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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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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

目錄

什麼是反稀釋條款

  投資人目標公司進行投資時,通常是購買某類優先股,該優先股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轉換成普通股,為防止其股份貶值,投資人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反稀釋條款[1]

  反稀釋條款也稱反股權攤薄協議,是用於優先股協議中的一個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後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私募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而採取的措施[1]

  反稀釋條款可以保證私募投資人享有的轉換之特權不受股票之再分類、拆股、股票紅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資本而增加發行在外的股票數量的做法的影響。

  制訂反稀釋條款的目的在於,花同樣1美元,較晚的投資者不能比前期的投資者獲得更多的企業權益。公司主要的投資者往往主張通過反稀釋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護。反稀釋條款一般規定,投資者擁有企業股份的比例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期前不被減少。在這個時期之前,為保證前期投資者的利益,企業擴股行為以雙方商定的價格出售給前期投資者股份,如果企業把股份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以後的投資者,前期的投資者將獲得免費的股份,保證前期投資者的份額不會下降。

反稀釋條款的種類[1]

  反稀釋主要通過兩種條款實現:第一是在結構性反稀釋條款,如有後續融資,賦予投資人優先認購權。第二是調整性反稀釋條款,包括各式股權比例調整條款,約定投資人所持股權在後續降價融資的情況下,可根據不同公式進行股權比例調整以確保投資人股權不被稀釋。

  反稀釋條款大致分為防止股權結構上股權比例降低和防止後續降價融資過程中股份份額貶值兩大類設計。前者涉及轉換權和優先購股權;後者則主要涉及降價融資時轉換價格的調整。

  1、轉換權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發生送股、股份分拆、合併等股份重組情況時,轉換價格作相應調整,以確保其持股比例。例如:優先股按照2元/股的價格發行給投資人,初始轉換價格為2元/股。後來公司決定按照每1股拆分為4股的方式進行股份拆分,則新的轉換價格調整成0.5元/股,對應每1股優先股可以轉為4股普通股

  2、優先購股權條款則發生在目標公司後續融資增發新股或者老股東轉讓股權時,同等條件下,私募投資人享有按比例優先購買或受讓的權利,以此來確保其持股比例不會因為後續融資發行新股股權轉讓而降低。

  3、目標公司新一輪降價融資時,股份的發行價格比私募投資人前一輪轉換價格低,則易導致其股份貶值,因此要求獲得保護。

  此時,做法往往有兩種。一種被稱作全棘輪條款,即投資人過去投入的資金所換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價格重新計算。例如,投資人以10元/股的價格投資100萬元購買10萬股優先股,隨後目標公司以5元/股的價格向另一戰略伙伴發行5萬股,按照全棘輪的演算法,私募投資人的股份應該從10萬股調整到20萬股。另一種是加權平均條款,即如果後續發行的股份價格低於前一輪的轉換價格,那麼新的轉換價格就會降低為前一輪轉換價格和後續融資發行價格的加權平均值,即:給優先股重新確定轉換價格時不僅要考慮低價發行的股份價格,還要考慮其權重(發行的股份數量)。這兩種方法均可保證投資資產不貶值,相比較而言,全棘輪條款對私募投資人最為有利,即使目標公司以優惠價出售很少的股份,私募投資人的股份比例也會大大增加,但從公平角度來說,加權平均條款則更為合理。

  反稀釋條款範本

  1、 轉換權

  優先股持有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將其股份轉換成普通股,初始轉換比例為1:1,此比例在發生股份紅利、股份分拆、股份合併及類似事件以及“防稀釋條款”中規定的情況時做相應調整。

  2、 優先購股權

  優先股持有人在公司發行權益證券的時候(發行“期權池”股份及其他慣例情況除外)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釋)購買相應數量的股份。

  3、降價融資的反稀釋條款

  在完成本次增資後,在公司上市前,除非獲得投資方書面同意,公司不得以低於本次增資的條件發行新的權益類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即便投資方同意發行該等新的權益類證券時,在同樣的條件下投資方享有優先認購權,以維持其在新一輪增資或發行之前的股權比例。在完成本次增資後,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如果新增註冊資本或新發行的股權的價格低於投資方本次增資的價格,則投資方的增資價格需按平攤加權平均法做相應調整(加權平均法定義為:投資方本次增資價款的總金額與公司之後增資價款之和除以投資方本次認購的註冊資本與新增註冊資本之和,所求得的平均增資價格),調整的方式可以通過實際控制人向投資方補償相應差價的方式進行,亦可通過實際控制人向投資方無償轉讓部分股權的方式進行;在完成本次增資後,在公司上市前,投資方所持公司的股權比例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紅、並股、或以低於增資價格增發新股,以及其它資產重組的情況下也應按比例獲得調整,確保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受損失。

  此外,降價融資時的反稀釋保護也可以採取完全棘輪方式,即投資人直接適用新低投資價格進行轉換的方式進行。

反稀釋條款的作用[1]

  1、能夠激勵目標公司以更高的價格進行後續融資,否則反稀釋條款會損害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反稀釋條款要求企業家及管理團隊對商業計劃負責任,並承擔因為執行不力而導致的後果。

  2、私募投資人獲得反稀釋條款保護,可避免因目標公司進行降價融資而被嚴重稀釋,直至被“淘汰”出局。

  在私募交易的法律實踐中,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就等於話語權和控制權,反稀釋條款對保障私募投資人的股權利益及後續戰略退出至關重要,因此,其往往成為雙方在談判及簽訂股東協議或者股權認購合同等項目法律文件中的焦點。

反稀釋條款的實例[1]

  2004年8月18日匯豐銀行入股交通銀行,持股比例為19.9% ,當時簽訂的《投資人權利協議》項下約定了反稀釋條款。

  2005年6、7月,在交通銀行公開發行H股及實施H股超額配售權時,匯豐銀行行使了該項權利。交通銀行在上海登陸A股之後,由於股票總數量大增,在股份份額不變的前提下,匯豐的持股比例稀釋到了18.6%。2007年10月23日,匯豐采用從二級市場直接增持的做法,使其持股比例從18.6%上升到了19.15%。此舉繞開了繁複的行政審批程式,保持其交通銀行第二大股東的地位,也正是利用了該反稀釋條款。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李雨龍.私募投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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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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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235.* 在 2011年4月27日 09:06 發表

精辟。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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