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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超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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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創業板超募

  創業板超募是指發生在創業板的超募資金現象。在中國,企業上市計劃募集資金額度是由發行比例凈利潤以及市盈率三個因素決定的。其中,招股說明書中需寫明發行比例,一旦確認,就無法根據市場情況隨時更改,若有改動,就要重新過會發審委。創業板的超募現象,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個突出現象,需要說明的是,超募並不只是創業板的特有現象,主板和中小板也同樣存在超募現象,但與主板、中小板存在的超募現象相比,創業板的超募更為典型並有其獨特的特點。

創業板超募的原因[1]

  (一)定價機制的弊端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和相應的市盈率區間。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根據發行價格區間向詢價對象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並根據累計投標詢價的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

  在辦法中可以看到,詢價的主體為券商基金和保險機構,可以說他們為新股發行價格的主要決定者。但沒有對這些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制約。他們有可能為了自身的利益抬高或降低發行價格,即沒有激勵與約束的初步詢價容易導致制定的價格區間偏離實際價值。初步詢價確定價格區間的有效性有待商榷,新股發行在初步詢價確定的價格區間不能反映新發行企業的真實價值。

  (二)巨集觀經濟向好

  創業板開啟時,中國的經濟已經回暖,而股市是巨集觀經濟的晴雨表,巨集觀經濟向好也必然會反映到上市公司股價上。因此,創業板在巨集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啟動,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創業板高股價、高市盈率,使得創業板超募。

  (三)創業板公司的價值被高估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所公佈的發行上市標準,如企業需滿足最近兩年連續贏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贏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可以看到,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本身投資價值很高。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是高科技公司擁有獨特的贏利模式創新商業模式、被著名創業投資機構持股等,這就說明在未來這些公司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投資價值很高。但是一些希望可以在創業板成功上市以募集大量資金的企業,大肆粉飾財務報表,並邀請券商為其重新包裝,最終成功混入以高成長性著稱的創業板陣營。市場對企業的價值給出了較高的估計,最終新股以較高價格發行,從而企業成功募集到大量資金,並意外獲得了可觀的超募資金。隨著前幾批上市的企業年報的報出,這種企業價值被高估的行為逐漸被暴露出來,大量上市公司不能實現上市前的持續盈利,實際的盈利能力與發行時的高市盈率完全不符。由於市場對這類企業的價值的高估使得它們獲得了可觀的超募基金。

  (四)供求失衡

  在供給方面,股票發行的審核制度制約著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數量。在需求方面,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我國開始重視那些走高科技發展路線的中小企業,希望它們為我國的產業結構升級做出貢獻。而創業板上市的中小企業很多來自於新能源信息技術通信、新傳媒等領域,自然會受到市場的追捧。另外,我國股票市場向來就有“追新”的傳統,更何況創業板股票戴上成長性的光環,各懷“概念”的創業板自然成為炒作的絕佳對象。因此,導致對創業板公司股票的需求強烈。這種股票的供需失衡自然就導致了超募的產生。

創業板超募的危害[2]

  1、浪費社會資金資源

  眾所周知,融資難是目前困擾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問題。政府設立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的目的也恰恰是幫助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然而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僅僅是眾多需要資金來發展企業的冰山一角,但他們卻獲得了太多的資金,而一些真正需要資金來成長的高新技術企業卻融不到資金。這顯然違背了政府的初衷,不利於資金的最優配置。

  2、不利於創業板企業穩定發展

  創業板企業大多數是中小民營企業,企業的生產管理營銷資本運營能力有限,資產與規模的極速擴張對創業板企業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考驗。創業板企業依據戈擁有的各種能力及資源,制定其擬募資金金額。然而超募使得公司獲得的資金遠遠超出其項目所需的資金,巨大的現金流和嚴格的資本市場法律法規限制以及股東預期高回報值等,壓迫創業板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對將超募資金用於擴大原來投資項目規模或者用於建設新的項目等作出決定,而這些決定本來是需要一定時間調研、縝密論證的。顯然,一下子面對這麼多資金,又倉促擴大項目或者上新項目,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投資風險,不利於公司穩定發展。此外,如果創業板公司違法違規將超募資金投向股票市場等,他們將會面臨法律製裁,更不利於公司穩定發展。

  3、使股東利益受損

  創業板企業的成長性是有限的,他無法在有限的時間內使得那麼多的超募資金獲得較高的收益率,這樣,其股利會減少,股價會下跌,股東利益將會受損。此外,由於股市存在強烈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而科技型上市企業未來發展的不確定因素多、風險高,其股價的波動會影響整個股票市場動蕩,進而使得股東利益受損。

緩解創業板超募的建議[1]

  為了規範創業板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2009年10月1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了《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該指引規定:超募資金應同樣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而且應當投資於公司的主營業務,不能用於開展證券投資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公司最晚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做出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並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對外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對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發表獨立意見,並與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時披露。為了規範創業板公司超募資金的使用,深交所在2010年1月又特別頒佈了《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強調應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妥善安排超募資金使用計劃,且超募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但這些並不能從源頭上緩解超募的發生,因此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改革新股的發行機制

  應允許中小投資者成為詢價的主體,除券商、基金和保險機構外,眾多中小投資者也是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的利益相關方,中小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之一,可更全面地反映投資者的投資預期,使新股定價機制更加“市場化”,股票發行價格更加趨於合理,同時也可制約券商在定價過程中的投機行為。另外,對這些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制約。提高券商估值能力,規範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的責任,建立對詢價對象信用狀況的評估機制引導市場理性定價

  (二)加強投資者教育

  中小投資者盲目追新,風險意識不強。很多人都是盲目入市,或者是帶著強烈的投機性而不是理性的投資行為。所以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從盲目人市轉換到理性投資,從投機轉換為投資,提高他們對風險的認識、識別和控制能力,從而使我國的投資者素質得到普遍提高,股市就會相對的理性

  (三)加大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

  一方面,監管機構加強對企業上市的資格審查,避免由於對這些企業的價值被高估而積累的客觀的超募基金。另一方面,對已經發生超募的公司的超募基金的監管,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和監管,以防止其將超募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房市等,保證資金安全。

參考文獻

  1. 1.0 1.1 司雲霞.創業板超募的原因及建議[J].北方經濟,2013(2)
  2. 申軍靜.創業板超募的危害、原因和建議[J].中國市場,20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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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林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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