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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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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原則(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目錄

什麼是歸責原則[1]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違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當事人違約後,應以當事人的過錯,還是以發生的損害後果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據,這是歸責原則的內涵所在。

歸責原則的特點[1]

  各國民事法律在歸責原則方面,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兼採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原則,實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違反合同約定即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所採用的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具有以下特點:

  ①以違約行為的發生作為承擔責任的根據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

  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只要發生了違約事實,當事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不管當事人有無過錯。

  ②法律規定免責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的程度不同,有的是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有的則需要推遲合同履行的時間,對於根本不能履行的,全部免除履行的責任;對於需要推遲履行的,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合同仍要履行。/f<日J‘抗力發生在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的,不論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還是再次遲延履行的,都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因為不可抗力並未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造成影響,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完全是違約方當事人造成的,違約方必須承擔由於其違約所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③在某些情況下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以下情況當事人有過錯承擔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第一,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在運輸過程巾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凡是法律對某個具體的合同的違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依照該法律的規定。

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原則的區別[2]

  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原則,雖然都是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但二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一、解決的問題不同。

  歸責原則解決的是責任問題,因此,其出發點著眼於過錯因素,如主觀故意過錯因素,主觀過失過錯因素等,用過錯因素來確定過錯責任。而損害賠償原則解決的是在責任確定之後的損害賠償問題,因此。其受歸責原則的制約,但損害賠償原則著眼於損害事實,因為它是以損害的客觀事實來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

  二、適用的範圍不同。

  歸責原則不僅適用於損害賠償,而且還適用於其它的責任形式,如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等,因為歸責的確定不僅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同樣也可以導致其他責任形式的成立。而損害賠償責任只能導致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則不能導致其他形式的責任範圍的確定,如違約責任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唐德華,孫秀君主編.第七章 違約責任 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04
  2. 崔傑編著.第四章 民法部分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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