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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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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委托收款結算

  委托收款結算是收款人向銀行提供收款依據,委托銀行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其結算的基本流程如下:

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是一種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結算方式,即由收款人先發貨或提供勞務,然後通過銀行收款,銀行不參予監督,結算中發生爭議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因此收款單位在選用此種結算方式時應當慎重,應當瞭解付款方的資信狀況,以免發貨或提供勞務後不能及時收回款項。

委托收款結算的特點

  委托收款具有使用範圍廣、靈活、簡便等特點。

  1、從使用範圍來看,凡是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單位和個體經濟戶的商品交易、勞務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款項的結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城鎮公用企事業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費、電費、電話費、郵費、煤氣費等等也都可以採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2、委托收款不受金額起點的限制。凡是收款單位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只要委托銀行就給辦理。

  3、委托收款不受地點的限制,在同城、異地都可以辦理。

  4、委托收款有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方式,收款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靈活選擇。

  5、委托收款付款期為三天,憑證索回期為二天。

  6、銀行不負責審查付款單位拒付理由。

委托收款結算的辦理

委托收款結算的辦理手續托收

  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寫委托收款憑證。結算憑證分為“委郵”、“委電”兩種,均為一式五聯,見下表:

委電  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憑證(回單)1  委托號碼: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第 號

委托收款结算

  • 第一聯為回單,由銀行蓋章後退給收款單位;
  • 第二聯為收款憑證,收款單位開戶銀行作收入傳票;
  • 第三聯為支款憑證,付款人開戶銀行作為付出傳票;
  • 第四聯為“委郵”收帳通知,是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在款項收妥後給收款人的收帳通知,“委電”第四聯為發電報的依據,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憑此向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拍發電報;
  • 第五聯為付款通知,是付款人開戶銀行給付款單位按期付款的通知

  收款單位出納員應按規定逐項填明委托收款憑證的各項內容,如收款單位名稱、帳號、開戶銀行,付款單位的名稱、帳號或地址、開戶銀行,委托金額大、小寫,款項內容(如貸款、勞務費等),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如發票等),及所附單證張數等,然後在委托收款憑證第二聯上加蓋收款單位印章後,將委托收款憑證和委托收款依據一併送交開戶銀行。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收到收款單位送交的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單證後,按照委托收款的有關規定和填寫憑證的有關要求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無誤後辦理委托收款手續,在委托收款憑證第一聯上加蓋業務用公章後退給收款單位,同時按規定收取一定量的手續費和郵電費。

  收款單位財務部門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委托收款憑證第一聯和發票等有關原始憑證按照有關業務性質編製有關記帳憑證。如企業銷售產品,在辦妥委托收款手續後應根據有關憑證編製轉帳憑證。

委托收款結算的付款手續辦理

  付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收款人開戶銀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經審查無誤,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關附件,應認真進行審核。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項:

  • 委托收款憑證是否應由本單位受理;
  • 憑證內容和所附的有關單證填寫是否齊全正確;
  • 委托收款金額和實際應付金額是否一致,承付期限是否到期。

  付款人審查無誤後,應在規定的付款期內付款。付款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期內遇例假日順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內未向銀行提出異議,銀行視作同意付款,併在付款期滿的次日(例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入。如在付款期滿前,付款人通知銀行提前付款,應即辦理劃款。付款人審查付款通知和有關單證,發現有明顯的計算錯誤,應該多付款項時,可由出納員填制一式四聯“多付款理由書”(可以“拒絕付款理由書”替代),於付款期滿前交開戶銀行將多付款項一併劃給收款單位。銀行審查同意後,將多付款項連同委收金額劃轉給收款單位,同時將第一聯多付款理由書加蓋“轉訖”章後作支款通知交給收款單位。

委托收款結算的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手續辦理

  付款單位審查有關單證後,認為所發貨物的品種、規格、質量等與雙方簽定的合同不符或者因其他原因對收款單位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的,應在付款期內出具“委托收款結算全部或都分拒絕付款理由書”(以下簡稱“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開戶銀行轉來的有關單證送開戶銀行。“拒絕付款理由書”一式四聯,見下表(“拒絕付款理由書”的基本格式):

委托收款结算

  • 第一聯(回單或支款通知)作付款單位的支款通知;
  • 第二聯(支款憑證)作銀行付出傳票或存查;
  • 第三聯(收款憑證)作銀行收入傳票或存查;
  • 第四聯(代通知或收帳通知)作收款單位收帳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書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時,除認真填寫收款單位的名稱、帳號、開戶銀行,付款單位的名稱、帳號、開戶銀行,委托收款金額,附寄單證張數等外,對於全部拒付的,“拒付金額”欄填寫委托收款金額,“部分付款金額”欄的大小寫都為零,並具體說明全部拒絕付款的理由;若部分拒付的,“拒付金額”欄填寫實際拒絕付款金額,“部分付款金額”欄填寫委托收款金額減去拒絕付款金額後的餘額,即付款單位實際支付的款項金額,並具體說明部分拒付的理由,並出具拒絕付款部分商品清單。填完後,在“付款人蓋章”處加蓋本單位公章,並註明拒付日期。

  按照規定,銀行對收到的付款單位的“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委托收款憑證第五聯及所附有關單證,不審查拒絕付款理由,只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即辦理有關手續,實行部分拒付的,將部分付款款項劃給收款單位,“在拒絕付款理由書”第一聯上加蓋業務專用章退還給付款單位,將“拒絕付款理由書”第四聯寄給收款單位開戶銀行由其轉交收款單位。

  付款單位收到銀行蓋章退回的“拒絕付款理由書”第一聯後,全部拒絕付款的,由於未引起資金增減變動,因而不必編製會計憑證和登記帳簿,只需將“拒絕付款理由書”妥善保管以備查,併在“委托收款登記簿”上登記全部拒付的情況。如果拒絕付款時,對方發出的貨物已到收到,則應在“代管物資登記簿”中詳細登記拒絕付款物資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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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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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片森林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8月20日 21:21 發表

坐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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