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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內容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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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

目錄

什麼是互聯網內容提供商

  互聯網內容提供商即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運營商。ICP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正式運營企業,受國家法律保護。國內知名ICP有新浪搜狐、163、21CN等等。

互聯網內容提供商的基本類型 [1]

  ICP的基本類型:按服務對象和提供的信息內容等來劃分,主要包括網上媒體運營商資料庫運營商信息咨詢商信息發佈代理商

  網上媒體運營商主要面對普通的上網用戶,通過免費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服務來聚集消費者,普通用戶通過自己的瀏覽器輸入媒體運營商Web網址,進入其服務網站即可獲得媒體運營商所提供的信息,這些免費的信息服務包括新聞、Internet上的信息目錄分類、Internet上的網頁和網站搜索、個人的個性化信息服務配置、聊天室和分類廣告等。網路媒體運營商的收人來源主要是廣告收入和將網上用戶吸引至交易網站併成交的介紹費。

  資料庫運營商主要面對的是上網進行專題信息檢索的專業人士,如同傳統的信息查詢和聯機檢索服務商一樣,資料庫運營商提供的信息內容主要是按專業領域分類的各種統計數據、文獻書目和論文期刊等,所不同的是將這些信息的發佈途徑轉移到了Internet上,資料庫運營商通過發展會員收取年費,出售定期光碟和定製的專題跟蹤信息來贏利.用戶在網上憑會員用戶名和密碼進入資料庫運營商的Web網站,提交自己要查詢信息的各種要求,資料庫運營商將使用用戶指定的通信方式,將檢索信息結果返回給用戶。

  信息咨詢商主要是為企業提供戰略規劃和決策咨詢服務,它們的優勢在於信息量大,對信息進行二次開發的信息挖掘能力強,針對不同用戶企業的業務範圍不同,信息咨詢商在營銷、管理和人員培訓等方面有不同的信息支持,可進行個案深入研究。目前信息咨詢商在Internet上能提供給用戶的還只是一般的個案信息、市場預測和日常的人員培訓等,重大的戰略規劃和決策支持還需一段時間才能遷入Internet,但這是一種趨勢。

  信息發佈代理商的業務是在傳統的信息中介代理Internet上展開代理撮合的全新業務方式,傳統的信息中介代理如職業介紹所房屋置換所和科技成果轉讓市場等,他們的作用是為交易雙方提供二個信息集中發佈的市場環境,但傳統的信息發佈代理往往延遲信息,交易雙方進行充分選擇的信息處理手段落後,Internet上的信息代理商與此不同,他們在網上能為交易主體提供方便的雙向信息發佈環境,使交易主體進行信息更新和查詢的雙向信息交換的速度加快,交易主體實現撮合的選擇餘地更大,延遲降低。信息代理商的收入通常也是靠發展會員收取年費和交易撮合費,這主要是針對企業用戶,對個人用戶則採取免費提供信息發佈環境的方式聚集交易的另一方,形成信息規模和市場規模

互聯網內容提供商的功能[2]

  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是一個為互聯網提供新聞、信息、資料、音頻或者視頻內容的機構或企業,包括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各種門戶網站和專業網站。純粹的ICP以網站的面貌出現,通過接人互聯網來向用戶提供內容和信息服務,其本身就是一個互聯網接人服務的用戶。ICP的市場進入壁壘很低,具有一定的資金和技術就可以進入這一市場,因此在經濟性規制方面,世界各國大多對ICP的進入控制很松或者不加控制,而把規制重點放在ICP的社會性規制,即內容規制上。

  在我國,ICP被視為電信增值服務的一種類型,屬於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把ICP界定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業,只有在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才需要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查,其餘的只需要備案即可。在互聯網產業中,數量最多、最活躍的就是ICP。

參考文獻

  1. 劇錦文,閻坤.新經濟辭典.沈陽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
  2. 唐子才,梁雄健編著.互聯網規制理論與實踐.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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