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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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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網路誹謗

  網路誹謗是指藉助網路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路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路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價值衝突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路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難題。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路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網路誹謗特點

  網路誹謗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對網路誹謗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實踐中在認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過具體情節確切認定,確定罪與非罪,乃至歸責都至關重要。

  互聯網的出現將影響傳統誹謗法的許多方面,尤其是跨國訴訟問題。互聯網比傳統出版和廣播技術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極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網路交流可以輕易跨越國界,比如居住在美國的被告,可能將誹謗信息傳到英國,如果被告在誹謗訴訟有利於原告的管轄區(英國)答辯,那麼被告就可能要收斂一下他們的言論以遵從原告國家對言論有較多限制的法律。理論上,遭受互聯網誹謗的原告,可以在有利於自己的管轄區(英國)內,對處於有利於被告的管轄區(如美國)的誹謗者提起訴訟

  對於一個對言論自由有較多限制、新聞媒體較多為政黨服務的政府來說,互聯網上的誹謗無疑是一個恐怖的東西。持不同政見者如果想向他們的祖國傳播誹謗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很容易地辦到,而且能夠遠距離做到。受到誹謗的政府官員甚至難以找到誹謗的來源。傳統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以及政府官員本人在互聯網上成為人人可以評論的對象。

網路誹謗維權方法

  1、公民如遇到網路誹謗,可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後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在此期間,報案人可向受案單位咨詢辦理情況。

  2、新規中“被轉發500次或點擊5000次”是以實際點擊為準,相關統計情況屬於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報案人並不需要瞭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將依法通知報案人相應情況。

  3、報案人所需準備的材料是視具體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報案材料將有差異。因此,建議公民報案時先與受案單位聯繫,確定所需材料後備齊相關資料前往報案。 [4]

  2013年,中國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網路誹謗責任歸屬

責任認定

  在網路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路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能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機構也可能被起訴。由於法律規定不同,在有的國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訴。如在中國清未的報律就規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負責。在網際網路上,網路服務商就像印刷商那樣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務商就好像編輯和新聞機構。

  那麼如果有人在網路上撰寫文章、散佈謠言誹謗他人,網際網路服務商(ISP)是否也須負法律責任呢?一般來說是不用的,這就好像在中國的新聞官司中,印刷單位一般不負責任,因為印刷單位只負責印刷技術工作。

  對於網路服務商不負誹謗責任這一點,在有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新加坡就有電子交易法。該法令有條文規定,網路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路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路服務商控制範圍內的人。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無須負誹謗的責任。

  所以一般來說網路誹謗的責任承擔者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傳播者。編造誹謗言論者,自然會被起訴誹謗,那些只是用手指輕輕一按,通過電子郵件把這些言論轉而傳遞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訴誹謗。

  傳播者或許會覺得不公平,認為言論又不是他寫的,他做的只是將信息傳送(forward)出去。但是應該考慮到,當他接獲誹謗言論時,可以讀過就算了,即讀過後就將有關言論刪除,但他卻選擇將之傳播出去。每傳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於一次發表或散佈(publication),所以應承擔法律責任。只要起訴人有辦法查出傳播者的真實身份,傳播者就可能被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中國,誹謗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民法,誹謗行為人被追究民事責任;也可能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誹謗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誹謗行為既可能構成侵權(民事的),也可能構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個月。

民事侵權

  一般來說,中國有關網路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為通過網路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6]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此外,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於行為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知他人犯罪幫助不違法

  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刑責。需要強調的是,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防止擴大打擊面,本條明確規定,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網路誹謗預防方法

  一、加強對網民的法治教育,積極引導網民文明上網。

  網民有言論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網民在網路上遨游時,要註意自己的言行,並要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首例“網路暴力”案的判決,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二、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與保護在法律的規範下達到平衡。

  要防治網路誹謗,應加強法治建設,用法律手段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受侵犯。中國現行法律裡面有許多與名譽權有關的規定,這些規定散見於前述的法規中。但是就公民隱私權的立法抑或是公民個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別是在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上,中國基本還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而在首例“網路暴力”案就是因為網民對他人如住址、電話、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傳播,致使一些誹謗性的語言攻擊能準確地瞄準被傳播者。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個人信息在收集、處理、傳輸和利用等環節中。世界上國家或地區已經有超過50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通過限制公權力的途徑來保護個人信息已經是通用做法,這方面中國尚處於落後地步,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會有效遏制網路誹謗行為。

  三、建立合理的網路規則,加強行業自律,同時建立完善的政府巨集觀調控機制

  中國互聯網協會曾於2002年發佈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然而,該公約規定:中國互聯網行業從業者接受該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實際上該協會也就200來個會員單位,為數甚少。2003年,中國互聯網新聞信息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新華網人民網新浪網搜狐網等30多家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共同簽署了《互聯網信息服務自律公約》,承諾自覺接受管理和公眾監督,堅決抵制“有害信息”,但參與者只有30來個,這個數量是中國互聯網的冰山一角。建議互聯網行業採取律師業的做法,從事互聯網經營的單位當然是中國互聯網協會的會員,當然地受《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的約束,這樣才有自律力度,同時要建立起違反行業紀律的懲處制度。

  網路誹謗時隱時現,只有切實將其納入法治軌道,並積極響應國家關於文明上網、健康上網的政策、方針,網路誹謗才可能最終煙消雲散,人與網路才能和諧相處,到那時,誹謗不再,自由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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