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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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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市場監管

  所謂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是一國巨集觀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管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加強法制建設,明確劃分有各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即證券市場管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由於投資者是拿出自己的收入來購買證券,且大多數投資者缺乏證券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只有在證券市場管理中採取相應措施,使投資者得到公平的對待,維護其合法權益,才能更有力地促使人們增加投資。

  3.“三公”原則

  (1)公開原則

  這一原則就是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信息披露的主體不僅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交易者,還包括證券監管者;要保障市場的透明度,除了證券發行人需要公開影響證券價格的該企業情況的詳細說明外,監管者還應當公開有關監管程式、監管身份、對證券市場違規處罰等。

  (2)公平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具體而言,無論是投資者還是籌資者,是監管者還是被監管者,也無論其投資規模籌資規模的大小,只要是市場主體,則在進入與退出市場投資機會、享受服務、獲取信息等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3)公正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根據公正原則,證券立法機構應當制定體現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授予的許可權履行監管職責,要在法律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予公正的待遇;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對證券糾紛事件和爭議的處理,都應當公平進行。

  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加強政府、證券主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監管的同時,也要加強從業者的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管好證券市場的保證,而證券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管好證券市場的基礎。國家監督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是世界各國共同奉行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是一國巨集觀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1.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支撐者,他們涉足證券市場是以獲取某項權益和收益為前提的。證券發行公司、經紀公司、交易商的違規行為會使投資者蒙受巨大的損失,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造成證券市場的萎縮。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只有這樣,才便於投資者充分瞭解證券發行人的資信、證券的價值風險狀況,從而使投資者能夠比較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

  2.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充分保障籌資者權益的需要。

  欺詐行為會引起證券市場的混亂,影響投資者購買公司證券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合法籌資者的正常籌資。為保證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順利進行,一方面國家要通過立法手段,允許一些金融機構和中介人在國家政策法令許可的範圍內買賣證券並取得合法收益;但另一方面,在現有的經濟基礎和條件下,市場也存在著蓄意欺詐、壟斷行市、操縱交易和哄抬股價等多種弊端。為此,必須對證券市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非法證券交易活動進行嚴厲查處,以保護正當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3.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

  完善的市場體系能促進證券市場籌資和融資功能的發揮,有利於穩定證券行市,增強社會投資信心,促進資本合理流動,從而推動金融業商業和其他行業以及社會福利事業的順利發展。

  1)證券業屬於資本和知識密集型行業,容易造成壟斷。這種壟斷性很有可能導致證券產品和金融服務消費者付出額外的代價,因此,政府從證券產品的定價和金融業的利潤水平方面對證券業實施監管應該是有理由的。

  2)由全部證券產品的集合所構成的綜合效用(股票價格指數)是一種公共產品,具有強烈的外部性,會影響到每一個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對這種帶有公共產品特性的證券產品實施必要的政府監管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

  3)證券市場是一個高收益、高風險和高投機的市場,不論是證券業的競爭過度,還是證券業的競爭不足,都會引起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甚至扭曲,從而使市場失靈,最終會導致整個經濟的無效率和福利水平的下降。為了消除或者減少這些負面影響,必須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約束每個個體的行為,儘可能地消除或避免證券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資金配置不經濟、不公平競爭以及由此帶來的整個金融市場和巨集觀經濟不穩定的後果,以確保市場機制在證券領域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需要。

  證券產品是一種信息決定產品,交易雙方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市場的有效程度完全取決於證券發行者能否實現徹底的信息披露

  及時、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證券產品的交換價值幾乎完全取決於交易雙方對各種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礎上所作出的判斷,任何新信息的出現都有可能導致人們改變舊的判斷,形成新的判斷,從而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調整。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監督證券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行為,是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有效發展的基本前提。

  一個發達高效的證券市場也必定是一個信息靈敏的市場。它既要有現代化的信息通訊設備系統,又必須有組織嚴密的科學的信息網路機構;既要有收集、分析、預測和交換信息的制度與技術,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高質量的信息管理幹部隊伍,而這些都只有通過國家的統一組織管理才能實現。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在於: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國際證監會公佈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透明和信息公開;三是降低系統風險

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證券法律與法規來實現。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約束力強。

  2.經濟手段

  這一手段是指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這一手段是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道到懲罰。一般多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理順或遇突發性事件時使用

證券市場監管內容

  一、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意義

  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充分、公開、公正的制度來保護公眾投資者,使其免受欺詐和不法操縱行為的損害。各國均以強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價值判斷。從投資者角度看,投資獲利是惟一的目的,要從種類繁多的有價證券中選擇最有利的投資機會,投資者必須對發行公司的資信、財力及其公司的營運狀況有充分瞭解。投資者只有取得有關發行人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才能合理地作出投資決策

  (2)防止信息濫用。公平的證券市場是投資者都有均等獲得信息的權利和投資獲益機會的市場。證券的發行是公司股權或債權轉移的過程,也是風險分化的過程。如果沒有信息公開制度,發行人可能散佈虛假信息、隱匿真實信息、濫用信息操縱市場,或以其他方式欺騙投資者而轉嫁風險,使得證券市場無法顯示證券的真正價值。

  (3)有利於監督經營管理。信息公開包括公司財務信息的公開。以企業會計準則約束企業會計核算,有利於發行公司的管理規範化。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還可以擴大發行公司的社會影響,提高其知名度。

  (4)防止不正當競業。在公司制度的演化過程中,所有權經營權相分離。為保證經營權的合理行使,維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一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董事負有勤勉義務忠實義務競業禁止義務。所謂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董事在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交易時,必須公開有關交易的重要事實,並須得到股東大會的許可。這是由於董事從事競業行為時可能奪取公司的交易機會,犧牲公司利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公司造成損害。因此,以法律規定董事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公開與公司有關的信息,成為維護公司和股東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5)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信息公開是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關鍵因素。證券發行與證券投資是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過程,這一過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進行調節。證券的發行,包括發行時間、發行品種、發行數量等,主要取決於市場的要求及投資者的投資能力。證券投資是一個選擇過程,如果企業資信良好、實力雄厚、管理甚佳、盈利豐厚,其發行的證券必為廣大投資者所青睞。因此,為使投資者科學地選擇投資證券,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必須建立完備的信息公開系統。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這一要求是指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投資判斷的有關資料,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

  (2)真實性。這一要求是指發行人公開的信息資料應當準確、真實,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或欺騙。

  (3)時效性。這一要求是指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的信息應當具有最新性、及時性。公開資料反映的公司狀態應為公司的現實狀況,公開資料交付的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3.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

  (1)證券發行信息的公開。發行人要向投資者闡明投資於其證券的有關風險和投機因素。為了對投資者負責,公司有責任對出售證券所籌資金的目的和使用方向加以說明。如果新股票是溢價發行,對股東產權引起的削弱等應給予足夠的解釋。此外,公司還應公佈證券發行的包銷銷售計劃等。

  (2)證券上市信息的公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經核准的股票上市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債券的上市報告、核准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4.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法》第六十條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5.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即時公佈證券交易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佈。《證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對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6.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文件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四類:發行人及公司發起人;發行人的重要職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在文件中簽章的其他職員;註冊會計師、律師、工程師、評估師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證券公司

  (1)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證券法》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書中作出虛假陳述。發行人末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操縱市場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1.操縱市場的行為方式

  (1)虛買虛賣。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創造證券交易的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創造市場虛假繁榮、誘導公眾投資者盲目跟進從而達到影響市場行情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客觀上達成交易,但證券末交割、財產所有權未轉移。在西方證券市場上,虛買虛賣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一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都作相互應買應賣,但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的交割行為;第二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家經紀商,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但所有權並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投機者(稱為做手)先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伙買進賣出,繼而又將證券退還給做手,取回價款的行為。

  (2)合謀。是指行為人欲影響市場行情而與他人同謀,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對方委托的內容,在同一時間、地點,以同等數量和價格反向委托,並達成交易的行為。其要件是交易雙方有通謀行為,委托在時間、價格、數量上具有相似性。

  (3)連續交易操縱。是指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而自行或與一個或更多的人連續買賣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蓄意造成證券交易繁榮現象的行為。構成連續交易操縱的要件有兩個:一個是連續交易導致一定的市場表象或價格的變化;另一個是行為者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

  2.操縱市場行為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

  (1)事前監管。是指在發生操縱行為前,證券管理機構採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損害發生。為實現這一目的,各國證券立法和證券管理機構都在尋求有效的約束機制。如美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賦予證券管理機構廣泛的調查權,以約束種類繁多的市場危害行為。

  〔2)事後救濟。是指證券管理機構對市場操縱行為者的處理及操縱者對受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對操縱行為的處罰,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經營機構的操縱行為被查實後,證券管理機構可以暫停或取消其註冊資格,取消其交易所會員資格,或對其交易數量加以限制,或令其停止部分或全部交易。第二,操縱行為受害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

  三、欺詐行為

  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1.欺詐客戶行為

  (1)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2)證券經營機構違背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

  (3)證券經營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處理證券買賣委托;

  (4)證券經營機構不在規定時間內向被代理人提供證券買賣書面確認文件;

  (5)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清算、交割、過戶、登記手續;

  (6)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擅自將顧客委托保管的證券用作抵押;

  (7)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取佣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者在客戶的賬戶上翻炒證券;

  (8)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入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時,未向其提供招募說明書;

  (9)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等等。

  2.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

  為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於1993年9月2日發佈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我國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辦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客戶。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或清算機構以及其他各類從事證券業的機構有欺詐客戶行為的,將根據不同情況,限制或者暫停證券業務及其他處罰。因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內幕交易

  所謂內幕交易,又稱知內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末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1.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2.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3.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

  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行為主體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4.對內幕交易的監管

  《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辦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交易活動。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根據《辦法》規定,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1]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中國證監會以後,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佈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台,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範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誌,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於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於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儘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採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後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後性和弱效性。儘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後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後性和弱效性。

  滯後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後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後才被髮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

  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11萬元,查處後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並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於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於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於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並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範系統風險的緩衝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併發揮作用。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1]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路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儘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範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

  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

  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中的作用;

  最後,加強關於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

  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於市場的範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後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並儘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1. 1.0 1.1 談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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