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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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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針對投資失敗項目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破產清算和解散清算。

  風險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行為,失敗率相當高。據統計,美國由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大約有20%~30%完全失敗,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採用此種方式退出。儘管採用清算退出損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以用於下一個投資迴圈。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

  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廠、辦公室及物業),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然後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式,宣佈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清算退出的方式

  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破產清算,即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二是解散清算,即啟動清算程式解散風險企業。這種方式不但清算成本高,而且需要的時間也比較長,因而不是所有的投資失敗項目都會採用這種方式。

  對於風險投資家而言,一旦確認了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性和成長速度太過緩慢,不能實現預期的回報時,果斷地退出是明智的選擇,這樣可以儘可能地減少損失,收回資金用於新一輪的投資。

清算退出的法律障礙

  破產清算或清盤雖然是投資失敗的結果,但也是很多情況下必然採取的退出渠道。根據研究,清算方式的退出一般可以收回總投資額的64%。

  而我國對風險企業的清算破產首先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目前的《企業破產法》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而對其他企業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破產程式,顯然是不利於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其次,破產清算中投資方合法權宜如何保護未能很好解決。風險企業成立時,投資方投入了資金,技術方投入技術。按照《公司法》,一旦投入都是法人財產。如果清算,投資方對無形資產同樣有所有權。如何分清產權、如何界定職務發明、如何防範技術方轉移技術都需要從法律上來明確。此外,風險投資家在風險企業中作為特殊股東,其是否有以及如何確定清算優先權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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