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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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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服务业”税目)

目錄

服務業稅目概述[1]

  服務業稅目是現行營業稅的一個稅目,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技能等為社會活動提供勞務並取得收入的業務。凡屬於《營業稅稅目稅率表》所列服務業範圍內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均屬於服務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服務業稅目適用範圍[2]

  本稅目的徵稅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1.代理業。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價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托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業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2.旅店業。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3.飲食業。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的業務。

  4.旅游業。旅游業是指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游旅游服務的業務。

  5.倉儲業。倉儲業是利用倉庫、貨物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6.租賃業。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所、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7.廣告業。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紅燈、燈箱等形式的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8.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如淋浴、理髮、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實驗、化驗、錄音、錄像、複印、曬圖、設計、製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等。

服務業稅目適用範圍的稽查[2]

  對服務業適用稅目的稽查,應註意以下幾種情況:

  1.代理業中代購貨物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第二,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代購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貸款,井另收取手續費。

  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代理業中代銷貨物的行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續費不論如何結算,也不論是否作為銷售貨物的價格或價外收費征收了增值稅,都應歸人營業稅的徵稅範圍。

  2.其他代理服務業凡具備下述條件的,按服務業徵稅:

  (1)以委托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即委托方在從事所代理的工作時不墊付資金、不承擔代理業的風險法律責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擔,受托方還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紹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發票

  (2)與委托方實行全額結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

  3.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收費,凡未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應歸人服務業的徵稅範圍征收營業稅

  第一: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屬財政,物價部門以正式文件允許收費,而且收費標準符合文件規定;

  第二:所收費用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

  199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行政事業收費的營業稅政策作了調整,具體規定如下(財稅字[1997]5號):隨同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款收取的,不論是價內收取還是價外收取,都應並人營業額中徵稅;除此之外,納入財政預算財政專戶存儲的收費,通過具體列入名單的方式確定不徵營業稅。凡未列入名單的都應徵稅。

  4.對“過路費”,“過橋費”的收費,其收費條件是為車輛提供了某一段公路和某座橋的通行服務,屬於有償的服務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5.對汽車出租公司、汽車運輸公司等單位採取供車形式,即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給本單位的司機或社會人員,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收清車輛價款後雖然車輛的所有權轉歸個人所有,但是車輛牌照、營運證、線路牌等仍屬於公司所有,並仍由公司統一承擔繳納各項稅、費的義務和其他法律責任,公司的這種行為,不屬於銷售行為,而屬於出租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徵稅。

  6.融資租賃,不屬於“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7.其他服務業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鑽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8.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項。以上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台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9.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取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不徵營業稅;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上述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採取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計徵營業稅。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王誠堯,禾村主編.稅收與財會審計手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09月第1版.
  2. 2.0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稅收管理法實務全書》編委會編.稅務實務全書.中國稅務出版社,2001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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