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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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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招工制度的概念[1]

  招工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吸收勞動力招收員工所應遵守的規則、辦法等。一般而言,招工制度是與用工形式聯繫在一起的。在計劃經濟年代,我國一直實行由國家“統包統配”和“內招”的招工制度,與之相對應的是固定工制;現在我國實行由企業直接面向社會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與之相對應的是勞動合同制。目前,我國涉及招工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1996年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頒佈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00年1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以及相關地方性法規等。

招工的原則[2]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工人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尊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原則。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體現在招工制度上,即用人單位可依法自主確定招用工人的數量、條件和方式,自願選擇職業介紹機構人才流動等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我國在過去很長的時間里,對企業招用勞動者實行計劃管理,即企業招用勞動力,必須首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招工指標,否則,企業不得招用工人。這顯然與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所需要的自主權不相適應。為此,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賦予企業有用人的自主權,勞動部在1996年《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企業擁有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用人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數量的自主權,因此,企業在招工時,勞動行政部門不再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包括跨地區招用的),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是相對於“內招”和“子女頂替”而言的,即要求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應面向社會勞動者,並公開其招收錄用的人數、條件、工作期限、勞動報酬及錄用的條件等情況,為有就業願望的社會勞動者提供平等的擇業機會。

  3.擇優錄用原則。即企業對公民的勞動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標準衡量,通過公平競爭擇優吸收勞動力就業,不得進行性別歧視,人為地提高對女性勞動者的錄用條件等。

招工的途徑[2]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自主選擇招工的途徑,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招工的途徑主要有:

  1.通過職業介紹所介紹招工;

  2.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會實現招工;

  3.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進行招工;

  4.利用勞動力供需信息網路進行招工;

  5.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途徑。

招工的程式[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應當遵守以下程式:

  1.公佈招工簡章。招工簡章載明的內容一般包括用人單位的性質、地址、招工人數、工種、條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等。招工簡章的公佈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招用人員廣告的,必須符合國家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動者自願報名。勞動者在報名時,一般需要帶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等。

  3.考核錄用。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報名的情況,可組織考核,考核的內容一般包括德、智、體三方面,用人單位可根據所招工種的需要選擇考核的方式和重點。根據考核的情況確定錄用人員,並自錄用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招工的規則[3]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按一定的程式進行外,還應遵守法律規定的規則,不得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對招工的要求,可以將用人單位招工的規則概括如下:

  1.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為的行為,具體有:

  (1)不得提供虛假的招聘信息

  (2)不得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不得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不得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5)不得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

  2.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過程中必須為的行為,具體有:

  (1)招用國家規定的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人員,應按照《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執行;

  (2)跨省招用人員和招用外籍人員、港澳台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時,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用人員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

  (4)用人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招用人員廣告,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招用外國勞動者的特殊規定[2]

  一般而言,政府在法律上並不負有保障外國人在本國就業的義務,我國也一樣,外國人在我國並不當然具有就業的資格。為了滿足我國特殊崗位的需要,我國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佈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頒佈,以下簡稱《規定》),對用人單位招收外國勞動者的條件和程式作了有別於招收本國勞動者的規定。

  (一)招收外國勞動者的條件

  1.招收外國人的崗位應具備的要求: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2.招收的外國人應具備的條件:(1)年滿18周歲(我國公民只需16周歲),身體健康;(2)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和工作經歷;(3)無犯罪記錄(我國公民無此要求);(4)持有有效護照或身份證件。

  (二)招用外國勞動者的程式

  1.申請。需要聘請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向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法律規定的有關文件。

  2.領取許可證書。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簽發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其中外商投資企業聘請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有關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書。

  3.辦理就業證。用人單位在聘用的外國人人境後5日內,持許可證、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參考文獻

  1. 巢健茜.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科學出版社,2007.2.
  2. 2.0 2.1 2.2 曾憲義,關懷,沈同仙,龔建禮,林嘉,黎建飛.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勞動法 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05月第2版.
  3. 3.0 3.1 關懷,黎建飛.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當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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