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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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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辦法

  辦法是機關單位為實施法規或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具體法則。《行法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規定:辦法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辦法的制發機關一般是行政機關及其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也經常使用。

辦法的特點

  辦法作為常用的行政法規文種,和其他法規性的公文相比,主要有三個特點:

  1.內容上的管理性。辦法是對某方面的工作提出管理法則,對實施文件的辦法、措施做出具體規定。可以說,辦法側重於對有關事項、問題的落實和執行制定標準、做法。

  2.寫法上的具體性。辦法因其內容要求的具體化,寫法上也要求側重於對某項工作的做法、措施、步驟、程式、標準一一做出說明,要求條文清晰,表述明確具體。

  3.效用上的實踐性、試行性。辦法的涉及面比條例和規定窄,同時,不少辦法屬於實踐探索階段的產物,成熟程度比其他法規性文書要低,其現實效用多在於指導實踐、規範某項工作。

  有些管理辦法,是針對某方面的工作尚無條文可依的情況而製作的,這種管理辦法,往往可以作為制定條例、規定的試行文件發佈,一俟條件成熟,即用條例甚至法令來行文。在這個意義上說,辦法確帶有一定的試行性。

辦法的類型

  1.實施辦法。實施文件的辦法通常叫“實施辦法”,它以實施對象為成文的主要依據,具有附屬性,是對原件的一種具體化,或對原件整體上的實施提出措施辦法,或對某些條文提出施行意見,或根據法規精神再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實施措施。從與原件的關係看,常見的有實施法令、實施條例、實施規定幾種。

  2.管理辦法。這類辦法是各類機關單位在各自的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在實際管理工作尚無條文可依的情況下制定的。這類辦法沒有附屬性。

辦法的結構和寫法

  辦法的寫作和條例、規定及後面述及的細則在結構上大體相同,但在內容構成和條文表述上,它比條例、規定要具體些,但又比不上細則來得細緻。辦法的兩種類型,其寫法有較大的差異,下麵分別加以介紹。

  1.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是對法規文件的實施提出辦法,多數需要結合實際,寫得比較具體。

  (1)標題。實施辦法的標題一般由規範對象加“實施辦法”構成,如“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實施辦法”。也有不顯示“實施”二字的,如“婚姻登記辦法”。此文是民政部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而發佈的,實際上也是實施辦法。這類標題寫法,往往只就原件的某方面提出實施意見,其內容範圍比原件窄。

  另一種標題寫法是由施行區域(單位)、規範對象加“實施辦法”構成,如《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原件明令由下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實施辦法的,都用這種標題。

   還有一種標題寫法是由原件標題加“實施辦法”構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原件同時產生、對原件全面實施的辦法,用這種標題。

  (2)正文。實施辦法的正文一般由因由、規範和說明三大部分組成。

  2.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是根據管理需要制定的工作規範,內容相對要概括一些,寫法上近似於條例和規定。

  (1)標題。管理辦法的標題常有兩種寫法:一是規範範圍、規範對象加“辦法”構成,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二是規範範圍、對象、文種修飾語加“辦法”構成,如“廣東省音樂茶座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辦法標題的撰寫,有時要選擇好“辦法”的修飾語。使用較多的是“管理辦法”和“暫(試)行辦法”。對於“管理辦法”,有時也應根據規範內容加以變化,如“獎勵辦法”、“處理辦法”、“征收辦法”,這時如再加“管理”反顯累贅。至於“暫(試)行辦法”,也不宜濫用,因“辦法”的實踐性很強。不久將有比較完善或其他同類法規出台的,可以加“暫行”二字,否則沒有意義。

  (2)正文。管理辦法的正文也由因由、規範和說明三部分組成。

辦法寫作的註意事項

  1.明確兩類辦法的不同寫法。實施辦法依附性強,圍繞實施原件來寫作,著重對原件實施提出具體意見,多是詮釋、說明有關條款,或結合實施範圍的實際情況補充一些條款。要求寫得比較具體,不求全面系統,只為指導實施。管理辦法則是獨立行文的,根據管理對象的內容來確定,一般比較全面,往往就管理的範圍、原則、規範、責任和施行要求做出規定,要求寫得比較系統周全,針對管理對象制定條款。

  2.條款具體明確。不論是實施辦法還是管理辦法,其條款都要訂得具體明確,不能含混籠統。特別是規範項目,應對概念、範圍、措施、方法、界限、要求做出具體的規定、表述。

  3.結構嚴謹、清晰、合理。辦法的寫作,因篇幅長短、內容多少而確定結構方式,若內容比較豐富,則將規範內容適當分章,每章再冠以章目。如果內容不多,則可以用分條結構,按照先敘因由,後列規範,再說明有關情況的順序,依次編條排列。不論用哪一種方式,都要較好地反映內容之間的聯繫,方便閱讀、引述和檢索。

辦法的範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

  第三條 國家對貨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不得超出限額。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四條 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五條 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

  第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境辦法》同時廢止。

  析評:

  這是一篇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正文第1條寫因由、目的。第2條至第6條為規範條款,具體規定了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的含義、限額制度、申報規定、違反處理等內容。第7條、第8條為說明條款,附帶說明瞭本辦法的解釋權、施行日期,並明令廢止有關文件。條理清楚,語言莊重,是寫得很規範的一篇“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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