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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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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爭議的概述

  稅收爭議,是稅收行政爭議的簡稱,又稱稅務爭議,它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爭議,既包括內部的稅收爭議,又包括外部的稅收爭議,狹義的稅收爭議僅指外部的稅收爭議。

  內部的稅收爭議包括兩種:一是徵稅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主要是有關稅收許可權的爭議。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認為自己對某項事務都有權管理或無權管理,從而對稅收管理許可權產生了積極和消極的衝突,這種爭議又稱為稅收許可權爭議。

  二是徵稅行政主體與其所屬的公務人員之間的爭議,主要是有關行政處分的爭議,如某個公務員不服稅務機關的警告處分而產生的爭議,這種爭議又稱為稅收處分爭議。外部的稅收爭議則是指徵稅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在稅收征收和管理過程中,因特定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糾紛。本書在狹義上使用稅收爭議,所謂的稅收爭議僅指外部的稅收爭議。

稅收爭議的特征

  1.稅收爭議的前提是稅務爭議的存在。

  2.稅收爭議的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

  3.稅收爭議的客體是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4.稅收爭議須由不服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提起。

  5.稅收爭議活動要以當事人全面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為必要條件。

稅收爭議的種類

     按照發生稅收爭議的不同範疇可以將稅收爭議劃分為以下幾類:

  1.稅收管理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就稅務登記、征收方式、稅收管轄、定稅信息和其它涉及稅收管理的問題與稅務機關產生的爭議。

  2.稅務違法案件爭議,是指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或稅務稽查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它涉及稅收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就對其違法案件進行檢查、稅務處理、處罰結果和其他事項產生的爭議。

  3.涉及債務的稅收爭議,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因能夠引起債權債務消滅的行為涉及到稅收問題時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僅僅涉及到稅收行政法律關係還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日益活躍的今天將會日益增加。

稅收爭議的產生原因

  1.稅收立法存在的缺陷

  (1)由於經濟管理體制的多種原因,稅收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是實際可操作性不強或是沒有可操作性。例如我國當前對部分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雖然這極大的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和稅務機關的管理,但由於缺乏較強操作性的定稅標準,常常引起同行業、同地段納稅人對其納稅定額的爭議。而且對於此類納稅人依照徵管法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應如實申報其應稅銷售額應納稅所得額,當納稅人超過應稅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補繳稅款,而當納稅人未超過應稅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仍得繳納核定的稅款,很容易引起爭議。

  (2)稅收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是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和配套措施,造成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同的理解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從而引起爭議。

  (3)稅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由於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作為經濟體制重要部分的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論研究相對滯後,對剛剛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現象沒有納入到現行的稅收徵管法律體系之中,造成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新現象認識的不同產生衝突。

  (4)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與其他行業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相脫節,如金融煙草、石油等,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現雙向違法的現象,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就會違反行業法律法規受到處罰,遵守其他行業法律法規就會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

  (5)稅收法規中的部分條款規定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則,欠缺對行政相對人層面的考慮。例如稅收法規中關於涉及稅收行政處罰的條款都只是對應受處罰行為的簡單列舉規定過於原則性,未對稅務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劃分層次,處罰幅度也模糊的規定為“並處不繳或應繳稅款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處罰50%以上五倍以下這個幅度所對應的違法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致使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出現行政處罰的不公平。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收法律法規不瞭解或解讀錯誤。雖然近幾年納稅人對稅收法律知識的通過稅務機關、媒體的宣傳以及其他途徑的瞭解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於納稅人的文化程度、知識結構、心理狀態等因素的影響對於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難免會出現偏差或錯誤,從而導致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

  (2)作為納稅人之所以進行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出於此目的部分納稅人往往就想方設法逃避納稅義務。這些納稅人經常自己或者挑唆別人通過一些非正常手段糾纏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減輕自己的納稅義務,達不到目的就四處上訪,從而引起稅務爭議。

  (3)納稅人對同行業、同地域的稅收管理的自我判斷存在誤區而產生的爭議。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原因

  (1)稅收管理員素質參差不齊對稅收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問題處理可能存在差異,可能導致在處理同一問題上不同的稅收管理人員處理結果不一致的現象,從而引發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爭議。

  (2)稅收管理手段與稅收管理體制的衝突。雖然現在我們國稅系統在依托現代化技術方面處於全國領先地位,但稅收信息化系統於傳統的管理體制間仍然有很大矛盾,兩者缺乏有效的銜接引起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爭議。

  (3)稅收管理觀念過於陳舊。雖然服務納稅人的觀念在我們稅務機關已經深入人心,但對於如何服務納稅人仍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有部分的稅務工作人員仍然用沿用以往的稅收徵管手段和理念去管理納稅人與我們稅務管理髮展的方向相悖。

  (4)現行的一些管理規範設置的環節過多手續過於繁瑣,導致納稅人的不便從而引起爭議。

  (5)當前運行的綜合稅收徵管軟體偏重於對稅務人員的監控,部分環節設置沒有做到方便納稅人,反而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引起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爭執。綜合徵管軟體上線以來對於規範稅收征收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在服務納稅人方面顯然考慮不夠,從而給納稅人到了了很多不便。

  (6)作為執法主體的稅務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不夠全面,常常引起不必要的稅收爭議/我們的稅務執法人員對於稅收程式法稅收實體法十分熟悉,但是對於其他法律法規知識相對缺乏瞭解會在不經意間侵犯到納稅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7)國稅、地稅之間由於處於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納稅人的稅收管轄問題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範圍的區分經常引起國稅、地稅和納稅人三方的爭議。

  (8)稅務機關在納稅宣傳過程中缺乏對納稅人過於強調納稅義務,而忽略了納稅人的權利宣傳,使其缺乏一個正確的納稅觀念。而且納稅宣傳只停留在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內容和固有的方式上缺乏新意不易讓納稅人的接受。

  (9)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欠發達地區對稅源管理寬嚴程度不同引起和稅收爭議。一般而言,經濟發達地區由於稅收收入任務完成情況相對比較容易,偏重於對主體稅源、大宗稅源和重點稅源的管理,對小稅源和零星稅源管理偏松,小稅源和零星稅源的稅收環境相對寬鬆。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大宗稅源比較缺乏,完成收入任務的難度比較大,存在著“大宗稅源不足零散補”的收入觀念,在收入工作中習慣於“既抱西瓜揀芝麻”,抓大不放小,熱衷於集貿市場、個體商戶和零星稅收的管理,出現了“越窮越收、越收越窮”的現象,由此引發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稅收爭議。

  4.其他當事人的原因

  (1)納稅人在破產清算後,其他債權人對於債權提出的主張權利的要求而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的原因主要產生的原因是對於不同債權在行使權力時清償順序的爭議。

  (2)作為稅務機關為追繳稅款而行使代位權而與納稅人的債務人引起的爭議,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如何判斷作為債權人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威脅到稅款征收,涉及民事擔保的於其他債權人關於清償順序和債權的最終行使問題。

稅收爭議的解決

  (一)稅收爭議解決的基本原則

  作為解決稅收爭議的解決方法,應當遵循的以下原則:

  1.效率原則:這是基於稅收成本的考慮,作為稅收徵管機關降低稅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過高級有悖於稅務機關的為國聚財的任務。這裡的稅收成本不僅僅是指以貨幣衡量的經濟成本,還有其他成本例如社會效應、稅務機關的公信力、稅收執法的威懾力等。遵循效率原則對於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方便納稅人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公正原則:稅收爭議的產生對於正常稅收管理秩序來說是一個不穩定因素,不利於維護稅收管理秩序有效運轉,如果解決不好還有可能引發新的稅務收爭議甚至其他不良後果。

  (二)解決的方式

  1.稅務機關與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這種解決方式是目前最被提倡的一種解決方式,也是成本耗費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問題不需要通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果問題能夠得到協商解決可以減少爭議雙方的矛盾,縮短爭議解決的時間,減少爭議解決的環節。但如果問題如果不能夠協商解決或是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又不得不訴諸於其他途徑來解決爭議。因此協商解決爭議是解決方式中法律效力最低,不確定因素最多的一個。

  2.行政覆議解決,這種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效率略高於協商解決方式。此種方式由行政機關行使內部監督權的一種表現,但也容易引起行政相對人的質疑公信力、公正性相對於協商解決和訴訟較低,而且它不能涵蓋所有的稅收爭議管轄範圍有限。

  3.訴訟解決,這種解決方式是最具法律效力、最公平的一種,也是今後的一個發展方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人們的法制觀念日益成熟在產生爭端時越來越多的人都傾向於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爭端,這也是近幾年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增多的原因。但是由於當前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訴訟範圍之外使行政訴訟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訴訟有著不正確的認識致使稅務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處於不利地位。在涉稅的民事案件中,由於缺乏此類案件的經驗和保障體制也經常敗訴或是放棄對稅款的追繳。

  4.其他方式,對於體制上或是立法層面的問題通過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本身行使其立法權、監督權來以及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和可以行使其檢舉、監督、建議權來解決。

  (三)解決稅收爭端的建議

  稅收爭端作為一種稅收管理的一種衍生物,它的發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們可以通過稅收爭議來發現我們稅收徵管的中存在的問題,減少稅務爭議的發生。針對當前我國稅收爭議產生的原因,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減少法律法規的漏洞。在稅收立法前應當進行範圍較廣的調查,瞭解當前稅收徵管的實際,傾聽作為稅收管理者和納稅義務人雙方的意見,增加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實有法可依。

  2. 清理法律中相互矛盾的規定使納稅人能夠跟更好的執行稅收政策,避免使納稅人處於雙向違法現象的出現,維護法律尊嚴。

  3.繼續加大稅收宣傳的力度,使納稅義務人能夠瞭解完成納稅義務的光榮性,以及爭取其對稅收管理的支持。

  4.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徵管體制使之與我國的稅收發展的形勢相適應。

  5.大膽創新、勇於開拓不斷革新徵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務與納稅人。

  6.加強自身隊伍的建設,完善稅務幹部的知識結構,以適應稅收形勢的變化。

  7.稅務機關應當樹立正確的爭議解決觀,面對稅務爭端作為稅務機關要積極應對,不應消極迴避,建立良好的爭議解決機制。對於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原因引起的爭議的應當據理以爭,維護稅務機關的尊嚴;對於稅務機關的過錯應當尋找原因進行改進。

  8.建立專門的咨詢機構加強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稅務幹部之間的溝通,將典型性普遍性的問題予以歸納分析,瞭解稅收情況的動態變化,定期反映給決策機構,並及時將結果或意見反饋給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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