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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項目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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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項目融資(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ing)

目錄

什麼是國際項目融資

  國際項目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是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資金,並以項目自身的收入資金流量、自身的資產與權益,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也是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資方式。

國際項目融資的方式

  1.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一經營一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實質上,BOT融資方式是政府與承包商合作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特殊運作模式。在我國又叫“特許權融資方式”。

  2.國際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又是金融租賃,是指當項目單位需要添置技術設備而又缺乏資金時,由出租人代其購進或租進所需設備,然後再出租給項目單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總額相當於設備價款、貸款利息、手續費的總和。租賃期滿時,項目單位即承租人以象徵性付款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融資租賃的方式有:衡平租賃回租租賃轉租賃直接租賃等。

國際項目融資的信用結構[1]

  國際項目融資的信用結構有三項要點:首先,國際貸款人的債權實現依賴於擬建工程項目未來可用於償債的現金流量,即其償債資金來源並不限於正常的項目稅後利潤;其次,國際項目融資要求以建設項目的資產權利作為項目運營和償債的安全保證,它不同於以資產價值為抵押的普通擔保;最後,國際項目融資通常需創造足以防範或分散各種項目風險的多重信用保障結構,包括借款人或主辦人提供的有限擔保、完工擔保人提供的項目擔保、項目關係人提供的現金流量缺額擔保、項目產品用戶提供的長期銷售協議及政府機構提供的政府擔保或承諾等。

國際項目融資的特點[2]

  儘管國際項目融資具有結構複雜性和類型多樣化的特點,但與傳統的國際貸款融資相比,國際項目融資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國際項目融資以特定的建設項目為融資對象。儘管項目融資的借款人可以為獨立從事項目開發的項目公司(通常如此),也可以為並非單純從事項目開發的項目主辦人;但在通常情況下,貸款人要求對項目資產和負債(包括股東投入的股權資產和貸款人投入的項目貸款資產)獨立核算, 並限制將項目融資用於其他用途; 在項目主辦人作為借款人的情況下,貸款人將要求主辦人將項目融資僅投向該特定項目或項目公司,並要求將項目資產與主辦人其他資產相分離,由此形成主辦人資產負債表之外的融資。這一特征表明,國際貸款人提供項目融資並非依賴於借款人(包括主辦人或項目公司)的信用,而更主要依賴於項目投資後將形成的償債能力和項目資產權利的完整性;在此情況下,貸款人顯然不希望項目資產中除項目融資之外仍含有複雜的對第三人的負債。

  2、國際貸款人的債權實現主要依賴於擬建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以及該現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來償債的凈現值。正是基於這一特征,國際項目融資的貸款人在決定貸款前必須對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做出可靠的預測,並且須通過複雜的合同安排確保該現金流量將主要用於償債,同時往往要求取得東道國政府關於加速折舊所得稅減免等方面的優惠批准或特許;依項目具體情況,上述因素均可能成為制約國際項目融資文件生效的前提條件。

  3、國際項目融資通常以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但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的許可,又可通過借款人或項目主辦人提供有限信用擔保。國際項目融資的資產擔保並不以資產變價受償為目的,貸款人要求此項擔保意在獲得資產控制權,它僅為項目融資信用保障結構中的一環;國際項目融資中的有限擔保是在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不足以確保償本付息的情況下,由借款人或項目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的補充性的信用擔保,它使得貸款人取得了補充性的有限追索權,如果貸款人依項目具體情況不要求提供此種有限擔保,則構成所謂“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由此可見,在國際項目融資中,項目資產擔保和有限擔保並不是主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們的作用與保障項目未來的收益力相聯繫。

  4、國際項目融資具有信用保障多樣化和複雜化的特點。針對不同融資項目的具體風險狀況,國際貸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於分散項目風險,確保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可靠地用於償還貸款。實踐中通常採用的手段包括: 要求項目主辦人或投資者對項目首先進行一定的股權投資,使項目融資僅占到項目資產總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60%以上),以分散貸款風險;通過項目完工擔保合同(Turn Key)鎖定工程工期、工程價格和工程質量,以避免完工風險;通過簽署原材料長期供應合同,以鎖定項目運營成本,避免項目運營風險;通過簽署旨在以穩定價格售買項目產品的長期銷售合同,以確保現金收入總量,避免市場風險;此外,國際項目融資通常要求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和保證,並且通常須設立旨在按約付款和收款的信托受托人(Trustee),以確保項目融資的法律條件和償債之可靠。

  5、與上述特征相聯繫,國際項目融資具有融資額大、風險高、周期長、融資成本相對高的特點。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以對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預測為基礎,以旨在提高償債效率的法律安排為條件,因而此類融資的準備工作成本、貸款利率和未來風險均較傳統的國際貸款融資為高。

國際項目融資風險[3]

  國際項目融資中的常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 信用風險

  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是依靠一定的信用保證結構支撐起來的。因此,組成信用保證結構的各方項目參與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其合同義務,是否願意並且能夠按照法律文件的規定在需要的時候履行其所承擔的對項目融資的信用保證責任,這就構成了貫穿於 項目融資各個階段的信用風險。

  (二) 完工風險

  項目融資中的完工,通常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同與一般項目建設意義上的完工,即它不僅是指項目按照設計建設完成,而且通常要求在所規定的成本範圍內按時開工,並且達到預期的生產能力,也就是所謂的“商業完工”標準。根據具體項目情況的不同,項目融資中各方實際採用的“商業完工”標準可以有很大的差別。

  項目完工風險是指項目因故中途停建,或不能按規定的質量標準竣工投產,或不能按期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或盈利能力。完工風險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因為如果項目不能按照預訂計劃完工投產,項目融資所依賴經濟基礎就受到了破壞。而且從國際上的實踐經驗來看,項目建設期出現完工風險的概率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都是比較高的。因此,貸款銀行對項目的完工風險都非常重視,通常會要求投資者或工程公司等其它項目參與者提供相應的“完工擔保”作為保證。

  (三) 生產經營風險

  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是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行階段中所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的核心風險。項目生產經營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資源儲量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和技術風險等。資源儲量風險是指石油、煤炭。天然氣等地下資源開發項中,資源的實際儲量可能小於預測的儲量。資源實際儲量的多少直接影響著項目的未來收益,從而對項目貸款本息的收回構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是指項目投產後,項目生產經營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的價格、質量和供應量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影響。至於經營管理風險,通常是指由於項目難以獲得合格、稱職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較高素質的勞動力,從而對項目的經營管理產生影響。

  (四)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和市場價格的變化對項目收益所產生的影響,它包括價格和市場銷售量兩個要素。項目產品的銷售是項目收益的主要來源,是償還項目貸款本息的根本保證。如果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和市場價格發生波動,勢必影響到項目的收益和貸款銀行的貸款資金的收回。為了降低項目風險,項目融資一般都會安排項目產品的長期銷售協議作為對融資的支持。通過這種長期銷售協議的安排,項目產品的買方實際上對項目融資承擔了一種間接的財務保證義務,前面我們曾經介紹的“無論提貨與否均須付款”和“提貨與付款”合同,就是這種協議的典型形式。

  (五) 金融風險

  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又稱貨幣風險)兩個方面。國際項目貸款的借款、收入和支出,往往以幾種不同的貨幣計價,因此,如果有關貨幣之間的匯率發生變化,則會產生匯率風險。至於利率風險,則是指由於貸款利率發生變化而對項目所產生的影響。

  (六) 政治風險

  在國際項目融資中,投資者和所投資項目、貸款銀行和所貸款項目往往不在同一個國家。這樣,項目就面臨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政治形勢和制度環境以及與此有關的政策措施對項目的建設、營運和收益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造成項目政治風險的原因有很多,如戰爭、內亂、國有化,以及外匯管制、拒發進出口許可證和營業證、提高稅率、增加提成費、控制原材料供應和項目產品定價等。政治風險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即項目所在國由於某種政治或外交上原因,對項目實行徵用、沒收,或者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中止債務償還的可能性。另一類表現為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穩定性風險,即項目所在國在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稅收制度勞資關係、環境保護、資源主權等與項目有關的敏感性問題方面的立法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善,法律是否經常變動。降低政治風險的辦法之一就是政治風險保險,包括純商業性質的保險和政府機構的保險。另外,在一些外匯短缺或管制嚴格的國家,如果項目本身的收入是國際硬通貨,貸款銀行也願意通過項目融資結構在海外控制和保留相當部分的外匯,直接用以償還貸款,以減少項目政治風險和外匯管制風險。

  (七) 環境保護風險

  目前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普遍開始關註工業項目對自然環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各國紛紛頒佈了日趨嚴格化的環境保護立法,這些立法以及環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對項目開髮帶來不利影響,比如迫使項目生產效率降低,增加項目生產成本或增加額外投入以改善項目的生產環境,甚至迫使項目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因此,貸款銀行對於項目的環境保護風險也必須充分加以重視。在一般情況下,通常應要求項目的投資者或借款人承擔項目的環境保護風險,因為投資者被認為對項目的技術條件、生產條件和環境條件的瞭解比貸款銀行要多。同時,貸款銀行在對項目貸款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時也應該把環境保護問題列為一項重要檢查內容。

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者[2]

  (一)國際項目融資合同

  項目融資的參與者較多,所以有關合同也要簽訂多個。有關的合同文件都是為了明確項目發起人、投資人、項目產品市場、項目擔保人等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合同的結構主要有三類:兩元結構的合同、三元結構的合同、四元結構的合同。

  兩元結構的合同是:項目投資者與項目發展公司簽訂融資合同(貸款合同或投資合同),項目發起人與投資者簽訂項目擔保合同(完工擔保合同,或產品購買合同,或投資合同)。概括說就是一份主投資的合同,一份擔保合同。

  三元結構類型的合同是:投資者向項目發展公司投資,項目發起人對投資者提供擔保。投資者與項目發展公司簽訂投資合同,項目發起人與投資者簽訂完工擔保合同。項目發展公司操作的項目投產後,其產品銷售給特定的買家或大眾市場後,再用銷售收入償還投資或貸款。所以項目發展公司與買家要簽訂銷售合同。發起人為買方擔保付款來購買項目發展公司的產品,或運輸及電訊服務。發起人單位與項目發展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四元結構的合同是:項目的投資者是商業銀行,它作為項目的貸款人先向其所屬的子公司貸款,他們之間先簽訂一份貸款合同。該子公司不是商業銀行,而是一家普通的商業公司,所以子公司的作用在於可以從事商業銀行所不能從事的貨物買賣活動,子公司還可以從事商業銀行不能經營的商品預付款業務。該子公司再轉付約定的款項給項目發展公司,為未來產品的預付款。該子公司與項目發展公司簽訂一份預付款合同。項目投產時將產品交給該子公司,該子公司再將產品出售給第三家真正的買主,用銷售產品獲得的款項償還貸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即子公司與買家要簽訂銷售合同。發起人單位與該子公司簽訂一份擔保書,保證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的義務。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問題

  一個項目融資可能要簽訂若幹合同,這些合同包括貸款或投資合同,還有技術與管理合同、完工合同、產品生產合同與銷售合同,還有各種擔保抵押合同等。這些合同彼此獨立,但又相互聯繫。合同的法律問題主要圍繞兩個基本問題展開,一是投資者如何收回投資,並獲得利潤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問題。二是項目發展商為完成項目並使其轉入商業運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問題。

  1、補償的問題

  貸款銀行對項目融資後,如果項目最終不能還款,或擔保不能兌現時,法律採取的措施要求賠償。但是,賠償的數額是多少要經過司法程式才能夠確定,英國法律不允許預先確定賠償數額,因為這樣做實際上是變成一種懲罰。美國的判例法也採取了相同態度。我國司法機關在這類案件中,採取的做法是在調解的基礎上,將項目的當事方與債務重組,並繼續完成該項目。在項目投產後按重組的合同規定償還。因為能源、交通和通訊等基本建設項目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是非常需要的,任何項目半途而廢都是浪費。

  2、項目融資的追索權

  項目融資的追索權是指項目的投資人因未如約獲得項目運作的經濟收益而對項目經營方提出的賠償的權利。項目融資的追索權與票據法上的追索權不同,票據法上的追索權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賠償的權利,可以稱為法定的追索權。而項目融資的追索權是根據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追索權。

  由於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的周期較長,工程建成後形成的市場也是獨特的,所以,項目融資的追索權多數是有限的,而較少是無限的。所謂有限是指追索權只限於工程項目本身的收入範圍,或者限於項目形成的產品收入範圍等。由於工程項目的特殊性,採用有限追索權有利於工程最後的完工和形成生產能力。

  如果項目合同中規定了有限追索權,就意味著貸款銀行也為此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即貸款銀行不是無條件可以向借款人追債,而是在符合有限追索權條款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索貸款,而且追索權只限於項目投產後形成的現金收入,或限於項目不動產的抵押的處分,而不能夠直接向項目公司或發起人單位追索。有限追索權的風險在於市場風險、政策風險、資源風險和不可抗力的風險。

  (三)特許權與債權人協議
  1、特許權在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項目融資中的特許權是指獲得項目開發或建設的特別批准的權利。由於項目融資進行的工程不是一般項目,而是一個國家基礎建設工程,例如高速公路、水電站、火力發電廠、移動通訊項目等。這些項目的發展建設不是任意的,而是由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正是由於項目是特許的,才具有了融資的市場保障,才具有融資的吸引力,獲得特許權也是具有市場價值的融資談判優勢。

  項目建設之前獲得東道國政府的特許是融資的先決條件,有些項目開發可以採用中外合資或合作的方式,例如土地開發、高速公路建設、能源項目建設等。有些項目的發展受到國家公共政策的限制,只能授權予中國的公司開發。因此,只有獲得特許權的項目發展商,才能夠對外融資。

  2、債權人協議的作用

  由於項目融資的資金數額較大,所以,需要許多家金融機構的參加或投資性的公司參加,投資者之間需要有內部的協議。但是,這種內部協議不是銀團貸款協議,而是類似與股東聯合投資聯合貸款協議,他們需要委托一個代表監管項目的操作、資金的使用、代理全體投資者接收保證人的擔保,這樣全體投資者在世界各地不必經常聚在一起開會,又能提高監管效率。同時也事先約定在項目提前還款或清盤時的比例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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