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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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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Liability of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時或者合同成立後以及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他方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合同責任的分類

  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信實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

  2、一方違反了以誠信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負的通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

  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異同

  由於締約過失責任依據合同法而成立,併發生於合同締結階段;因此,它與違約責任聯繫緊密,但又有明顯區別。

  首先,違約責任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履行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的義務。

  其次,締約過失責任只賠償因過失而造成的損失,而合同違約責任既有賠償損失,也有支付違約金和強制實行履約等方式。

  再次,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而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法定責任,但也有區別: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形成的,而侵權責任則存在於一切社會交往之中;

  第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是損害賠償,而侵權責任形式除了損害賠償以外,還表現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影響等;

  第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而某些侵權責任則不以過失為要件,如《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的侵權責任。

  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常有四種表現:

  一是要約人違反要約義務;

  二是在要物合同中,要約人反悔,不交付標的物,或者承諾人反悔,不受領標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三是需經批准、登記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約人或者承諾人過錯,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記,給對方造成損失;

  四是當事人違反締約的附隨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應當返還所得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填補受害方的損失,故承擔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的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類型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行為可分為以下幾種:

  1、單方違約和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

  3、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和因當事人原因造成的違約。

  歸責原則

  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總要基於一定的事由,這種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即稱為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判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依據,因此,從主觀上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一,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主要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合同的當事人因過錯造成違約的,就要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雙軌制,除過錯責任外,在某種情形下還實行無過錯原則。當事人違約,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構成法律責任的要件,一般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而違約責任按《合同法》的規定,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1、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適當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債務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適當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補救措施,實現合同目的。

  3、停止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依訴訟程式,人民法院有權有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4、賠償損失。在民法上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是指違約的賠償損失,它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賠償。

  5、履行定金罰則。定金,具有懲罰性,當事人訂有定金合同,若違反主合同,則應履行定金罰則。如付定金人根本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人根本違約,雙返還定金。

  6、賠禮道歉。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用侵權責任,也可以用於違約責任的承擔。

  7、承擔違約責任種類的並用。承擔違約責任,其形式有的可以單獨適用,有的可以並用,也有的不能並用。

  免責理由與免責程度

  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為免責理由。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事件。例如:自然災害、地震、颱風、洪水等;政府行為,頒佈新政策、法律;社會事件,罷工、戰爭等。

  《合同法》中的免責程度,是依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份或全部免除責任。如果合同當事人的一方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違約責任的追究

  追究違約的法律責任,既有任意性,也有強制性。對不履行債務方,如果協商調解不成,可以按約定提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總之,在傳統的合同法中,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僅僅存續於合同的成立與履行完畢這一階段。如果合同關係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自然無違約責任可言。然而,實踐中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締約時的過失不成立或無效時,如何保護受損失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便成為違約責任所不能解決的問題。締約過失責任的確立,目的就在於此。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實踐運用,方構成合同責任的完整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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