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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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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帳戶(Settlement Account)

目錄

什麼是往來帳戶

  往來帳戶是單位在發生經濟業務往來時,相互之間發生的預付、多付、未付、少付的貨幣資金,在財務會計核算申的科目主要以應付貨款其他應付款應收貨款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預收款等表現形式。

往來帳戶的性質[1]

  往來帳戶是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立即結清,而為定期的計算,互相抵銷,只在最後支付計算的差額。其期間可以由當事人互相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的慣例,一般為一個月。

  但是,往來帳戶不是供客戶用作付入、付出資金的金庫,不論客戶付入往來帳戶時使用的是現金支票還是其他票據,都是客戶貸給銀行的款項。因此,貸記客戶帳戶的金額就轉變為銀行欠客戶的債務。在往來帳戶的報表中,貸方金額表示的是客戶對銀行的債權,借方金額表示的是客戶對銀行的債務。銀行並沒有義務調查客戶付入銀行帳戶資金的來源,第三人也不得主張對這筆資金擁有所有權

  以此來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們必須時刻記住,在民法上,金錢是一種代替物(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頁 157- 158,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一旦轉移占有,其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原所有人相應只擁有對金錢的債權。所以在銀行的帳戶中,記錄的只是客戶與銀行相互的債權,並不是所謂的真實資金。因此,最高院解釋說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後,對方當事人即取得了該款項的所有權,這是不准確的。客戶在此時對該款項只擁有請求銀行支付的債權。在一種極端的情況下,我們也許會看得更清楚一些。如果該款項在進入帳戶後和客戶使用它之前,該銀行 忽然宣佈破產,那麼該客戶顯然只能對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無法以所有人的身份對該款項行使物的追索權

  最高院的第二點解釋也是不准確的。付款人並不是在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以後,才喪失了對該款項的所有權,其實,在付款人將款項交給其開戶銀行由其代為轉帳付款時,付款人已經喪失了對該款項的所有權,只擁有對該付款銀行的債權。理由與上相同。

  往來帳戶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消極與積極兩種,試分別言之。

  (一)消極效力

  消極效力方面是指對於記入往來帳戶的各項債權、債務在計算期間內不能予以個別的處分,中國臺灣學者稱之為“計算不可分原則”。主要表現在:

  1、對於應記入往來帳戶中的債權和債務,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但一旦決定後,在此範圍內的債權和債務都必須記入帳戶,沒有對方的同意,不能從帳戶中消除。例如,對於客戶開立的專用存款帳戶,只能專款專用,對於在此使用範圍內的所有支出與收付,都必須記入此帳戶。而一旦記入後,就不能因其對價沒有履行而主張從帳戶中將此筆記錄消除,如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發貨,就向銀行要求將已付出貨款的紀錄從帳戶中消除。但中國臺灣民法規定了一條例外:如果關於匯票本票、支票和其他流通證券的的債權債務在記入後,如果證券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可以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

  2、記入帳戶的債權和債務都暫時停止作用。對於記入帳戶的每一筆資金,當事人雙方都受帳戶合同的約束,不能立刻要求對方履行,例如在我們上面所談的最高院解釋中,客戶不能要求銀行單獨支付當天帳戶中記入的這筆預付貨款,雖然它已經記入帳戶,形成了客戶對銀行的債權。必須等到雙方約定的計算期間到來之時,雙方纔可就差額要求履行。所以,在此期間,債權的時效也停止計算,如約定以半年為計算時間,則這半年並不記入債權的兩年時效期間。

  3、債權人對已記入往來帳戶的債權,不能再將它與其他債務相抵銷,也不能讓與,不能以它為質權的標的。例如,客戶當天收入了一筆貨款,記入帳戶後,客戶不能將其單獨作為對第三人的擔保,因為這筆款項已經記入帳戶,按照往來帳戶的擔保機制,已經自動地為借方項目提供了擔保,不能在其上再設立另一重擔保。

  4、雖然帳戶中的各債權債務不可個別處分,但並沒有因此發生更改,附著於其上的擔保及利息仍然生效,未附利息的,可以約定自記入時起計算利息。

  (二)積極效力

  往來帳戶合同的積極效力是指,當約定的計算期間屆滿時,在此期間發生的債權和債務互為抵銷,一方可以請求對方履行計算後得出的差額。因為往來帳戶合同是一種計算上的方便,所以在雙方約定的期間屆滿時,債權和債務當然按照事先的約定發生抵銷,當事人所應該做的就是計算的確定與差額的支付。

  1、 計算的確定

  在銀行與客戶的交往中,客戶帳戶由銀行會計進行紀錄,對每筆業務都進行即刻的結算。我國銀行的做法一般是每月底進行對帳,銀行將一份對帳單發給客戶,讓客戶與其自己的業務紀錄進行核對。每半年銀行對客戶的帳戶計息,將所有臨時餘額的總和相加,計算利息,並將所得利息記入客戶帳戶的貸方。

  可見,在我國,按照中國臺灣的“交互計算”理論,銀行的一般做法是對帳戶每月結算一次,就雙方債權和債務進行抵銷。但對於如何抵銷,法學理論上是有爭議的,有學者稱應為各個項目分別抵銷,然“交互計算”的目的在於方便計算,各個抵銷有悖於“交互計算”的宗旨。所以,一般學理認為,應該雙方就債權和債務的各項目合併計算,然後就其 總額,互為抵銷。

  對帳單有確定計算差額的作用。如果客戶在接受對帳單後沒有提出異議,就意味著客戶已經接受了銀行計算出來的差額,因為在我國帳戶一般是貸方餘額,所以客戶的承認就是對其擁有的銀行債權數額的承認。但如果銀行的帳戶報表中有紀錄錯誤,怎麼辦呢?

  銀行如果發現帳戶報表中有錯誤時,它一般直接在客戶的往來帳戶中作相反的記入。但如果在對帳單發出並得到客戶承認之後,客戶很有可能會對銀行的更改提出異議,但這必須通過訴訟來解決。客戶只有證明其依賴於銀行的錯誤紀錄而為了一定行為,銀行的事後更改使他因此蒙受了損失,他才可能獲得賠償。

  而如果客戶在一定的期間內沒有仔細閱讀對帳單,事後才發現帳戶報表中存在錯誤時,客戶是否可以要求銀行修改帳戶報表呢?這涉及到客戶是否有必須仔細核對對帳單的義務。我國對此沒有規定,但在各銀行對開戶的規定中,往往會寫上這一條,可以將其視為契約條款,這樣,客戶如果沒有在一定期限內閱讀對帳單,在事後發現的錯誤就無法援用往來帳戶合同來要求銀行修改紀錄,只有通過訴訟請求銀行返還不當得利

  2、 差額的支付

  如果客戶對對帳單沒有異議,就是承認了計算的差額。中國臺灣民法上認為差額的承認是獨立的債務發生原因,具有創設的效力。債權人可以基於此差額直接起訴,不用再對各個債權債務予以證明。差額自計算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時效。

  在差額確定之後,如果客戶和銀行還繼續往來帳戶合同的話,差額可以當然記入其後的帳戶報表中繼續生效。如果客戶要終止往來帳戶的話,可以要求銀行支付差額。

往來帳戶的檢查[2]

  1、應付貨款、其他應付款、預收款的檢查。有此單位財務人員將單位收入款虛列"應付"、"預收"款項的帳目。日後把此 款付出進行貪污。核對帳目時,耍對"應付"類會計科目的貸方 發生額認真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真實、無誤,同時,查看借 方發生額的付款情況,看轉帳、匯款的收款單位是否與單位有經 濟業務往來;收款單位 (人)和"應付"對象是否一致,特別是 以大額現金支付的耍重點進行審查,若有疑點可到對方單位 (人)進行核對,便可水落石出,發現其貪污行為。

  2、應收貨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的檢查。對此類帳戶進行 審查時,對那些長期掛帳末還的款項要進行重點審查,看對方單位 (人)與本單位是否有經濟業務往來,防止有些財務人員為了挪用公款假借他單位 (人)之名,虛列"應收款"以達到掩蓋其使用公款的目的;業務人員收回貨款不交財務或者先挪用後交財 務之現象經常發生,查帳時要與對萬單位 (人)核對帳目,審查 收款情況,從申發現是否存在業務人員收回貨款後沒有上交財務;對大額的現金結算,要註意與銷售時間、結算時間、上交財務時間是否吻合,便可發現業務人員" 先挪後交"的行為。

  3、壞帳準備的檢查。壞帳準各是企業按應收帳款餘額計提一定比例的壞帳準備金。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為1%;外商投資企業不超過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為 2%;其它企業為3‰,對《企業財務通則》中規定“因債務人逾期末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款,可以確認為壞帳損失”。而對什麼情況下為"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沒有詳盡具體的規定。這就給企業及財務人員留下了很大的隨意性,給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對壞帳準備帳戶的檢查主要是針對其帳戶減少的款項進行審查,一是帳齡分析,看是否達到核銷年限;二是真實性分析,看是否有對萬單位財務狀況證明、司法機關的訴訟文書、法院宣告破產文書等調查記錄,對核銷應收帳款的憑據是否真實、客觀、全面;三是與對萬單位進行帳務核對,可調也可派人去對方單位查證。利用壞帳損失實施犯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所以在做帳務核銷時,偽造事實真象,出據模糊的證明及說明等,可掩蓋其貪污、賄賂、讀職等犯罪行為,通常的犯罪情形有如下幾種:

  (一)貪污情形。企業清收貨款一般由供銷業務人員經手回收,財務人員負責帳務處理,二者若共同偽造虛假事實便可將己收回的貨款做壞帳損失,而後將此款貪污私分。這種情況有兩種貪污一方式:一是先收回貨款,後做壞帳損失;二是先做壞帳損失,後收回貨款。

  (二)賄賂形。當今經濟市場競爭激烈,有些企業為了爭取某項經濟業務獲取更大的利益,便向利害關係人行賄,而事後又沒有合規的發票入帳核銷,便虛列應收帳款從壞帳損失中核銷,企業便可掩蓋行賄的行為,又可偷逃稅收,因為會計核算中,壞帳損失計入當期費用,減少利潤就可少交或不交所得稅

  (三)讀職情形。有些單位領導好大喜功,不經周密考察隨便投入巨資進行投資,草草簽立合同,事後造成巨額損失,為掩

   蓋真相,便可從壞帳損失中核銷。

  4、上下級撥款、繳款的檢查。拔款、繳款經常在財政、機關 或事業單位內部發生,如:下屬單位向上級單位借款時,上級單位財務人員在帳務處理時將借款做成拔款,時機成熟便把下屬借 款以現金收回不記帳;或者是虛開發票在下屬單位報銷,下屬單 位做帳以代付費用的名義歸還上級借款而進行貪污。同理,下屬單位將借給上級單位的借款作為繳款做帳,而後將借款以現金方式收回不記帳進行貪污。針對這種情況在查帳時,對上下級拔款、繳款的事由、付款萬式、雙方帳項是否一致等要全面進行審查核對。

往來帳戶資金存在的問題及採取的措施[3]

  根據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往來帳款應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帳,但從審計實踐中看到,有些單位“往來帳戶”資金餘額大,掛帳時間長,沒有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行政、事業財務規則進行及時清理,產生很多弊端,甚至發生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一、存在的問題表現在:

  1、不能真實反映單位財政、財務狀況。如某鄉鎮經費帳戶2001年末暫存款餘額180萬元,暫付款餘額91 萬元,結餘-79 萬元。其中:“暫存款——財政所撥款 ”餘額105萬元,沒有根據財政所所撥資金的用途,該結轉的及時結轉,該歸還原渠道資金的及時歸還,導致會計報表不能如實披露單位真實的財政、財務狀況。

  2、不能真實反映單位的資產、負債情況。如某單位2001年末暫存、暫付款有的明細科目出現紅字(負數),致使暫存、暫付款科目不能反映該科目的真實情況。又如該單位以前年度基建辦公樓預付某建築公司工程款22 萬元,該大樓已完工並交付使用,但因無錢支付工程餘款而末辦理結算手續,造成支付的工程款長期掛在“暫付款”中,不能如實披露政府的資產、負債規模。

  3、將上級撥給的專款長期掛在“暫存款”中,不及時撥給有關項目單位,不利於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在“暫付款”中,個人借款占很大比例,借款時間長,給國有資產流失造成隱患。

  4、存在著利用“往來帳戶”隱瞞應交財政收入和應上繳財政專戶管理收入的情況。將應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規費收入”和應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收入,掛在“暫存款”中列收列支。如某鄉鎮2000年將收取的計劃外生育費收入掛在企業站帳內“暫存款”中,隱瞞應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收入。

  5、造成大量的帳外資產。利用“暫存款”、“暫付款”列支購置的電腦、辦公用品等固定資產,容易造成不按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形成帳外資產,給國有資產流失造成隱患。

  6、存在著貪污或者挪用公款的可能。如某單位“暫付款”中的個人借款,有的已經調出該單位好幾年了,有2人已經死亡。據稱這些借款已經償還,而單位帳上卻末收到此款項,如果屬實,那麼這些款項極有可能被有關當事人挪用甚至據為已有。

  二、針對存在上述問題,建議有關單位應對“往來帳戶”進行清理

  1、建立責任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組織人員組成清理、催收小組,該收回的催收,對長期欠款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一定的必要措施,以及運用法律手段收回,並將責任落實到人;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但由有關責任人員造成的損失應視情節責令其賠償。

  2、工程項目完工後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結清債權債務,併列入固定資產管理,保證會計資料能夠反映本單位真實的資產、負債情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必須健全有關制度,防範於末然。

  1、收入管理制度。各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從財政、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賬內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特別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財產物資登記與保管制度、定期盤點制度,發現差異,及時調整,做到賬實相符。

  3、資金管理制度。對個人的借款,僅限於預借差旅費和福利性的借款,嚴格審批手續,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嚴禁將公款借給個人作其他周轉。對暫付款,僅限於有預算關係的單位臨時借款及預訂貨款,嚴禁隨意對外借款和支付沒有業務往來關係的預付款。

  4、加強現金、票據、銀行賬戶管理等制度。對收回的現金必須及時繳存銀行,杜絕坐收坐支現金。同時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避免多頭開戶造成錯賬、串賬。

往來帳戶與存款帳戶[1]

  往來帳戶是一種合同,當事人約定對他們相互之間的金錢債權使用定期結算的機制,即把這些金錢債權記入帳戶報表,在一定期間後對其進行結算,僅支付結算後的差額。在往來帳戶中,客戶可以使用帳戶進行結算,開出各種支票對他人付款,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為收取款項,例如銀行可以在客戶的委托下,向客戶所指定的人付款。這時,因為客戶存入銀行帳戶的金錢,已經融入銀行的資產之中,所以銀行支付使用的是銀行資金,這也就形成了銀行對客戶的債權,然後銀行在客戶的帳戶上借記此金額,獲得清償,換句話說,在往來帳戶中,由於客戶可以使用帳戶進行結算,所以銀行與客戶之間互有金錢債權的產生,在帳戶報表上就表現為在借貸兩種項目上均有記載,如果銀行和客戶之間還有透支協議的話,甚至還會出現借方餘額。正是因為銀行和客戶之間互有債權的產生,所以為了方便起見,銀行與客戶約定,對他們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係,進行定期的結算,而不用每次結清。我們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會發生此種事情,例如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有交易的進行,為了節省時間,雙方約定每半年結算一次,而不是每次都結算清楚,使得一方必須支付欠款之後才會有下一次交易,因為很可能,這次是乙方欠甲方的錢,而在下一次就變成了甲方欠乙方,於是這兩種債權和債務可以相互抵銷,如果一定每次都結清的話,就會多出許多不必要的資金流動,浪費許多人財物,也會增加交易風險。這種結算方式,我國臺灣民法上形象地稱為“交互計算”,是臺灣省民法典中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同時,法學理論上認為,往來帳戶的一個重要特征就在於其機制中內含了擔保的功能:由於 貸方項目和借方項目的抵銷,帳戶的債權得到了擔保。

  存款帳戶一般只是客戶將款項放入銀行,並不能利用它進行結算,所以儘管在存款帳戶的報表中,也有借貸兩個項目,但借方項目的記錄,表示的只是客戶從銀行提取存款,是客戶對自己債權的行使,而並不是銀行對客戶的債權,在這裡銀行對客戶只有債務,沒有債權,並不發生雙方相互的債務、債權關係,也就不用雙方約定定期結算了,其每次表示出的餘額都很明確的是客戶對銀行的債權。但是,隨著銀行業務的發展,現在許多國家容許客戶可以使用存款帳戶進行結算業務,容許儲戶對存款帳戶開支票,所以在許多國家,這兩種帳戶在事實上的區別越來越不明顯。往來帳戶記錄的是出納業務和信貸業務,而存款帳戶則只記載出納業務。同時由於存款帳戶只有貸方餘額而不可能產生借方餘額,所以存款帳戶並沒有擔保的功能。銀行的一般作法是對個人開立存款帳戶,對企業或商人開立往來帳戶,但這種區別不是絕對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個人也可以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但在實踐中,銀行極少為個人開立往來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銀行帳戶管理辦法》規定:“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企業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以後,可以從銀行領取各種重要的空白憑證,對此帳戶開出支票,並用此帳戶收取其他人對企業的付款。可見,在我國,基本存款帳戶就是企業的往來帳戶,只是名稱有所差異。但《銀行帳戶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其後,中國人民銀行在1997年頒佈的《支付結算辦法》中也規定:“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帳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銀行承兌匯票信用卡等業務以外,客戶在銀行的基本存款帳戶必須是貸方餘額,這也許是我國與其他國家的不同之處。在我國,銀行對客戶的信貸業務受到嚴格地控制,客戶從銀行取得的貸款由銀行使用內部轉帳支票轉入客戶帳戶,變為貸方餘額,沒有採用直接借記客戶帳戶的做法。

參考文獻

  1. 1.0 1.1 彭冰.銀行帳戶的法律性質與問題.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2. 蒙自強 .淺談查辦經濟案件的司法會計檢查技巧.2007年7月2日
  3. 永春縣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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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0.217.* 在 2020年2月6日 17: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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