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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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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費者維權

  消費者維權指的是在近、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爭取社會公正,維護自身權益,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有組織的社會活動。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維權途徑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為消費者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解決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的爭議。(1)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維權途徑存在的問題

  維權途徑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但每條途徑均有不足,嚴重地影響了消費者維護其合權的權益。

  1.“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在政府管理滯後、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信用缺失問題突出,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尚待逐步提高的狀況下,通過“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尚難成為一條主要的途徑。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由於消費者協會是社團性質的組織,受職能限制,對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糾紛只能運用調解手段來解決,缺乏強有力的保證。因此,調解成功率不高。

  3.“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對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手段,行政機關也只能通過行政調解辦法解決消費糾紛,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也沒有強制執行的辦法。因此,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目前,消費者選擇仲裁途徑解決消費糾紛受到一定的制約,主要是消費者一般在購買商品、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後,才需要考慮選擇仲裁途徑解決糾紛,而請求仲裁是以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但此時很少有經營者願意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客觀上,使得消費糾紛仲裁製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的糾紛大都是小額消費糾紛,消費者通過這一辦法維權,成本較高,一般不願走這條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雖然司法部門在積極探索、嘗試中,但還未建立起適合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而且煩瑣的訴訟程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限制了訴訟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後防線的作用。

消費者維權途徑的完善[1]

  (一)建立獨立的專業化的消費者協會

  消費維權只有走獨立和專業化的道路,才能真正公允和公正,樹立其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權威。我國省市的消費者協會大都掛靠在工商行政部門,由同級的工商局副局長主管,其大部分工作人員來自同級工商部門,人們想起消費者協會,就會把它當成工商部門的附屬機構,使得消費者協會缺乏其法定社會組織應有的公眾形象,削弱了消費者協會作為法定職能非政府機構的獨立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協的性質、設立原則、職能、活動範圍均作了規定,但隨著消費結構消費熱點消費理念的變化,消費者協會現有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方法難以適應日益複雜的消費維權現實。口前,上海市消協已改革為由政府、社會參與組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新成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從工商部門中徹底分離出來,直接受市政府指導。借鑒上海市的先進經驗,建議在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對消協的名稱、性質、設立原則等加以修改,使其脫離工商部門,真正地獨立起來。

  (二)制定並完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配套的行業規範

  加快制定並完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配套的行業規範,規範產品三包責任。規範產品責任制度、產品標準、消費合同法等,並加以廣泛宣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以規範的買賣合同文本代替“三包”規定、細化消費者的索賠權(主要包括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及降低投訴成本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司法保護,完善維權程式

  1.建立消費投訴和申訴等訴前程式。消費者有要求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利。應該保證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舉報有用、投訴有門、申訴有果。

  2.設立小額投訴法庭。為了方便受害消費者投訴,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手續簡便、受理小額訴訟請求的法庭,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中發揮著重大作用。這種小額投訴法庭具有訴訟標的小、審判原則靈活、訴訟程式簡捷且費用低廉、糾紛解決迅速、符合消費者意願等優點。

  3.建立集團訴訟制度。集團訴訟制度是指眾多主體在因同一事實或問題而引起的爭議中,允許具有共同利益的一人或數人代表其他共同利益者起訴或被訴,其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共同利益人的一種訴訟制度。這種制度原是英國法院的一項發明,現被許多國家採用。在消費者受損害的案件中,受害者一般較多,如果按照普通訴訟程式,會因單個消費者索賠額小而放棄訴訟;如果採用集團訴訟,當一個受害的消費者起訴後,法院可通知其他因同一侵權行為而受害的消費者前來登記參加集體訴訟,如勝訴,也可得到相應的賠償。該制度有利於節約訴訟費用,提高法院辦案效率,更廣泛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四)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

  由於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分散的消費者而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公司),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建立並實施消費者援助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五)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消費者維權

  地方政府要從實質上支持消費者維權,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消費者維權工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一條重要規定始終沒能得到人們應有的重視,那就是“作為政府有預防和制止的責任”。這裡的預防實際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政府以巨大的責任和義務,是最實際地給消費者利益以巨大保護的內容。

參考文獻

  1. 王小明.消費者維權的途徑[N].重慶郵電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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