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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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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媒介尋租

  媒介尋租是指作為實際掌握社會公共資源的某些媒體人通過公共權力的行使,實現媒(權)錢交易,換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好處。

媒介尋租的表現形式[1]

  媒介尋租是新聞尋租的發展形式,它與傳統的新聞尋租有著本質的區別。其已經演化為以媒介為主體的集體尋租行為,有的乾脆為大廣告主量身定做欄目,採用新聞策劃的形式,新聞廣告的鴻溝消失,使新聞與廣告成為一體或以刊登廣告為條件換取負面新聞撤稿。

  廣告新聞是目前最常見、最低級的一種尋租形式。媒介與商家串通好以新聞的名義傳播廣告資訊,或在新聞欄目、新聞版面以新聞的形式放大廣告的傳播效果等。總而言之,媒介尋租表現在:一、為尋租者策劃和製造新聞;二、幫助尋租者打擊競爭對手;三、出賣媒介輿論監督權利。

媒介尋租的成因[1]

  1.媒介對經濟利益的過度訴求

  媒介尋租的實質是媒介對經濟利益的過度訴求。“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為媒介過度地追求經濟利益提供了客觀條件。在這種制度下,媒介既要完成既定的政治宣傳任務,又要通過廣告等手段來進行市場經營獲取收入,以維持其正常的運營。國家既要確保意識形態的安全,又要使國有媒介在經濟上不斷自立;管理部門既要維護媒介的地位,又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來調節產業的發展。

  2.利益結盟

  媒介尋租的出現也與被尋租者主動利用新聞媒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現在很多媒介採用“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合一,新聞採編隊伍與經營隊伍合一”的方法,將版面、頻道、頻率全方面地向社會敞開,以達到最佳的經營狀態。媒介與商家相互靠近,共同建立利益格局。

  3.媒介監管的缺位與共謀

  我國媒介缺乏來自公眾和同行的有力的監督、審視。目前我國媒介的監管主要來自於上級行政機關,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往往局限於政治和管理方面,而對廣告及其他方面的監督則相對比較薄弱。我國媒介在公眾監管這一方面上還存在盲點,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也沒有為公眾的監管提供相應的平臺。同樣,我國的公眾也缺乏對媒介監管的意識,基於媒介尋租的相對隱蔽性,使得公眾對媒介的監管在我國進行得很不順利。

  4.媒介生態圈的腐敗化

  媒介尋租的出現與媒介生態圈的腐敗化呈因果關係。在媒介尋租中,信源都是與媒介有著一定政治、經濟利益關係的。信源或是為了宣傳報道自己,或是為了掩蓋問題以及消除負面影響。新聞單位追求經濟效益無可厚非,但是有些新聞單位沒有處理好新聞報道與廣告的關係、新聞業務與經營管理的關係,媒介生態圈的腐敗化致使媒介尋租公然進行,並且基本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

  5.媒介造假的隱蔽性

  新聞尋租的屢禁不止還在於新聞造假輕而易舉。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完善讓有新聞尋租意圖的人有了空子可鑽,導致製造假新聞容易而核實新聞則比較困難。

媒介尋租的危害[1]

  1.損害媒介的公信力

  媒介的公信力應該由真實的新聞打造。這裡所說的真實除了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新聞真實外,還包括媒介所傳播的各類信息、舉辦的各類社會參與性活動的真實。但是媒介尋租正是在損害新聞真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嚴重損害了媒介的公信力,同時,還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新聞傳播不僅是有形工程,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種涉及社會精神領域、塑造人的靈魂的無形工程,關係到一個社會的道德文明建設。新聞媒介“其身不正,何以正人”?

  2.損害受眾的知情權

  受眾擁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權利。而媒介尋租則是建立在損害受眾知情權的基礎之上的,媒介通過正面報道或批評報道向被報道者索要各種名目的費用,其好處就是為他們隱瞞某些新聞事實。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記者不僅拿“稿費”,還拿一篇早就寫好的報道回來刊發,這種新聞發佈會模式在業內早已不是秘密。但是,通過這些方式得來的報道缺乏真實性、客觀性,必然嚴重損害受眾的知情權。

  3.使假新聞屢禁不止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假新聞雖然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仍有層出不窮之勢,這和媒介尋租密不可分。製造假新聞包括過失造假和故意造假兩種類型,而媒介尋租正是故意造假得以滋生的溫床。雖然通過媒介尋租所得來的並不一定都是假新聞,但是根據尋租的需要,媒介內部會放鬆對於新聞的來源、組成要素的審查,對於假新聞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其刊發,最終使得假新聞屢禁不止。

媒介尋租的治理對策[1]

  1.創新媒介制度,切實貫徹採編、經營分離

  我國媒介對現有的“一元體制,二元運作”制度具有雙重心理,新聞從業者一方面喜歡這種制度為媒介尋租所提供的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又不喜歡這種制度自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和風險性。因此,改革現有的媒介經營制度勢在必行,同時還要切實貫徹採編和經營分離制度,用適合我國特有媒介制度的科學管理機制,徹底改革記者和媒介的關係,真正保障記者的正當權益,使其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採、編、播新聞,從根源上遏制媒介尋租行為的產生。

  2.健全立法,以法律為武器

  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缺乏有關媒介尋租的條文,由於實施媒介尋租不會受到嚴厲的法律處罰,導致某些媒介從業者的尋租活動肆無忌憚。治理媒介尋租,必須要進行相關的立法,使執法人員在面對媒介尋租時有法可依。在現階段相關法律沒有出台的情況下,建議國家組織法學界、新聞學界的有關專家對媒介尋租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建立處罰機制,加大媒介尋租的成本。

  3.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一般來說,對於媒介的監督分為三種模式:受眾監督、第三方監督、同行監督。應在各媒介間建立起相互監督的機制,對於違規操作的兄弟媒介要敢於、善於曝光。還要為公眾建立監督媒介的平臺,使公眾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有一個合法的申訴平臺,對於媒介的不良行為可以依法履行監督的權利。可以建立相應的讀者協會,如同消費者遇到商品質量問題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一樣,讀者可以向相應的協會投訴。

  4.提升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水準

  新聞從業人員要用正確的職業道德準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要不斷加強新聞業務的自我學習,提升業務素質,從而防止主動進行新聞尋租行為的發生。媒介對新聞從業人員要加強教育,從道德上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的自覺意識。加強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新聞工作者自覺學習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另一個是媒介要不定期地開展新聞職業道德教育的培訓,要時刻為新聞工作者打預防針,使他們真正弄清怎樣才是合格的新聞工作者。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麗輝.媒介尋租的成因及其危害(A).青年記者.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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