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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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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的效力

  所謂債的效力,是指為了實現其內容由法律賦予債之當事人及其他人所的拘束力。

債的效力的分類

  1、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所謂債的對內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債權人債務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債的對內效力又可以分為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

  所謂債的積極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於債權人的效力,也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所謂債的消極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於債務人的效力,即債務人為了滿足債權而應負有的義務。

  2)所謂對外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債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債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類型之債均具有的共同效力。

  2)債的特殊效力是指僅某些類型之債所具有的效力,如雙務合同之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等即是。

債之效力的擴張

  由於債權是請求權、對人權、相對權因此債之關係具有相對性,即原則上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在特殊情形下世界各國法律均賦予債之關係對於第三人一定的拘束了,此即債之效力的擴張,又被稱之為債之對外效力。

  1、債權物權化

  所謂債權的物權化是指債權具有物權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對世效力。債權物權化主要體現為“買賣不破租賃”,即出租人將標的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該受讓人雖然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是仍然受租賃合同的拘束。“買賣不破租賃”是針對羅馬法上“買賣打破租賃”而出現的。

  2、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採取的法律措施。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即: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均打破了債的相對性而對第三人有所主張,因此是典型的債的對外效力。

  3、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64條和65條規定了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債權的不可侵性

  債權的相對性意味著債權只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效,因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對債權人不負有任何之義務,所以債權不受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因此,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人受有損害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所謂債權的不可侵性則是現代法律在特定情形下承認債權人可以向該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而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之第三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例如,在德國和我國臺灣,債權人均可依據“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法加害他人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

  但是我國《合同法》則於此情形堅守合同的相對性,《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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