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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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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又稱為法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式,在法庭上對民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其次,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開庭審理中對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第四,有利於充分發揮民事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的效果。

  開庭審理必須圍繞著一定的任務進行。開庭審理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形成裁判結果,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

開庭審理的特點[2]

  開庭審理有如下特點:

  (1)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主持,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式進行。開庭審理首先要有一定的場所作為審判法庭。審判法庭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審判庭,也可以利用別的場所作為臨時審判法庭。法庭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予以安排和佈置。為了保證審理活動有秩序有步驟地進行,開庭審理應按照一定的步驟和順序進行。

  (2)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全部到庭參加訴訟活動。在開庭審理中,除合議庭成員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應當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必須按照合議庭的通知到庭參加訴訟。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全部到庭參加訴訟,有利於澄清事實,明確責任,便於合議庭進行正確裁判。合議庭或其成員分別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不屬於開庭審理。

  (3)在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是被動地接受合議庭的詢問、調查,開庭審理則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項訴訟權利的機會。當事人通過行使訴訟權利,幫助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作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開庭審理的方式[2]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開庭審理方式,即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行政案件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例外。

  1.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有兩個含義:一是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公開。案件的審理必須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參加下進行。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允許記者報道。但公開審理並不意味著開庭過程的各個階段都必須公開,合議庭評議必須秘密進行,不受公開原則的限制,屬於開庭審理過程中不能公開的訴訟階段。

  2.不公開審理是公開審理原則的例外,是指開庭審理時,除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外,不允許與本案無關的人參加,不允許旁聽和報道。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以保障國家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以及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在宣告判決、裁決時,都應公開進行。

開庭審理的程式[1]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町以分為開庭準備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評議和宣判階段等。

  (一)開庭準備

  開庭準備是開庭審理的最初階段,是在事先確定的開庭日期到來時、正式進入實體審理前,為保證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而應當由法院完成的準備工作。在開庭審理的準備階段,法院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1)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出庭應當採用傳票傳喚,對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2)發佈開庭審理公告。人民法院對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張貼,巡迴審判的也可以在審判地公告。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之日,正式開庭之前,應當由書記員對出席法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進行清點,並向合議庭報告清點情況。然後由書記員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群眾宣佈法庭紀律,要求出席法庭的全體人員遵守法庭紀律,維護訴訟秩序,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4)審判長宣佈開庭。開庭時,書記員宣佈完法庭紀律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在法庭上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調查案情,審查核實各種證據以及當事人舉證、質證的活動。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重要階段。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人民法院的審查、核實、認證,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客觀依據。

  法庭調查主要包括當事人陳述和出示證據併進行質證這兩大內容。具體來說,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開始後,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然後,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原告或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案件有多個訴訟請求或多個獨立存在的事實的,可以按照每個訴訟請求、每段事實爭議的問題由當事人依次陳述、核對證據。當事人陳述,是法庭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及辯論原則的具體化,人民法院應尊重並保證當事人能夠充分、正確地行使這一訴訟權利,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意見,並註意適時地引導各方當事人進行陳述。

  (2)歸納爭議焦點,分配舉證責任。當事人陳述完之後,審判人員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庭前證據交換的情況和案件的訴訟材料所反映的情況,當庭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進行歸納和總結,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一般是先歸納本案中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再歸納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審判人員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異議的,應噹噹庭提出,並說明異議的理由。

  案件的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確定後,審判人員應當在當事人之問分配舉證責任

  (3)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首先應當查明證人的身份,並告知其證人的權利、義務。例如,證人應如實作證,作偽證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等等。證人作證後,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書面證言應噹噹庭宣讀。證言宣瀆完畢後交由雙方當事人質證。證人作證不得使用猜測、推斷和評論性的語言。為了保證證人提供的語言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當事人提交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到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都必須在法庭調查階段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證據,當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開出示,但可以適當提示。

  (5)宣讀鑒定結論。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了鑒定的,應噹噹庭宣讀由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提出的書面鑒定結論。對於鑒定結論的形成過程、依據的科學根據等,鑒定人應到庭加以說明,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6)宣讀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對物證或現場進行過勘驗的,應當在法庭調查時當庭宣讀勘驗人就勘驗情況和勘驗結果製作的勘驗筆錄,並一併出示勘驗時所拍攝的照片及繪製的圖表。勘驗筆錄宣讀後,應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對勘驗結果有疑問的,有權申請重新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法庭調查階段所涉及的所有證據,無論當事人是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到的,都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相互質證。質證應該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針對證明力的大小、有無,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一般“一證一質”,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出示一組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合議庭在當事人質證的基礎上,對證據的真偽及證明力的大小加以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並應闡明認定或不認定某一事實的理由。然後,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階段。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在合議庭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法庭調查階段已經基本查明的事實、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言辭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比較集中的一個階段,通過辯論,能夠對案件有爭議的問題進一步進行審查、核實,分清是非責任,為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及公正裁判打下基礎。

  在法庭辯論中,審判人員始終處於指揮者和組織者的地位。審判人員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平等的辯論機會,正確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的,或者重覆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的,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由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言。一輪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補充意見。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下一輪辯論不得重覆第一輪辯論的內容。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引導當事人進行辯論,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當事人沒有補充意見的,審判長宣佈法庭辯論終結。法庭辯論終結,應當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審判長在徵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進行判決。

  (四)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合}義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評議。合議庭應當就案件事實的認定、是非責任的劃分、適用的法律及處理結果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由審判長主持,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結果及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人評議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字。合議庭評議應當保密。

  合議庭評議後,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公開宣告判決。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公開宣判和擇日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還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參考文獻

  1. 1.0 1.1 肖建華,王世進.民事訴訟法學.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09
  2. 2.0 2.1 宋雅芳.行政救濟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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