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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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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加盟费用)

目錄

什麼是加盟費[1]

  加盟費(又稱初始特許經營費),通常是指受許人為獲得使用特許人標識系統的權利,以及為了獲得特許人提供的某種產品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加盟費的種類[2]

  加盟者向總部交納的加盟費用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加盟金。也稱為首期特許費,是加盟者在加盟時向總部一次性交納的費用,包括加盟者有權使用總部開發出來的商標、特殊技術等費用,體現了加盟者加入特許系統所得到的各種好處的價值

  (2)保證金作為今後交納各項費用及債務擔保,同時也帶有總部向加盟店所提供商品的預付金性質。

  (3)權利金是總部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指導而收取的費用,由加盟店按期交納。權利金的計算方法根據行業不同而不同,如方便店一般為毛利的30%—50%,快餐店一般為銷售額的5%—10%,出租業按租金收人的6%—8%,小酒館按店鋪面積收取,還有定額包費等。

  (4)違約金如違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及禁止事項,按合同規定向受損害的一方交納違約金作為賠償。

  (5)其他費用店鋪設計及施工費、培訓費、廣告宣傳費、設備租賃費、財務業務費、意外保險費等。

加盟費的收取[2]

  從加盟費的概念得知,加盟費是由受許人一次性支付給特許人的,而且一般是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或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支付。但在某些國際區域分特許合同中,或在某些國內的區域分特許合同中,由於加盟費的數額非常高,也有可以分期支付的情況。此外,並不是所有的特許經營體系都收取加盟費(雖然這是大多數特許經營體系的做法),在某些以銷售產品為主的特許經營體系當中,可能不收取加盟費,甚至可以不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特許人可以通過銷售產品、機器設備的方式來獲得收入利潤

  關於加盟費的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也頗有爭議的話題。通常來講,加盟費是由特許人單方報價,並由特許雙方經過討價還價而最終確定的一個數額。至於特許人如何決定加盟費的數額則有不同的標準。根據國際上一般的理論,確定加盟費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初期為受許人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如培訓費用、建店定址費用,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費用等。

  ②對受許人營業收人和利潤的預期。

  ③特許人對盈虧平衡和投資回報的預期。

  ④特許經營體系的規模、商譽盈利水平

  ⑤如果受許人是分特許人,特許人會評估授權區域的價值作為確定加盟費的因素。

  考慮以上因素只是一個大的原則,特許人會不會全面考慮上述各種因素,各種因素所占比重如何,是否包括其他因素等問題,都是由特許人根據自身情況而具體確定的。在實踐中,特許人還必須考慮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甚至是加盟對象的綜合素質和經濟實力來確定加盟費。此外,加盟費的最終數額還往往取決於特許雙方的談判實力和經驗,對某些國際知名的特許經營企業來說加盟費甚至可能是不可談判的。特許人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發展策略也會影響到對加盟費的確定。

  總之,加盟費的確定是一個社會學、綜合性的複雜問題,而不是一個純粹的數學原理問題。但是通過對成功特許經營體系的分析、歸納而得出的關於加盟費實際數額的一些規律或收費標準,則可以作為新特許經營體系的收費參考。

加盟費的處理[2]

(一)關於加盟費處理的一般原則

  特許人在收取加盟費後,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被撤銷或提前解除時,特許人是否返還加盟費的問題是牽涉到特許雙方的一個重大利益問題,也是雙方經常發生爭議的一個難題。

  加盟費是否返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方式予以確定,通常作法是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加盟費是否返還。特許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加盟費可以返還的條件和方法,但更普遍的情況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作出類似約定:加盟費在任何條件下不予返還。作者認為,加盟費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問題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確定,不能一概而論,也不是特許人單方可以決定的事項。影響加盟費返還的因素主要有法律的規定、合同的規定等兩大要素,下麵就分項討論加盟費的返還問題。

  1.有法律強制性規定時以法律規定為準

  這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對加盟費的收取和返還有明確規定時,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但在實踐中,中國法律對加盟費問題沒有任何規定。另一種是如果法律對加盟費沒有明確規定,應根據法律對合同等~般問題的規定進行處理。如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被撤銷、變更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同樣應該適用於特許經營合同,比如特許經營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認定為無效時,或因特許人欺詐而被撤銷時,特許人應返還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其中就應該包括加盟費。比較複雜的情況是,如果受許人獲得了特許人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無形資產而無法或無必要返還時,則應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折價補償,加盟費就可以不必全部返還。未來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如果對特許經營合同的無效、被撤銷、變更作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則可以直接依照條例的規定和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被撤銷、變更的規定對加盟費返還問題作出處理。

  2.當特許經營合同對加盟費的退還條件和方法有規定時按合同規定處理

  除非有關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對加盟費進行處理。但在實踐中,對加盟費退還條件和方法做出明確規定的作法非常少見。

  3.當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加盟費在任何條件下不退還”時的處理

  此時,主要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特許經營合同存在無效或被撤銷、變更的理由時,按合同無效或撤銷、變更的規定處理加盟費的返還問題,該條款自然不能發揮作用。但此種處理方法有比較大的缺陷,比如受許人應該能夠證明簽訂該合同時存在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等情況。此外,受許人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將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個條件,受許人撤銷或變更特許經營合同的目的就不能達到,因此,此種方法不能充分保護受許人的利益。

  (2)當第(1)種情況不存在時,看“加盟費在任何條件下不退還”條款是否存在無效的可能。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卜條的規定,受許人可以以“加盟費在任何條件下不退還”條款為格式條款,且特許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為由,請求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效。特許經營合同一般都是特許人制定並提供的標準文本,受許人通過協商變更、修改合同條款的餘地並不大,因此是一種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條款也大多數是格式條款,、受許人利用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來處理加盟費返還問題沒有過多的限制條件,因此對保護受許人的利益是有利的。

  (3)當“加盟費在任何條件下不退還”條款無效或因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被撤銷、被變更而使該條款不能發生作用時,加盟費的返還問題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1)當特許人違約時,在特許經營權是指受許人獲得並使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在合同期間內提供某種服務的權利時,因合同解除使得受許人不能存體系下繼續經營,特許人應酌情返還部分加盟費。同時,如果特許人已將商業秘密全部或絕大部分授予給了受許人,考慮到商業秘密的不可返還性,受許人應給予特許人一定的補償;如果特許人只是將一部分商業秘密授予給了受許人,則受許人應該按比例給予特許人一定的補償;如果特許人還未將全部或主要的商業秘密授予給受許人時,則受許人不必支付任何補償,而且因為加盟費的對價幾乎全部沒有實現,特許人應該返還全部或大部分加盟費。至於特許人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問題,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當特許人違約時,如果特許經營權僅包括受許人獲得的出售特許人提供的某種特定產品的權利,特許人本身沒有也不需要向受許人提供有價值的商業秘密時,則應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剩餘年限返還加盟費。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受許人的利益與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緊密相關,在特許經營合同提前解除時,受許人自然不能繼續獲得並提供特許人的產品。同時,受許人也沒有獲得特許人的任何商業秘密,在合同解除後也沒有利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因此,加盟費的對價與特許經營合同的完整期限是密切相關的。如果合同履行到有效期滿,則加盟費的對價得到了全部實現;如果合同履行了一定期間而解除,則加盟費的對價得到了部分實現。在未履行的期間內,加盟費的對價沒有實現,返還該部分的加盟費則順理成章。當然,如果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內,特許人並未向受許人提供任何特定產品或只提供了一部分約定的產品,則該部分的加盟費對價也未全部實現,在按照合同未履行期間退還加盟費外,特許人還應退還已履行期間所對應的加盟費的一部分,以追究特許人的違約責任。在法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特許人違約給受許人造成的損失當然包括已經支付的加盟費,特許人按照未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期限退還一定的加盟費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同樣,在此種情況下,特許人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問題,也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同時進行處理。

  3)當受許人違約時,在受許人根據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同時,加盟費返還和受許人是否給予特許人補償問題的處理原則與上述兩種情況相同。

  4.當特許經營合同對加盟費是否返還沒有任何規定時的處理

  首先還是執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或實際情況不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則應按照上述第3點的有關方法進行處理。

  在實踐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以及保持特許經營穩定性的需要,特許人對加盟費的返還問題往往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規定,但這種規定不能超出法律和公平的限度。特許人關於“加盟費在任何條件下不退還”的規定,因受到法律規定的諸多限制和涉嫌違反公平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有被撤銷、變更或被認定為無效的較大風險,因此並不能對特許人的利益給予更多的保護,其實際價值是很有限的。國內特許人通常都作出此種規定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抄襲國外做法的原因,也有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利益的考慮。但在法律上,為了平衡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過多地照顧一方的利益是有害的。尤其是對於權利和地位有諸多不平衡的特許人和受許人來說,法律的平衡對於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受許人,促進特許經營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尤為重要的作用。

(二)國外關於加盟費處理的規定

  關於加盟費的返還問題,國外法律一般只是從信息披露的角度進行規定的。如FTrc特許經營條例規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受許人支付的費用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是可以返還的,特許人應明確列出返還條件;如果不可以返還,也必須明確指出。再如《馬來西亞特許經營法》規定,如果特許人要求受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包括作為一部分加盟費的費用,特許人應該用書面形式說明費用的用途、使用和返還的條件。

  只有少數國家的法律對加盟費返還的實質條件作出了規定,如《加拿大安大略特許經營法》規定:因特許人遲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不符合規定、不披露信息而導致受許人解除合同時,特許人應該在60天內向受許人返還全部費用,受許人購買存貨和設備的費用除外。此外,《澳大利亞特許經營行為準則》規定,在冷靜期內,受許人有權解除合同,且特許人必須返還受許人支付的全部費用,除了扣除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理開支。

影響加盟費制定的因素[2]

  (1)加盟總部的發展階段。當總部的特許經營業務還處在起步的摸索階段時,其特許經營業務還沒有經受市場充分、徹底的檢驗,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擴大影響,總部往往不惜以低價兜售特許權。當總部業務成熟,且擁有較高聲譽和相當數量的加盟者時,往往會嚴格挑選加盟者,加盟費用也會隨之上升。

  (2)加盟總部提供的援助。加盟總部對加盟店提供援助的多少,是影響加盟費用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總部提供的援助越多,其管理費用支出也越多,用於彌補管理費用而收取的加盟費也隨之增加。

  (3)加盟總部的管理水平。總部在開展特許業務時,不僅要使自己的管理品質真正上檔次,而且要註重對管理品質的外包裝,精益求精。

  (4)加盟總部開展的推廣活動。加盟總部開展的各項宣傳推廣活動,其費用通常由加盟者承擔,並計人加盟費中,因而加盟費與總部開展的推廣活動頻率成正比。

參考文獻

  1. 孫連會著.特許經營法律精要.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8.
  2. 2.0 2.1 2.2 2.3 連鎖店經營管理一點通.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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