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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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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家投資者[1]

  國家投資者是指經授權直接代表國家進行投資和享有出資者所有權的主體。它受國有資產出資人(全民、政府)的委托,在授權範圍內向企業投資,其投入企業的資產構成企業的國家股

國家投資者的種類[2]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國家投資者有三種:

  (1)行政性國家投資機構。即經授權從事公有資產投資的政府職能部門。出於特殊目的,政府授權其特定部門在特定領域從事公有資產投資,從而形成公有資產在該領域的絕對控制地位或壟斷地位。這個部門作為國家股東的總代表,只對少數特殊領域的企業進行投資,其最主要的職責是,對各類公產企業承擔公有資產出資人的監督管理職責。它對企業的日常經營以及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從市場融資進行的項目建設不予干涉,但可以對其投資方向和規模進行指導和規範。

  (2)專職國家投資機構。通常稱為國(公)有資產經營公司,亦可稱為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即政府依法設立的由行政性國家投資機構直接指揮的專門從事公有資產投資(或者說經營)的機構。它既不是行政機構,也不同於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以投資為專門職能的特殊企業法人。行政性國家投資機構對其下達的投資指令只限於資金的投向和規模,具體選擇哪些項目,與哪些投資主體合作以及在什麼地方設立項目,由該機構根據其對市場及其他相關情況的瞭解,自行確定。

  (3)混合性國家投資機構。即大型企業集團中承擔由行政性國家投資機構以契約形式授予的承擔公有資產管理和經營責任的,從事公有資產投資的核心企業。它既以公有資產投資為基本職能,又兼有商品生產經營職能。企業集團(公司)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運作。除了國家對企業集團有特殊要求的投資項目,國家在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等方面一般不再給企業集團特殊的支持。

參考文獻

  1. 楊文著.國有資產的法經濟學分析.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7.
  2. 孫長坪著.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論綱 從國有企業到公產企業的概念選擇之思考.湘潭大學出版社,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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