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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單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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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計劃單列市

  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目前,全國僅有5個,自北向南依次是:遼寧省大連市、山東省青島市、浙江省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

  計劃單列市是中國對省轄市(區)實行計劃單位列,就是在行政建制不變的情況下,省轄市(區)在國家計劃中列入戶頭。即中國把這些城市(區)視同一級的計劃單位,在國家計劃中單位列戶頭,並賦予這些城市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即:

  1、中國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省、直轄市的中長期的年度計劃中,在所在的省、市的名義下,列出“其中:某某市”的指標,並直接下達。統計數字也照此辦理;

  2、中國國家有關部門召開省、直轄市參加的會議和其他專業會議,均邀請這些城市參加;

  3、發給省市文件,同樣發給這些城市

  4、對這些城市進行政經濟體制改革的綜合試點。

  計劃單列市的財政與中央掛鉤,但不一定就與所在省財政完全脫鉤。實際執行中,存在計劃單列市仍需在不同時期以不同形式和比例向所在省區上繳一定的財政收入的情況,即“單列不脫鉤”。

  設立計劃單列市之初,並未對行政級別做明確解釋。出任計劃單列市負責人的官員級別通常為副省級。

  計劃單列市通常具有雄厚工商業基礎和科技力量,社會總產值150億元以上,人口100萬以上,具有開放靈活的經濟氛圍,區域經濟上有重要地位,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有特別作用的特大城市。

計劃單列市的演變過程

  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之一,同時列入副省級市,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是讓一些大城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而不是省一級行政級別,設立計劃單列市之初,並未對行政級別做明確解釋。設立計劃單列市的目的是要解決條塊分割、城鄉分割,逐步探索出一條以大城市為依托的經濟區,政治與經濟適當分開來發展經濟的路子。

  1983 年2 月,國務院批准重慶市(於1997年恢復為直轄市)試行計劃單列,隨後,武漢市、沈陽市、大連市、哈爾濱市、西安市、廣州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南京市、成都市、長春市等相繼實行計劃單列。計劃單列城市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同省的行政隸屬關係,仍受省的“統籌、服務協調監督 ”等方面的領導,計劃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劃指標等。計劃單列市的財政與中央掛鉤,但不一定就與所在省財政完全脫鉤。實際執行中,存在計劃單列市仍需在不同時期以不同形式和比例向所在省區上繳一定的財政收入的情況,即“單列不脫鉤”。出任計劃單列市市長的官員級別為副省級(副部級)。

  計劃單列市的設立是分批的,1983年2月,中央批准重慶市為全國第一個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為了搞好這次試點,發揮重慶作為長江上游經濟中心的作用,從1984年起,對重慶市實行國家計劃單列體制。隨後,武漢、沈陽、大連、廣州、哈爾濱、西安等城市先後也實行了計劃單列。1985年9月,國家體改委和國家計委在沈陽召開計劃單列工作會議,會上形成了《關於繼續落實和完善大城市計劃單列工作的報告》。重慶成為全國首批計劃單列市。

  到1993年共設立計劃單列市14個:重慶(於1997年恢復直轄市)、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寧波、廈門、青島、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

  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發佈並施行中編[1994]1號文件,省會城市取消計劃單列,同時設立“副省級城市”,原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共16個市被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減少為6個,即重慶市等6個非省會城市。

  1997年,重慶恢復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動取消。因此中國計劃單列市為以下5個:

  • 大連市(1984年7月18日批准)
  • 青島市(1986年10月15日批准)
  • 寧波市(1987年2月24日批准)
  • 廈門市(1988年4月18日批准)
  • 深圳市(1988年10月3日批准)

經濟許可權與財政管理

  現有的國家計劃單列市是中國對省轄市實行計劃單列,是指在行政建制不變的情況下,省轄市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由中央賦予這些城市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具體而言:

  (1)中國原國家計委(現為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省、直轄市的中長期的年度計劃中,於所在的省、市的名義下,列出“其中:某某市”的指標,並直接下達。統計數字也照此辦理。

  (2)中國國家有關部門召開省、直轄市參加的會議和其他專業會議,均邀請這些城市參加。

  (3)發給省市文件,同樣發給這些城市。

  (4)對這些城市進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綜合試點。

  值得註意的是,國家計劃單列市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其地方財政對接中央財政,但不一定就與所在省財政完全斷絕關係。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實中,都存在相應城市在計劃單列後於不同時期、以不同形式、按不同比例、照不同制度向所在省區上繳一定財政收入的情況,即““單列不脫鉤”,例如:

  (1)重慶市1983年計劃單列後,“重慶市的財政收入按商定比例,一部分上繳中央,一部分上繳四川省,一部分留市。1984年的比例為中央49.5%,四川省13.5%,重慶市留37.0%;1985年調整為中央39.5%,四川省23.5%,重慶市留37.0%”。

  (2)深圳市自1988年實施計劃單列後,對省財政另作一定貢獻,直到1990年起才將屬於深圳市的各項財政收支從廣東省划出來,其財政報表、金庫等直接對接中央。

  (3)廈門市自1988年實施計劃單列後,福建省對廈門市計劃單列的做法為“單列不脫鉤”,廈門市財政收入仍需按一定比例上繳福建省財政,中央撥給廈門市的各項專款也必須通過福建省財政廳。 自1994年起,廈門市財政還以每年9%的遞增上繳率實行“定額遞增上繳福建省財政”的制度,從1994年到2010年17年間累計上繳福建省財政200.3億元。

  (4)寧波市在2013年公共財政預算支出中,上繳中央、浙江省支出共41.57億元。

  (5)大連市在2015年預算執行情況中,上繳中央和遼寧省支出共42.9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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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176****3923,otf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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