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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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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基本养老保险金)

目錄

什麼是養老保險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養老保險金是指國家和社會在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為使其老有所養,安度晚年,而給予勞動者本人的經濟幫助和社會保險。我國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財產的規定中,雖未明確將養老保險金列入其中,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作為夫妻一方財產的現代立法思想。養老保險金主要是用於保障老年人吃、穿、用、醫的基本生括支出和病故後的喪葬費支出,對老年人的人身具有特定而唯一的依附性,顯然屬於老年人個人所有的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1]

養老保險金的發放[2]

發放條件

  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又稱為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主要包括年齡、工齡以及繳費年限三個條件;其他還包括一些與就業或繳費無關的條件,如規定被保險人必須是永久居民或本國居民或在國內居住滿一定期限等。

  (一)年齡條件

  老年年齡,是一個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人口的平均壽命及勞動力供求狀況對老年年齡所作的規定。對老年年齡的規定,一般採用老年起點的方式規定。

  老年年齡的高低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發放。降低老年年齡,支付的養老保險金相對增多,同時對國家人力資源供給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達到老年,有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老年年齡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工齡條件

  工齡也是發放養老保險金的重要依據之一。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年限。各國有關工齡的規定不盡一致,短的為15年,長的為40年,有的國家還規定男女職工退休工齡不同。在實行勞動者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國家,退休工齡即為繳費年限,有的國家規定為3年,多數國家規定為15年至20年之間。

  我國規定,職工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須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因工傷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符合工齡條件,才有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過此次《社會保險法》並沒有對工齡條件作出具體要求。

  (三)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規定繳費年限的目的在於:(1)避免一些人在即將臨近退休年齡才繳納保險費並獲得退休金;(2)避免一些新移民純粹為了獲取退休保障而遷入;(3)體現對參加養老保險者的公平;(4)體現了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

  各國一般都規定一個最低繳費年限,即最低保齡。最低保齡是參照人的正常壽命和可能的工作年限並結合保險金支出的財務狀況估算而確定的。關於最低保齡的長短,國際勞動組織建議為15年,我國一些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為10年。最低繳費年限的計算有連續計算和累計計算兩種。採取累計計算保齡辦法較適宜。若採用連續計算保齡辦法,應該對中斷工作和中斷繳費的不同情況作出界定。此次《社會保險法》採取了累計繳費15年的做法,以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利益,同時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對於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或轉成其他類型的養老保險,這無疑是參保人員的福音。

發放標準

   (一)養老保險金髮放項目

  按我國現行規定,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從其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每月按規定標準發給退休金,直至死亡為止。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期間相同。其他待遇,如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均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勞動者如退職,即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具備退休條件並經批准後退出了工作崗位並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待遇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項目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2)醫療待遇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二)養老保險金髮放標準

  1.養老保險金標準的確定

  養老保險金,又稱年金,是指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一定金額的生活費用,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

  養老保險金一般以勞動者在職時的工資收入為基礎,再輔之以工齡或繳費年限和退休年齡進行計算。一般認為,養老待遇水平在任何情況下不能高於在職時的收入,因此退休金不可能是原工資的100%,而只是其一定的百分比,這種百分比,稱為“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國際勞工大會1967年第128號《殘疾、老年和遺屬津貼公約》規定,繳費和就業年限,並有一個符合養老條件的配偶,正常的養老保險金不得低於工資收入的40%~50%。

  2.我國養老保險金標準的確定

  我國職工的養老保險金計發基數是建立在等級工資制度基礎上的,白1954年確立以標準工資為計發基數以來,一直未作改變。但隨著工資制度改革的深化,工資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標準工資在職工工資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顯下降,已由1978年的85.7%下降到近幾年的55%左右,以標準工資為養老金計發基數的辦法受到了極大的衝擊。若按照國家規定的計劃養老金標準75%計算,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實際只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40%,如此低的養老保險金難以保障勞動者老年時的正常生活。

  為此,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頒佈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6條第1款規定:“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目前不作變動,今後可結合工資制度改革,通過增加標準工資在工資總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養老金的數額。”但從改革現實來看,在實行工資總額經濟效益掛鉤的情況下,標準工資工資收入的比重偏低的現象很難調整過來。因此,我們認為,養老保險金的標準應以勞動者在職時實際工資收入的全部為基數進行計算,而不應以現行的標準工資為基數。《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金根據繳費工資等一系列因素確定的條文,就需要將其中的“繳費工資”理解為“勞動者在職時實際工資收入的全部”才更符合社會法保障弱者利益的屬性。

  3.養老保險金標準的調整

  社會經濟在發展,人類生活水平在普遍提高,養老保險金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1982年老齡問題世界大會提出:“繼續調整受益水平,以使老年人分享國民生產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國際勞工組織1994年第67號《收入保障建議書》提出:“社會保障待遇標準應該隨著主要收入水平或生活費用的任何變化而重新審查。”這就是養老保險待遇應適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

  世界通行的養老保險金調整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養老保險金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二是養老保險金根據工資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三是養老保險金與物價和工資的變化雙掛鉤,以英國為代表。四是在基本養老保險金外再加發與工資收入掛鉤的補充養老金,以挪威和加拿大為代表。

  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養老保險金標準一經確定,很少變化;自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以來,國家才根據物價變化情況,為離退休人員增發物價補貼和生活補貼,但立法上未作出規定。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的情況,參照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形式確定了養老保險金標準調整的方式,即根據物價指數、工資變化來調整養老保險金,由此可見我國採用的是養老保險金與物價、工資雙掛鉤的方式。《社會保險法》繼續沿用了此雙掛鉤的方式。

  1995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還規定:“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勞動部貫徹該同志的實施意見規定: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區可以在每年7月1日,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80%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具體調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況,在上述範圍內自行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按低於40%的比例進行調整。

發放辦法

  (一)養老保險金髮放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73條第3款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如何發放養老金至關重要,一般而言,養老金的發放有用人單位發放和社會保險機構發放兩種方式。對於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地區,可以實行由銀行或者郵局直接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

  (二)實現養老保險金髮放社會化的工作

  實現養老保險金髮放社會化,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社會保險號碼建立《職_[養老保險手冊》,手冊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繳費記載。

  2.建立《企業職工花名冊》和《企業職工構成、人員變化、繳費情況彙總表》,企業應指定專人對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在“花名冊”和“彙總表”中進行記載。

  3.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每年對單位、職工繳費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的數據作為下一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直至職工退休為止。

  4.逐步實行電腦管理。因為對所有退休人員的待遇要隨養老金每年的變動而加以調整,這就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建立健全職工養老保險資料庫,逐步實行電腦管理是必要的。

  2000年4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實施了《關於加快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通知》,規定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基本形式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或郵局為企業離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養老金賬戶,按月將規定項目內的應付養老金劃入賬戶,保證離退休人員能夠按時支取養老金。

  各地區要認真周密地分析實行全額徵繳、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後的基金收支情況,預測可能出現的資金風險,預籌必要的準備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風險預警制度,一般應以支付兩個月養老金的基金積累水平作為預警線。當基金積累水平低於預警線時,要及時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做好應急準備。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力度等措施,幫助支付困難的地區解決資金問題。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必需的費用,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中據實列支。

參考文獻

  1. 王士如.法律基礎雙語教程難點問題診斷.南開大學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2. 黎建飛.社會保障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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