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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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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Temporary Building)

目錄

什麼是臨時建築[1]

  臨時建築是指建設單位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用於臨時使用目的的建築物構築物。臨時建築都應有規定的使用期限,該建築物或構築物在批准使用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確認臨時建築應當以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批准文件為依據進行認定。

  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處理臨時建築的情況[1]

  對於臨時建築要分兩種情況:①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②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的補償。

臨時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2]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都是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違章建築與臨時建築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原因不同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占有範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設施應該有規劃部門的許可並有規定的使用期限,而且超過了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都必須由建設者在限期內自行拆除。

  2、二者特征不同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是合法建築。

  3、處理方式不同

  《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臨時建築如果超過批准期,應當進行拆除,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是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會給建設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要對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的補償。適當補償的標準,就是根據臨時建築的結構特點和使用情況,按照尚可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價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再結合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茂昌,陳生桂編著.步步為贏打房屋拆遷官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06.
  2. 黃松有主編.執行工作指導 2006年 第4輯:總第2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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