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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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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New Basel Accord / Basel II Accord)

目錄

什麼是新巴塞爾協議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新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II(英文簡稱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新巴塞爾協議形成史

  為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然而Basel I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而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加上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度的增加,也都凸顯巴塞爾協議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佈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詢文件,對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加入了操作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並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數的國家都能採用此架構。

新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而銀行的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應為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風險資本計提包括:

  2、監察審理程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瞭解。

  關於第一個支柱,即銀行的最低資本金的問題。在新框架中,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因此,對資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礎,被稱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首次提出了關於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概念,這使銀行的監管者對各商業銀行的資本有了一個衡量的標準。這對全球100多個協議成員國來說,是很成功的,通過這個標準反映出了各商業銀行的資本狀況。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體來說,就是簡化了信用風險的判斷。各銀行根據自身的商業貸款量決定自身的資本量,卻忽視了償債人的資本量。同時,以前的協議對信用風險的劃分不細,而實際世界不同資本量所面臨的風險是不一樣的。銀行近年來在金融創新、控制資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舊協議的限制。新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特別是大的銀行,要求他們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目前有些銀行已經做到了這一點,但更多的銀行並沒有類似的體制。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併為此準備多少的風險準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準備金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個支柱是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監管者的責任包括決定銀行管理者和董事會是否有能力決定自己的資本需求,是否對不同的風險有不同的應對方法。監管當局應對銀行資本下滑的情況及早進行干預。

  第三個支柱是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新框架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新框架指出,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新的巴塞爾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要求銀行及時披露信息。加大透明度,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做出判斷。新框架指出,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披露的頻率為至少一年一次。委員會還將於1999年底之前公佈有關信息披露的指導文件。通過新的巴塞爾框架協議,市場能夠對銀行的約束更加有利。

新巴塞爾協議的特點

  新協議考慮到了銀行業近年來的發展變革,特別是考慮了銀行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等新業務,新產品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是在吸收多方意見後對1999年6月公佈的原有框架進行修改後的結果。這表明,新協議廣泛考慮了當今銀行業發展的現狀,具有一定的涵蓋性。總體上看,新協議體現了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突破了傳統銀行業限制。新協議本身考慮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機構並表問題,在產品方面,涵蓋了證券化資產和銀行持有證券的資本要求,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以進一步推動新規則的發展。新協議從機構和業務品種方面,推廣了經典的最低資本比例的適用範圍,這為銀行業全能化發展環境下,金融業合併監管的形成確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礎。

  2.更加靈活、更加動態化的規則。新協議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使新的監管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有利於吸收現代化大型銀行管理風險的各種先進經驗。新協議為了鼓勵對支柱一所確立的資本要求方法進行更新,鼓勵銀行不斷改進風險評估方法,不斷發展更為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同時,也鼓勵銀行在具備充分數據的條件下,採用高級的內部評級方法。新協議有利於促進現代銀行業風險管理技術進步

  3.重視定性和定量的結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細化新協議以三大支柱構建新的政策架構,並強調三大支柱協調發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資本計算)和定性(對監管過程、銀行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場約束規則)方面的結合。

  眾所周知,資本定量計算固然重要,但由於數據獲取的困難和有些風險難以度量等原因,無法實現完全的計量化。因此,制度建設和過程式控制制是非常重要的補充。新規則對信息披露也同時強調定量和定性的要求。與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協議定量計算更為精細。如內部評級方法中風險估測採用了借款人的違約概率(PD)、借款的特定違約損失(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多種變數,銀行的風險歸併中考慮到各類風險的相關性,將更複雜的非線性關係引入到銀行風險測量中,這無疑更合乎實際情況。

新巴塞爾協議的目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主要的目標如下:

  • 強調公平競爭
  • 採用更完備的方法來因應風險
  • 資本適足要求的計算方法,能與銀行業務活動保持適當的敏感度
  • 以國際性的大型銀行為重點,但也適用其他各類銀行

新巴塞爾協議的概述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範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儘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採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範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複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併為儘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複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複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採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複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準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採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採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新巴塞爾協議的評價

  第一,應該說,新巴塞爾協議對舊巴塞爾協議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它充分考慮了銀行可能面臨的多種風險;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評判資產風險的方法上為銀行提供了多種選擇;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將使銀行更透明地面對公眾。

  第二,新巴塞爾協議同樣還存在不足之處。

  一是主權風險問題+雖然國別標準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銀行的資產選擇中發揮作用,其潛在的影響力仍不可低估。

  二是風險權重問題。若由監管當局確定指標,難以充分保證當局指標選擇的客觀、公正和科學,若由銀行自行決定,這樣的問題也同洋存在。

  三是計量方法的適用性問題:新協議鼓勵銀行使用基於內部評級的汁量方法,但真正具備長期經營記錄,因而擁有足夠豐富的數據、有高效處理這些數據的強大技術力量的大型銀行畢竟屬於少數,多數銀行還是難以擺脫對外部評級及對當局建議指標的依賴。

  四是監管對象主要還是商業銀行,然而在金融國際化大趨勢下,銀行百貨公司不斷涌現、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業務不斷攀升,對此,新協議的作用空間將非常有限。

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

  由於在巴塞爾II的風險權重函數中採用銀行內部提供的數據,在IRB法的實施中一定出現差異,因此為確保各行之間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委員會對使用IRB法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其中包括了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完整性和正確性。雖然使用IRB高級法的銀行相對使用IRB初級法的銀行享有較高的靈活性,但是這些銀行同樣必須滿足一套嚴格的最低標準。 委員會認為,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應該能準確一致地區分不同程度的風險。

  銀行面臨的挑戰是,制定明確客觀的評級標準,以便同時對單筆信貸風險暴露和總體的風險輪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義的評估。強有力的控制體系是確保銀行評級體系有效實施、評級結果準確可信的重要因素。獨立的評級過程、內部審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標準強調的內控概念。

  內部評級體系的有效性與其數據來源緊密相關。因此,採用IRB法的銀行需要計算信用風險的各項主要統計量 。巴塞爾II規定的標準給銀行一定的靈活性,允許銀行採用通過自己的經驗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數據。從實際角度來看,經過一段時間,銀行自己的體系應該能夠有效地收集、存儲和使用貸款的損失數據。但是銀行必須證明這些數據與自己的風險暴露之間具有相關性。

  跨境實施

  對大銀行的有效監管自然包括業內人士及監管人員的密切合作。由於新協議的出台,跨境問題的重要性將比今天更為突出。委員會認為,有關跨境監管的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標準文件規定的監管當局跨境監管的職責,同樣適用於新協議。但是,新協議需要在現實中進一步加強監當局之間的合作,特別在對複雜程度高的國際銀行的跨境監管方面。特別要指出的是,委員會認為,在可能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避免重覆進行多餘及無協調的審批及檢查工作,降低銀行實施新協議的成本,節約監管資源。因此,在實施新協議時,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應向有關銀行儘快明確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各自的責任,使具體實施的各項安排一目瞭然。

  新協議的跨境實施問題不會改變監管當局監管國內銀行的法律責任並表監管的各項安排。然而,委員會註意到,母國監管當局可能沒有能力獨立地收集有關有效實施新協議的重要信息。因此,資本協議實施小組正在制定一套有關促進各國監管當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導原則。

  委員會總體上同意將有關國際活躍銀行”互相認定”的原則作為國際監管合作的重要基礎。這項原則意味著,在審批國際活躍銀行在東道國開設分行時,並考慮到縮小母國和東道國資本監管之間的差異必要性,不過多增加子行的負擔,有必要認定共同的資本充足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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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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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130.* 在 2011年1月12日 17:49 發表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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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2.13.* 在 2011年3月23日 21:28 發表

給的條目相關很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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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124.* 在 2011年4月3日 10:48 發表

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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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75.180.* 在 2011年5月7日 00:40 發表

要加上優勢和不足的評價就更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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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5月7日 11:39 發表

109.175.180.* 在 2011年5月7日 00:40 發表

要加上優勢和不足的評價就更好啦

添加了新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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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32.1.* 在 2011年6月3日 18:51 發表

厲害厲害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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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萌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31日 18:46 發表

希望能補充一下巴塞爾協議III的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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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inT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1月1日 09:55 發表

赵丹萌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31日 18:46 發表

希望能補充一下巴塞爾協議III的內容,謝謝

巴塞爾協議III已經補充上去啦,就在相關條目部分,你也可以直接在搜索框里搜索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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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072b81ae36a636ca0f1d62eb93cc71cf (討論 | 貢獻) 在 2019年11月6日 18:0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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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856bcebbfa626403bcff0518bbdaec29 (討論 | 貢獻) 在 2021年12月31日 18:04 發表

巴塞爾協議一是1975年形成的文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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