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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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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有獎發票

  有獎發票是指在個人消費行為較多,現金交易量較大的服務行業中設立的在發票票面上增加了兌獎聯和防偽設置的一種發票

有獎發票的由來[1]

  最初推出有獎發票的是我國臺灣。臺灣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實行有獎發票,1950年制訂了“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臺灣財政部在1982年5月28日制訂了“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依據“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訂定及依財政部(71)台財稅字第33935號令發佈),後經歷了十多次修訂,並且與“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共同組成了有獎發票制度的法律構架。臺灣之所以發明“有獎發票”,究其原因還是“相比西方發達國家而言,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短,制度不完善,尤其信用制度普遍缺失”。臺灣在實行統一發票給獎的制度之後,稅收有了明顯的增長。

  由於我國大陸與臺灣經濟建設的狀況以及文化心理上的相似,從上世紀末我國大陸“引進”了這一制度。1989年3月,國務院在批轉國家體改委《關於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中,首次涉及了有關試用“有獎發票”辦法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我國於1990年前後開始在福州市和唐山市進行了有獎發票的試點。在試點過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稅收實現較大幅度的增長,但由於發獎的獎金來源沒有得到國家財政的保障,有獎發票的試點暫時停了下來。但隨著對資金保障工作的重視,“有獎發票試點的夭折並沒有阻止該項制度在我國的扎根和進一步的發展,1998年4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地稅局率先實行有獎發票獎勵制度,這是我國國內‘有獎發票’制度的正式開端,自此,全國各地稅務機關火熱推行有獎發票的局面,數字統計稅收收入增長額也十分可觀。”有獎發票又一次在全國各地轟轟烈烈地出現,並且很多地方都制訂了對有獎發票制度的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27條規定:“國家鼓勵消費者自覺索取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和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實行發票有獎辦法。”可見,在我國,“有獎發票”即將被納入正式的法律規範之中。

有獎發票與有獎銷售的區別[1]

  1.“獎”之來源不同。“有獎發票”之“獎”來源於地方各級財政,屬於國家財政經費,是“公”的範疇;而有獎銷售之“獎”來源於經營者自己的資金,屬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是“私”的範疇。

  2.運用的權力(利)不同。“有獎發票”是稅務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體現,稅務機關運用其行政權力“強制”地發行有獎發票,經營者只能購買和使用有獎發票,無選擇餘地,也正因此,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有獎發票”實現稅收徵管的目的;有獎銷售是經營者行使私人權利的體現,經營者在遵守國家法律的前提下運用其權利“自由”地創製獎項,但是消費者並不是被強制地接受,消費者仍然可以選擇其他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3.實現的目的不同。“有獎發票”的目的在於加強發票管理,規範納稅人自覺依法使用發票行為,調動和鼓勵廣大消費者依法取得發票,堵塞稅收漏洞,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公共利益目的的體現;有獎銷售的目的在於更多地盈利,是私人利益目的的體現。

  4.作出的主體不同。“有獎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作出;有獎銷售可以由任何經營者作出。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燕.“有獎發票”法律性質之探析(D).廣西:廣西師範大學法學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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