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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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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或正式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或保險基金)的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1.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1]

  首先,如果從公平角度來看,化解銀行風險的成本應該由各個銀行自己來承擔,而不應通過稅收或鑄幣稅的形式向普通納稅人轉嫁。

  其次,如果不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那麼政府實施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將無法得到保證,因為無論銀行的損失最終是由財政撥款還是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註資解決,都會使政府在進行巨集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主權。而且隨著銀行業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日益激烈,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麼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範圍和成本肯定會逐漸增加。

  第三,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各銀行並不需要定期交納保費零費率制,並且存款保險實際上又覆蓋了所有存款賬戶,所以我國銀行業的“道德風險”問題要比實施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嚴重得多——造成已經得到註資或壞賬剝離政策支持的銀行不相信所謂“最後晚餐”的說法。更為重要的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當局根本無法通過實行差別保險費率、調整最優存款保險額上限、實施保險金返還等政策措施來改善各銀行的“道德風險”動機。可以預見,如果金融管理當局不突破目前的這種制度安排,那麼中央銀行和各級財政所承擔的償債壓力還會越積越重。

  第四,如果不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麼將來四大商業銀行改革的成果可能會大打折扣。因為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經過股份制改造並實現上市的國有銀行依然缺乏風險管理的壓力,還會不斷產生新的不良資產。到那時,政府可能只有選擇再次對它們實施救助。

  第五,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將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銀行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因為政府不可能不顧忌到惡性通貨膨脹以及經濟衰退的威脅而一視同仁地對所有資不抵債的銀行嚴格按《破產法》實施破產。

  第六,如果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提前積聚起一塊處理資不抵債的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常備資金,不但可大大減輕各級政府未來的資金支付壓力,而且可使所需籌集的巨額處置資金能夠在時間路徑上分佈更均勻一些,其作用應該類似於政府為居民所建的養老金賬戶。

  考慮到目前日益緊迫的市場化改革要求和銀行業的資產狀況,可以斷定,未來的改革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需求應該不是一個小數目。所以,我們應該未雨綢繆,儘早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積存資金,使金融監管工作更早贏得主動,以加快銀行業的改革進程。

  2.我國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障礙[2]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將帶來信用保障覆蓋面收窄的風險,特別是在利率未實現市場化的條件下,銀行無法按照風險-收益機理運作,經營空間狹窄。從操作層面看,保費徵繳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投保對象的界定、繳納保費時點的界定、已繳保費的調整等方面操作困難。存款保險資金的投資運作也很困難。此外,我國金融分業體製造成存款保險業務的監管難點。由於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尚未理清,很難確定由哪個部門對其實施監管,建立監管指標、信息披露和業務活動等監管機制問題很多(王國剛,2007)。

  我國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障礙還體現在其他方面:信用評級機構能夠評價投保機構的信用,為保費費率的確定提供依據,為存款保險機構及時介入問題銀行提供信號,而我國目前的信用評級體制還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我國大型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在銀行業中占較大比例,銀行業結構不均衡,為存款保險機制的公平設計增加了很大難度;考慮到各個群體的切身利益,我國居民儲戶和銀行對存款保險態度不積極,也不利於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行;同時,成立存款保險機構還將面臨各個部門權力的重新分配,部門利益之爭在所難免。

  3.我國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2]

  雖然我國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還存在一些障礙,但也具備了必要的條件。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狀況得到極大改善,資本充足率達標單位從2003年的8家擴大到2009年的239家;達標銀行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從2003年的0.6%顯著上升至2009年的100%。主要商業銀行1的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也得到較大幅度的提高,從2002年的61.9%上升到2009年的155.02%,o這從另

  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商業銀行對其貸款損失的彌補能力和應對貸款風險能力的增強。總之,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狀況良好,已經逐漸具備了承擔市場化風險的能力,國家隱性擔保的退出不會影響其良性發展。此外,當前我國經濟整體發展勢頭良好,GDP平穩快速增長,奠定了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為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契機,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顯性化創造了機遇;大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效果明顯,改製上市取得顯著成效,中小商業銀行實行差異化戰略成果顯著,其他非銀行存款類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明顯改善,這些微觀主體的良好發展為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有利的條件;銀行業監管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機制處於籌建階段,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發揮創造了前提條件;相關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完善,法治環境逐漸優化。可以說,我國踐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條件已經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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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範建軍應儘快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中國經濟時報.2004年5月24日.
  2. 2.0 2.1 何德旭,史曉琳,趙靜怡.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踐行路徑探析.財貿經濟,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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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寒曦,Tracy,苏青荇.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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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dong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11月30日 10:55 發表

很好很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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