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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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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力掮客

  掮客,人們並不陌生,其實就是賺取佣金的中介。相對來說,用掮客這個辭彙是帶有一些貶義的,掮客也的確在社會經濟生活的灰色地帶里非常活躍,比如賭場。腐敗案中的掮客,自然指的是為行賄和受賄牽線搭橋,最典型的就是蘇榮案當中的買官賣官的掮客們。

  權力掮客是指靠固有的關係網,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介紹賄賂並從中漁利的人。是人際關係網路廣泛而穩定,有接近掌權者的獨特優勢,而且深受行賄、受賄雙方信任,能為行賄受賄者開闢一條相對封閉、可靠、安全的捷徑。

  在一件件貪腐大案、要案中,我們常常能見到“權力掮客”的身影,他們或是官員的親朋好友,或是“朋友圈”里的商人,或是官員的司機、秘書、情婦。身份或有多樣,行為卻是一致:幫行賄者“辦成事”“找對人”,替受賄者“管好賬”“銷好贓”,甚至成為權力尋租者的“經紀人”和“白手套”,變“被動上鉤”為“主動出擊”。

  “權力掮客”的存在,一來是因為政治生態失衡,二來是因為權力運行失範。

權力掮客的現象

  權力掮客是賄賂犯罪這顆毒瘤滋生的催化劑。權力掮客不但導致權力服務市場的紊亂和錯位,導致權力濫用,而且大大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權力掮客的參與,使行賄受賄錢權交易出現網路化。近年來,隨著中國反腐力度不斷加大,為增強隱蔽性,減少腐敗風險和成本,權力掮客“公司化”趨勢日益凸顯。

  典型案例是2010年10月29日,湖南省湘鄉市國土局原局長陳光榮的情婦彭國英因涉嫌受賄、貪污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彭國英案發前系湘鄉市民政局財務股副股長,兼湘鄉市光榮院出納。在擔任湘鄉市國土局局長、書記期間,陳光榮大肆“賣官”,彭國英利用與陳光榮的情人關係,以及陳光榮的職務便利,在當地開了家牌館,那些想進入湘鄉國土系統工作或“跑官”、“買官”的,正是通過這家牌館,直接或經彭國英之手,將錢送給陳光榮,彭自己也從中獲利。

  另一案例更觸目驚心。2009年2月27日,重慶市規劃局原局長蔣勇因受賄1796萬餘元被判處死緩,其情人唐薇因受賄罪獲刑15年。此案中,蔣勇和唐薇的受賄方式更“新型”——通過唐薇開設的中介咨詢公司,以建設工程咨詢代理及項目策劃、規劃咨詢等業務為名收受賄賂。

  2010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有期徒刑11年。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健春利用職務之便,充當廣告公司掮客、為媒體人員升遷“打招呼”,從中獲利101萬元。專家認為,劉健春利用權力為別人獲取不當利益牽線搭橋,自己也從中漁利,實質上已扮演了“權力掮客”的角色。1990年以來,成克傑、陳良宇、劉志華、鄭筱萸、王益、杜世成等貪官的落馬,腐敗鏈條上都依附著“權力掮客”的隱性角色。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權力掮客的出現標志著中國腐敗與反腐敗在技術層面的較量上升到更新的高度,這需要紀檢監察以及司法機關有更高超的反腐能力,徹底鏟除權力掮客滋生的土壤。而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則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權力掮客的五種危害[1]

  1、權力腐化的“催化劑”。從公開的案例中,我們往往可以找尋到“權力掮客”的“路線圖”,他們先是以各種名義和手段接近掌握權力的官員,在取得信任後,依靠建立起來的“關係”勾連請托者和掌權者,實現人際關係上的資源交換,並從中漁利。“權力掮客”在受賄者和行賄者之間奔走忙碌,為行賄受賄的腐敗交易牽線搭橋、加油催化,對權力的腐化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腐敗歪風的“推進器”。隨著我國反腐敗力度的加大,掌權者“有人送不敢拿”,而行賄者“有錢沒地方送”。“權力掮客”由於受到行賄受賄雙方的“信任”,為行受賄者開闢了一條相對封閉可靠的途徑,使賄賂過程更加隱蔽。作為權力尋租的衍生物,“權力掮客”客觀上助長了腐敗歪風。

  3、權力尋租的“遮羞布”。“權力掮客”不僅熟悉各種行業內幕,而且利用固有的關係網和掌握的內部消息,使赤裸裸的權錢交易隱身幕後,讓權力尋租曝光的幾率降低,從而讓尋租者得以“運籌帷幄”,客觀上激活了權力尋租行為。

  4、公平秩序的“踐踏者”。現實中,有一部分人篤信“朝中有人好辦事”,辦事情找熟人、托關係成為公開的潛規則,這客觀上助長了“權力掮客”的滋生。“權力掮客”的存在,不僅攪亂了官場的風清氣正,也趟渾了市場經濟的一池碧水,使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被擾亂,本該服務群眾的公共資源,最終被少數人獨享,破壞了社會公平原則,最終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5、反腐進程的“絆腳石”。“權力掮客”的牽線搭橋,促使賄賂獲得了“合法收入”的名義。一旦事發,行賄者閉口不說,就容易使受賄者減輕罪責,甚至逃脫製裁。“掮客”的存在,無形中增加了反腐敗成本,成為遏制腐敗現象的“絆腳石”。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社會發展室李煒主任表示:“‘權力掮客’的參與,使得取證難度很大,增加了腐敗的隱蔽性,也就無形中增加了反腐敗成本。”

權力掮客的治理

  在一些大案要案的腐敗鏈條中,頻現權力掮客的身影。專家認為,作為一種“權力暗箱”的衍生物,權力掮客既是中國腐敗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當前反腐敗打擊的一大難點。

  有關法律對“權力掮客”的處罰太輕,難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這一點已經成為當前反腐敗鬥爭的一個“軟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足夠重視

  所謂“權力掮客”,是近年來反貪部門在查處腐敗案件時發現的一種越來越突出的現象:在行賄受賄這個黑市交易中,一些實權人物對陌生人十分警惕,普通行賄者軟磨硬泡幾個月未必能找到的行賄門道,等到像劉健春那樣的“權力掮客”出馬後,由於他們有接近實權人物的獨特優勢,而且具有深受行賄、受賄雙方信任的身份,往往打一個電話、擺一個飯局就能搞定受托之事。“權力掮客”無異於賄賂犯罪的催化劑,很多時候,正是“權力掮客”上下其手、穿針引線,才使行賄受賄變得更加“靈活便捷、安全順暢”。

  一般認為,在行賄與受賄這一對矛盾中,受賄一方占據著主導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國刑法規定,對受賄罪的處罰標準與貪污罪相同,最嚴重的可以“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對於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三百九十條)。而對於“權力掮客”,中國刑法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二條),由此可見,受賄罪最大,行賄罪次之,“權力掮客”以介紹賄賂罪的形式受到的處罰則是等而下之。

  然而,隨著“權力掮客”在賄賂犯罪中發揮著越來越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這一現象豐富了人們對於行賄、受賄、介紹賄賂三者之間關係的認識。如果說通常情況下受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賄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介紹賄賂只是矛盾的一個細枝末節,那麼,現在對介紹賄賂的“權力掮客”需要另眼相看了——如果“權力掮客”在降低賄賂犯罪的風險、擴展賄賂犯罪的範圍的基礎上,發展到了“沒有介紹賄賂行為,就不會發生賄賂犯罪”的地步,就不能說“權力掮客”不過是收取了一點兒“中介費”,其危害性遠在最嚴重者可以被殺頭的受賄者和可以被判無期徒刑的行賄者之下了。

  “權力掮客”在賄賂案件中發揮的獨特作用,類似介紹賣淫者在賣淫嫖娼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中國刑法規定,介紹賣淫者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直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賣淫和嫖娼是違法行為,介紹賣淫則是犯罪行為,要受到比賣淫嫖娼嚴重得多的處罰,因為在賣淫者與嫖娼者交易的全過程中,介紹賣淫者的中介服務發揮了主導性甚至決定性的作用,假如介紹賣淫者缺席,有的賣淫嫖娼根本就無從進行。比照這個立法思路,假如“權力掮客”被查實在賄賂案件中發揮了主導性甚至決定性的作用,儘管不能說一定要給予他比受賄者和行賄者更為嚴厲的處罰,但至少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其的確太輕了。

  總之,劉健春們在受賄者和行賄者之間奔走忙碌,為行賄受賄的腐敗交易牽線搭橋、加油催化,其介紹賄賂的行為該當何罪需要儘快確定,同時,有關法律對“權力掮客”的處罰太輕、難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的現狀也要改變。這些已經成為當前反腐敗鬥爭的一個“軟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足夠重視。

參考文獻

  1. 《揭開“權力掮客”神秘面紗》.中國紀檢監察報.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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