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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造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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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固定造價合同[1]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結果的估計[2]

  為了正確估計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並且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則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如果不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則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合同總收入一般根據建造承包商與客戶訂立的合同中的合同總金額來確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總金額,且訂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則說明合同總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反之,則意味著合同總收人不能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現金等價物。表現為資產的增加,如增加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或表現為負債的減少,如用合同價款抵償負債等,或表現為兩者兼而有之。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意味著企業能夠收回建造合同的工程價款。

  建造合同的工程價款能否收回,取決於客戶與建造承包商雙方是否都能夠正常履行合同。客戶能否履行合同,主要根據建造承包商以往與客戶交往的直接經驗,或從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如果客戶的信用良好,其生產經營活動也能正常地進行,能夠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按期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進度款,則意味著客戶能夠履行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客戶破產或死亡、客戶的財務支付出現嚴重困難、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戶的生產或生存環境嚴重惡化等情況,則意味著客戶已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條款。建造承包商能否履行合同,關鍵在於建造承包商能否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如果有情況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夠保質、保管、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則意味著建造承包商能夠履行合同。如果有情況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則意味著建造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

  如果建造承包商與客戶雙方都能夠正常履行合同,則意味著建造承包商能夠收回工程價款,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反之,則意味著建造承包商不能夠收回工程價款,經濟利益不能夠流入企業。

  (3)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合同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意味著建造承包商能夠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已經和正在為完成合同而進行工程施工,並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達到了一定的工程形象進度,對將要完成的工程看也能夠作出科學、可靠地測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動工,或剛剛開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對將要完成的工程看不能夠作出科學、可靠地測定,則表明合同完工進度不能可靠地確定。

  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確定,關鍵在於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能否對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學、可靠地估計。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並對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作出科學、可靠地估計,則意味著建造承包商能夠可靠地確定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反之,則意味著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確定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

  (4)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關鍵在於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和準確計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夠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包括建立各種財產物資的收發、領退、轉移、報廢、清查制度,建立、健全與成本核算有關的各項原始記錄和工程量統計制度,制定或修訂工時材料費用等各項內部消耗定額,完善各種計量檢測設施,嚴格計量檢驗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礎),能夠準確核算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在核算已經發生的成本時,能夠劃清當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對象之間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與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則說明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反之,則意味著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區別[3]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定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座別墅,合同規定別墅的總造價3000萬元,又如,某建造承包商與市政府簽定一項建造合同,建造一條100公裡的高速公路,合同規定每公裡造價600萬元。以上兩例都屬於固定造價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家船舶公司簽定一項建造合同,為其建造一艘巨輪,雙方商定以建造該艘輪船的實際成本加上實際成本的2%作為總價款。又如,某建造承包商與鐵路局簽定一項建造合同,為其建造一段地鐵,合同規定工程總價款以實際成本加上l000萬元確定。以上兩例屬於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與固定造價合同的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所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固定造價合同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當,這有利於承包方控製成本,降低工程造價,從其反面看,承包方可能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風險主要由發包方承當。有利於保證工稈質量,但不利於成本控制。建造合同可以有各種各樣的分類方法,建造合同準則之所以將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是因為準則規定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時,首先應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這兩類合同的風險不同,判斷其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也不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海波主編.最新財務會計辭解總匯 第三捲.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3.
  2. 陳騮主編.會計核算規範實務操作問題解答.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3. 侯文鏗等編著.會計具體準則操作200例.遼寧人民出版社,1999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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