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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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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

  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是指,我國市場取向改革是在權力中心(黨中央、國務院等國家權威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通過行政命令法律法規的強制自上而下推進的。這種權力中心推進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稱為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1]

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與諾思悖論

  制度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規則,其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2]。隨著產品要素價格市場規模技術等的變化,就會打破原有的制度均衡,出現新的獲利機會,從而產生制度需求

  如果組織或操作一個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小於其潛在制度收益,就可以發生制度創新。至於一個社會通過何種制度變遷方式來獲取這一潛在收益,則主要受制於這個社會的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權力結構和社會偏好結構。在特定的路徑依賴下,我國在改革之初選擇的是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其特征是:

  1、權力中心憑行政命令、法律規範及利益刺激,在一個金字塔型行政系統內自上而下地規劃組織和實施制度創新;

  2、儘管潛在制度收益的出現會誘發微觀主體的制度需求,但只有當權力中心的制度創新收益大於其成本時,實際的制度變遷才可能發生;

  3、權力中心為制度創新設置了嚴格的進入壁壘,即其他利益主體只有得到權力中心的授權才能進行制度創新[3]

  若要以這種制度變遷方式完成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必將遇到一個難以解開的“諾思悖論”,即權力中心在組織和實施制度創新時,不僅具有通過降低交易費用實現社會總產出最大化的動機,而且總是力圖獲取最大化的壟斷租金。這樣,在最大化統治者及其集團壟斷租金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就存在著持久的衝突,從而當權力中心面臨競爭約束和交易費用約束時,會容忍低效率產權結構長期存在[2]。“諾思悖論”在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中表現為制度變遷方式與制度選擇目標之間的衝突。因此,在一個由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意願和能力主導制度變遷方向的框架內,為完成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將因難以解開“諾思悖論”而面臨一系列很難逾越的障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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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楊瑞龍,我國制度變遷方式轉換的三階段論——兼論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行為〔J〕,經濟研究,1998年第1期:3-10
  2. 2.0 2.1 道格拉斯·C·諾思,1994,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
  3. 3.0 3.1 楊瑞龍,論我國制度變遷方式與制度選擇目標的衝突及其協調〔J〕,經濟研究,1994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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