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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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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有時與子女撫養問題出現在一個協議之中,故有人也稱之為訴前離婚協議。該種協議在表述上一般有三種方式:一為如果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二為如果一方起訴要求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三為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由於第一種表述方式不能準確表達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只能做縮小解釋把其歸入第三種表述方式中。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司法適用[1]

  我國現階段,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司法適用,大體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對雙方已經協議離婚,由於一方反悔,他方要求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處理。此種情況的處理已有明確的適用依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9條規定。第二種情況是一方起訴要求離婚,自己或他方拿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請求法院按協議處理,而另一方不同意。此種情況的司法適用,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有的地方法院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

  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或者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具有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情形,或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應認定協議對雙方有拘束力。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條件,而雙方未離婚的,應該允許當事人反悔。又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幹問題的討論紀要(征求意見稿)》規定,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並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參考。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1]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性質,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有不同的理解,導致在法律效力的判定及法律適用上產生較大的爭議,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危害了司法權威,因此有必要對這些不同的觀點進行梳理,進而分析其實質。目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的探討,有以下三種觀點:

  1.單一的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

  此種觀點認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為當事人所達成的離婚協議,其性質應為單一的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僅為離婚意向。在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正式登記備案之前,應允許夫妻雙方具有反悔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除非當事人追認,否則該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無論是對離婚本身的約定,還是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都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而且該種觀點不承認離婚協議是混合合同,認為“混合合同說”混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與婚內財產約定的界限。

  2.混合型的民事合同

  此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等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其法律性質屬於混合型的民事合同。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是指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型的民事合同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的約定,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後才發生效力,關於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則完全屬於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質,自雙方達成合意時就具有法律效力

  3.附條件民事協議

  在現代文明社會,在結婚與離婚都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的國度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應該是一項民事協議,而且應該是附條件的。離婚協約中財產分割不管是與離婚本身處於一個離婚協議中還是單獨存在的,其均含有一個前提,即“如果離婚或如果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則按以下方式處理財產”,離婚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在協議離婚中,這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其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的時間。因為作為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雖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核心卻是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合意的確認,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就是發給離婚證。由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所以在其生效問題上,應排除適用《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而應參照適用《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在當事人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後協議方能生效。對此,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類型[1]

  1.行政程式離婚及其財產分割協議

  行政程式的離婚,也稱行政確認離婚。由於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也稱為“雙方自願的離婚”。該種離婚經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准予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自取得離婚證時起發生離婚的效力。行政程式離婚中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必須具備的法定的前提條件,同時法律還要求它必須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的協議在申請離婚前一起達成,併在申請離婚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筆者曾對我國協議離婚制度如何完善提出過建議,認為應從意思表示真實性角度思考、應從意思表示的可變性思考、應從離婚協議內容的公平性思考進行完善。關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得到行政確認才發生法律效力。

  2.訴訟程式離婚及其財產分割協議

  訴訟離婚,由於往往由離婚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他方持對立態度,也被稱為“一方要求的離婚”。但這種離婚在法律上規定有必經的調解程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離婚協議,法院應當製作離婚調解書解除婚姻關係。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如果一方在取得離婚調解書之前反悔,法院可依據雙方簽字達成的調解協議判決。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法院依法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准予離婚。

  訴訟程式離婚中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法院據此可以製作離婚調解書而解除婚姻關係或者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且兩者在財產分割上均得依據財產分割協議處理;二種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之前雙方已經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由於離與不離問題、或子女撫養問題,或對原協議反悔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原來已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能否作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財產的依據爭議很大,難以定論。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書範本

夫妻財產約定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男方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係,於年月日在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λ於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具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λ於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具、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第二條、汽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汽車(車牌號)一輛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汽車(車牌號)一輛歸男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萬元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日內將其名下的35萬元存款轉移到女方名下。此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碼:)及對應的財產價值歸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義持有的公司70%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

第五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部歸男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六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七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其它

1、本協議δ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
乙方(女方):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李洪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類型、性質及效力[D].當代法學.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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