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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來華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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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外商來華廣告

  外商來華廣告是指外國企業(組織)、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活動。因此,我國對外商來華廣告的管理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對外國企業(組織)、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廣告宣傳活動的管理。

外商來華廣告的管理[1]

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

  對外商來華廣告的管理,首先體現在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及其廣告經營的管理上,未取得合法的廣告經營資格和核定的廣告經營範圍,不能在我國境內經營廣告業務。對此,我國政府職能部門先後頒佈了三個法規文件加以規範:國家工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1994年11月3日頒佈《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幹規定》(工商廣字[1994]第304號);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於2004年3月2日頒佈並施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第8號令);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於2008年8月22日頒佈,10月1日施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第35號令)。《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版)第2條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做了明確界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第3條對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做了規定: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第4條規定了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審定與審批機關: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5條規定了外傷投資廣告企業經營範圍的核定機關: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可以經營設計、製作、發佈、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1.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程式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營各方的登記註冊證明;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廣告管理制度;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2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營各方的登記註冊證明;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合營企業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2年以上;有廣告經營業績。

  2.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程式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投資者編製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的登記註冊證明;投資者的資信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2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投資者編製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的登記註冊證明;投資者的資信證明;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2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投資方應成立並運營3年以上。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式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企業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證明;企業驗資報告)。

  (2)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後,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准的,同時將批准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註冊手續。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全部繳清;年廣告營業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對外商來華廣告宣傳的管理

  對外商來華廣告宣傳的管理,實質上是對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廣告宣傳活動的管理。根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員在境內承攬和發佈廣告,應當委托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這裡有兩層含義:其一,外國公司(組織)、外籍人員作為廣告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承攬和發佈廣告業務,應當委托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未經委托或委托的是未在中國註冊不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擅自在境內承攬和發佈廣告。其二,外國公司(組織)、外籍人員作為廣告客戶,應當委托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未經委托或委托的是未在中國註冊不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擅自在境內承攬和發佈廣告。

  對外商來華廣告宣傳的管理主要表現在:

  其一,外國企業(組織)、個人在我國開展廣告宣傳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其廣告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必須符合我國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即使其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在所屬國是合法的,但如不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廣告管理規定,仍為不合法,必須以我國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其二,外國企業(組織)、個人必須委托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廣告業務,不得委托未在中國註冊的不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廣告業務,更不得擅自在我國境內開展廣告宣傳活動。

  其三,外商申請辦理來華廣告,其所“廣而告之”的商品,必須持有進口許可證;否則,不予辦理。外國在華企業和辦事處開業啟事等廣告,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我國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此外,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等特殊商品廣告,還必須向各有關主管部門申辦“廣告證明”,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其四,有舉辦來華展覽會經營權而無廣告經營權或有廣告經營權但經營範圍中不含展覽廣告業務項目的單位(公司),在舉辦來華展覽期間,利用展出場地、會刊、畫冊等媒介或形式為非參展企業設置、刊登來華廣告收取廣告費的,國務院所屬單位事先應徵得經貿部同意,各地方單位事先應徵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意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餘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能經營上述廣告業務。

  其五,凡國家明確規定對某些國家和地區來華廣告宣傳活動需要指定廣告經營者辦理的,應由該廣告經營者辦理,未被指定的廣告經營者即使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廣告經營權的企業,也不得辦理這類廣告業務。

  其六,國家對外商來華廣告內容和廣告宣傳有限制性規定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七,外商來華廣告宣傳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廣告管理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廣告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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