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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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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個人身體健康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功能與特點[1]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意外傷害險的基本險種,大多數特種意外傷害保險是由此演變而來的,它是我國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最主要險種。其特點是:保險費相當低廉;保障高;保險費率分檔次,可以按職業或工種變化轉嫁風險。形式上多為卡式,展業方式一般作為個人壽險的補充或採取兼業代理方式。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容[1]

  (一)保險條件

  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均可投保。

  (二)保險責任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有:

  1.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保險人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意外傷殘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並據此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及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除外責任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或服用、吸食、註射毒品;

  (4)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5)被保險人因身患疾病導致的身故或殘疾;

  (6)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等。

  (四)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一般由投保人保險人約定並於保險單保險憑證上傳明。保險費是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一般普通工種每人每千元保額每年保險費為1.8元。其他職業的相應保險費率詳見各公司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職業分類表》。

  (五)保險期限

  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期限為一年,期滿時辦理續保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註意的問題[1]

  1.目前,各保險公司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沒有統一的保險條款,是由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因此,在投保條件、保險責任、保險費等方面有所不同。

  2.條款中一般會列明被保險人在從事某些職業的工作期間造成的意外屬於除外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池小萍,鄭褘華.人身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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