能否健康有序地運行。

  然而,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欺詐行為破壞了資本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影響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甚至嚴重影響到整個社會的信用基礎。

  一、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的原因

  1.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的收益

  (1)股票價格效應

  對公司而言,更高的股票價格會增加市場價值並降低資金成本。對那些擁有股份或持有股票期權的管理者而言,更高的股票價格會增加個人財富

  玩弄財務數字游戲可以向投資者顯示公司具有很高盈利能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推動股價上揚。

  (2)借貸成本效應

  更高的報告利潤、更多的資產、更低的負債,以及伴隨更高利潤而來的更高股票價格,這一切都給銀行和債券投資者以這樣的印象:公司有著更高的信用質量和債務信用等級。因此如果利用財務欺詐提高財務業績就可以獲得更低的公司借貸成本。

  2.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產生的原因

  (1)上市前的利益驅使。

  *為取得上市資格而粉飾業績。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申請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股本凈資產不小於人民幣5 000萬元。

  ②公司三年連續贏利。

  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25%,在新股額度有限的情況下,大型國有企業只能將部分資產剝離出來摺合發起入股。在發行新股前,將這部分資產虛擬為一個會計實體,並假設其已經存在了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會計期間,然後從原有會計實體中剝離出一部分收入和費用,並據以確定虛擬會計實體在各期間的利潤。這種做法有違會計主體和會計期間的基本假設,給公司上市前的財務包裝提供了機會。

  *為提高發行價格,在盈利預測上做手腳。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發行價×發行額度,在發行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為儘可能多的募集資金,上市公司只能提高發行價格。

  (2)上市後的利益驅使

  *為避免連續三年虧損而被摘牌。《證券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連續三年虧損,其股票將被停牌,限期不能扭虧為盈公司的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公司取得發行額度並獲得上市相當不易,若被摘牌,對上市公司而言意味著一種稀缺資源的白白浪費,所以上市公司寧願在賬務處理上玩弄花招而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也不願意連續三年虧損被摘牌。

  *為達到配股資格線。配股資格線旨在保證在證券市場再融資的上市公司質量,使有限的資源流向績優的上市公司。為提高業績,一些上市公司就採用多種手段對利潤進行操縱。

  *提高股票價格的需要。證券市場是展現公司形象的重要舞臺,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都有利於吸引投資者,提高股價,樹立良好形象,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同時操縱股價也便於內幕交易。因此經理人員往往求助於會計上的技術處理對業績進行粉飾以達到目的。

  二、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的手法及分析

  1.通過虛增銷貨收入虛增利潤   這是上市公司進行財務欺詐最常見的手法。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只有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才可以入賬,但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常常通過錯誤使用會計原則虛增銷售收入,主要的手段有:提前開具銷售發票以及在存有重大不確定性或者需要提供未來服務時就確認了收入等。

  2.通過高估資產與低估負債操縱收益

  (1)利用應收賬款虛增利潤

  上市公司利用應收賬款進行利潤操縱的主要方式有:大量採用賒銷業務;關聯公司間虛構交易業務並以應收賬款掛賬;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繼續掛賬;不按規定比率提取壞賬準備

  (2)存貨價值的任意調整

  存貨賬戶顯示了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未賣品的成本。當這些貨物被出售時,它們的成本就會被轉移到利潤表中,被表示為出售貨物的成本,也就是銷售成本。對存貨的高估,將低估貨物的成本,因此相應高估了凈收益

  (3)低估負債

  累計應付費用指已經被確認但沒有支付的費用,包括工資、收益分配擔保、公用事業和保險等方面應支的費用。當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累計應付費用被低估時,未來收益比正常值高。

  3.通過過度資本化和費用的延期處理虛增當期利潤

  合理確定借款費用的關鍵在於使資本化還是費用化,以及在費用化時應如何提取和攤銷。上市公司往往採取不合理的費用確認方法以達到少計當期費用、虛增當期利潤的目的。應計入費用的卻予以資本化,從而達到人為調節利潤之目的。

  4.通過改變折舊方式調整利潤的高低

  延長折舊年限,降低折舊率以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延長,如此可兼收降低本期成本費用與高估資產價值之效。

  5.通過巨額沖銷進行利潤的操縱

  即把有可能以後發生的損失提前確認,利用會計政策變更將費用一次性沖銷。將正常的營運成本資本化只是幫助公司通過將營運成本轉移到未來以脫離困境,而通過會計政策變更使現在的費用轉移到過去的方式則可使成本永遠消失。

參考文獻

  1. 傅淙.試論財務欺詐與審計防範[J].《經濟工作導刊》.2003,22
  2. 武鵬.淺析上市公司的財務欺詐[J].煤,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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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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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78.* 在 2017年1月6日 10:17 發表

沒有確定的財務欺詐案例和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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