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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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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

目錄

什麼是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徵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

  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征收社會保險費後, 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征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籌集失業保險資金的方式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二是由雇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雇員和雇主三方負擔;

  五是全部由雇主負擔。

  全部由雇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征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徵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徵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徵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範圍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於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佈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佈在雲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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