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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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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Board of supervisors)

目錄

什麼是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負責監督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以及對董事經理等人員違反法律、章程的行為予以指正。

  為更好的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賦予其召集股東大會的請求權是合理的。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大會。但是如果董事會不為召集時,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措施。

  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會的法律地位

  在現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權控制權的事實分立使股東一般難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會治理。為了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會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的權益,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對董事會進行制約和監督公司法當然可以通過規範性條款、股東會等方式對董事會及董事進行監控,但這難以徹底防止董事和董事會濫用權力。為此,多數國家設置了監事會為公司的專門監督機構,形成了股東會、股東、監事會對董事會及董事權力的多層監控機構。

  監督和檢查公司事務或業務活動的公司常設的組織機構一般可稱為監事會。在國外公司立法中,具有這種性質或類似性質的公司機構,稱謂往往不一,如有的國家稱為監察委員會,有的國家稱為監察人、會計監察人或審計員。當然,也有的國家公司法沒有設置這一機構或類似機構的專門規定。

  監事會與公司其他機構相比,是各國公司法和不同公司中的差別最大、變化也最大的組織機構。在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公司中,監事會的性質與規模各不相同。在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一般是公司的任意機構,公司可設監事或監察人一至數人,也可不設。有些國家對資本數額或職工人數較少的小型公司監事會的設置與否,原則上不加干預,由公司自己決定;對於資本數額、職工人數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規定必須設置監事會。在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對是否設置監事會的規定也不盡一致,大致有三種模式:有的國家在股東會下同時設置監事會和董事會,如德國、日本、中國;有的國家在股東會下設置董事會,但是否設置監事會由公司章程確定,如法國;有的國家在股東會下只設置董事會而沒有監事會,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

  即使在設有監事會作為公司監督機關的大陸法系國家,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有著很大的差異,這主要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監事會作為與董事會地位平行或獨立於董事會的機構,負責對公司事務以及董事會執行業務的監督工作,向股東會負責並彙報工作,如法國部分公司、日本、我國臺灣採用這種體制。二是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領導機構,對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以及董事會執行業務進行監督,並行使一定的業務執行決定權,如德國、奧地利是採用這種體制的典型。

  在採取英美公司制度模式的一些國家,公司的股東會之下不設置監事會。如美國公司的監督職能一般由董事會特別是外部董事兼任,公司設立以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英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可分為一般董事和執行董事,前者參加董事會會議並監督公司財務,後者與公司訂立服務合同並且全力管理公司業務。對公司會計事務的審計核查則交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聘請的專業人員如會計師進行,而證券市場、董事和經理市場的競爭與選擇機制也無形中對公司的董事、經理等人員產生監督和壓力。由此可見,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立法中儘管未規定設置專門的公司監督機構,但董事會中的外部董事制度或獨立董事制度、股東的代表訴訟制度以及公司賬目的專門審計制度,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陷,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監事會制度有殊途同歸之效。

  我國採取監事會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治理結構,監事會實際上是大陸國家模式與職工主人地位的混合產物。《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置監事會;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l—2名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置監事會。監事會的法律地位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監事會或監事是公司的法定必設機關;監事會向股東會彙報工作,並得到股東會的批准,以體現股東對公司的權力;監事行使監督職權,對公司財務以及董事、經理執行業務進行監督。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

  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監事的任期最長不許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監事必須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擔任。

  監事所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

  1、對公司負有監督的責任,如因不盡職而造成公司受損失者,對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第三者負責,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時,如違反法令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對他人應同公司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事會的結構

  1.監事會的人數

  關於監事會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公司法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

  2.監事會的成員結構

  過去,監事會成員一般是在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進入20世紀後半葉,為了體現一定的職工利益和民主管理,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其監事會成員中除有股東代表外,還應有一定比例的雇員或工會代表。如德國首創的職工參與企業決策的“職工參與制”(又稱“共決制”)對歐洲許多國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現在歐洲不少國家如法國、荷蘭、奧地利等都通過立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一般為1/3)的職工代表。

  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及選任也作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對職工監事的比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1/3。此外,監事還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監事會的職權

  在實行不同公司組織機構和治理方式的國家,監事會的職權範圍有著很大的差異,有的職權廣泛,有的職權有限;有的規定詳細而嚴格,有的規定粗疏而寬鬆。不過,各國公司制度的實踐經驗業已證明,制度健全、職權廣泛的國家,監事會的監督效果較好;反之,則難有監督之實。對於監事會的具體職權範圍,大多數國家公司法採取了概括的方式予以規定。綜觀各國的公司立法,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財務監督、業務監督和管理者監督等三個方面。

  財務監督。

  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監事會有權隨時調閱檢查公司財務,調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並將調查結果向股東會彙報。監事會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應進行核查,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幫助覆審。

  業務監督。

  許多國家規定,監事會應當監督公司的業務執行和財務狀況。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或經理提出公司的營業報告,以隨時瞭解公司的業務執行和財務狀況,實施有效的監督。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應監督執行業務。

  管理者監督。

  這是各國公司法普遍賦予監事會的主要職權。監事會的監督許可權主要有:一是監督董事會或董事、經理履行職務的情況。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聽取董事會的報告,對董事、經理違反職責的行為監督。二是糾正或停止董事和經理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當監事會發現董事或經理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或其他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的行為,有對公司可能產生顯著的損害時,可以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或者請求停止董事、經理的行為。三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或應訴。這是各國立法普遍賦予監事會或監事的又一項職權。當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或者當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由監事會或監事代表公司。

  此外,有些國家的監事會有一些特定的權力,如賦予監事會特定的經營事項的決定權,獨立召集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經營許可權與監事會監督職能的相互獨立,多數國家公司立法均規定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但德國採取了獨特的公司權力分配製度。

  我國《公司法》第54條、126條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6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另外,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不享有在董事會會議上的表決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由上可見,我國公司監事會具有相當廣泛的職權範圍,如果行使得當,應當對董事會形成一定的制衡作用。不過,與公司監督機制比較的健全的國家相比,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監事會或監事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對董事提起訴訟;沒有規定當董事為自身利益與公司交涉或對公司提起訴訟時,監事會有權代表公司;沒有賦予監事會在特定情況下享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力。這些制度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的監控力度。監事會如果要有效地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特別是有效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僅必須受股東會的信任委托,而且應當受職工等公司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委托;不僅必須獨立於董事會,而且應當在法律地位和行為程式上優於董事會,類似於德國的監事會,不是監事會受制於董事會,而是董事會受制於監事會,這樣才能對董事會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有效監督。

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覆審。

  5、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國有企業的監事會

  為了健全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國務院在1994年頒佈《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確立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機構派出不同於《公司法》的監事會,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管的制度。1998年,國務院在進行機構改革時,又推出了對國有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的監督制度,如機構改革中退位的近400位部長副部長有100人被選派為稽察特派員。2000年,國務院出台《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再次明確國有企業的監事會制度。《上海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規定》將監事會監督範圍擴大到下列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的監事會與《公司法》上的監事會名稱相同,但在地位和職權上實際上存在著很大差異。

  1.監事會性質和地位的差異

  一是監事會的性質不同。《公司法》上的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在地位上與董事會平行,主要向股東會負責。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屬於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派出的外部機構,屬於外派的監督機構,監事會對國務院或省級政府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1999年修改後的《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派出,從而確立了外派監事會的法律地位。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的聯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事項。到2001年底,國務院有關機構已經向174家中央企業派出監事會;監事會共完成261份監督檢查報告。北京市向首創、一輕、同仁堂集團、隆達輕工、京城機電、金隅集團等12家市直管的國有企業派出了監事會。

  二是監事會的產生方式不同。《公司法》上的監事會成員基本上是在公司內部的股東、職工等人員中選舉產生。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包括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對國務院不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派出監事會。具體而言,監事會成員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派出代表和企業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般在60周歲以下。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准;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

  三是監督的內容不同。公司法上的監事會側重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業務執行、財務等方面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國有企業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四是監事會成員結構不同。公司法上的監事會成員一般不得少於3人,每名監事可以擔任多家公司的監事,可以設監事會主席1名。國有企業監事會由主席1人、監事若幹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般在60周歲以下;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准。

  五是監事會成員任職資格、任職期限上的不同。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實行迴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管轄的行業、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的監事會中任職。

  2.監事會職權上的差異

  公司法上的監事會與國有企業監事會在職責和權力上也有一定的差異。國有企業監事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為了支持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工作,條例還提出了許多保障性規定。

  由上可見,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範圍較大,權力較多,監事的行政級別也較高,這應當有利於監事會強力、有效地監督派往的國有企業。

  鑒於國有企業監事會及監事職權重大,條例對監事會及監事的報酬、獎勵、義務、責任等方面也做了明確限定,並且對國有企業監事的責任規定比公司法上的規定要嚴格。

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從公司立法上看,有的國家規定監事會的召集與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也有的國家準用董事會的有關規定。德國基於監事會的特殊地位,其《股份公司法》對監事會的召集、議事及表決均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式未予規定,留由公司章程自行確定。而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規則和表決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式進行。

  實際上,我國監事會召開會議的次數明顯少於董事會,會議出席和議事情況也不好。監事會的公告表明他們的信息來源主要是列席董事會會議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監事會很少對董事會決定和公司業務表示不同意見,監事會起到的往往是一種花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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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156.* 在 2016年5月12日 08:1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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