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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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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Finance Property)

目录

什么是金融消费

  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金融消费的权利[1]

  概括地说,人们应当拥有:

  (1)消费的选择权,即能够自主地、自由地确定要不要金融消费、在什么时间点进行金融消费、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金融消费,换句话说,金融消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和强制;

  (2)获得信息权,即在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相关的知识、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权利,比如在金融机构存款有没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开户、转账的手续如何办?日常的收付、损害情况等,所有这些金融机构不仅有主动提供的义务,而且要真实、透明;

  (3)平等交易权,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往来,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这种往来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论有形,还是无形)在契约关系中不得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正的条款,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他不愿意接受的服务(比如存款必须保留多少余额,贷款必须存到我这里);

  (4)保密的权利,即保证消费者的金融资产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5)求偿求助的权利,如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资产被泄露、被侵犯,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有权请求法律援助,比如存款被冒领、信用卡失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变卖等,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消费领域的误区[2]

  1、服务滞后,金融消费盲目跟风。

  城乡居民日常金融消费中因难以弄清眼花缭乱的各类储蓄、理财产品和服务以及枯燥、拗口、难记的金融术语,常常是“跟着感觉走”,跟着金融宣传走,跟着时尚走,跟着他人走,购买金融商品前并不完全了解其属性, 在收益性、风险性等方面没有反复与其它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只是凭着一时的冲动和想当然,结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钱, 却发现原来并不适合自己的实际需要, 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费者误将理财产品当作储蓄产品,金融商品导购服务相当滞后。

  2、疏于防范,金融消费造成损失。

  金融消费与一般性消费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风险, 因为,金融消费者随时可能面临着被骗、被盗、被抢等方面的危险。从近年来金融领域案件情况来看, 金融消费者蒙受的资金、财产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主要表现在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存在安全隐患,使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代发工资之便, 冒名领取客户工资;代保管保险箱物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失窃;内外勾结利用假汇票、假定期储蓄存单、假结算凭证、涂改结算凭证、伪造印签盗用、转移客户资金等等,而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直接相关。此外,少数居民百姓对金融机构过于相信,在接受银行的服务、购买银行的产品时,疏于防范,当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时, 也造成丁金融消费者的损失

  3、维权不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贷款台同条款、代客理财协议条款等等,往往只规定金融消费者违约责任, 很少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所规定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难以维权。有些金融消费者在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言过其实、夸大其辞甚至虚假的宣传而蒙受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的时候, 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不了了之,懒于维权。

  4、公德欠缺,金融消费行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费者队伍一样,金融消费者群体素质自然也参差不齐,难免鱼龙混杂,使金融消费行为出现了种种扭曲现象,个别恶意消费者, 以金融消费做幌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进行恶意透支、骗贷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银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等管理、结算业务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扭曲_r金融消费行为,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金融消费误区产生的原因[2]

  1、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意无意进行消费误导。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 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的影响, 为抢占市场份额,在新业务品种推销中缺乏透明度, 片面陈述、规避风险、欺骗性宣传其新推出的金融产品, 有悖科学精神和法律法规,误导不明消费者, 特别是当前人民币理财市场恶性竞争攀比,夸大理财产品的回报率, 轻易做出保底承诺, 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实际利益受到损害。

  2、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匮乏而导致盲目消费。从客观情况来看, 金融消费领域的变化日新月异,诸如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理财工具,其更新速度之快,科技含量之高,专业性之强, 往往令金融消费者目不暇接,一时难以消化接受,金融知识的匮乏,使不少百姓不知道怎样和银行打交道,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误解、摩擦频繁发生, 目前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有很大部分是由于老百姓缺乏必要的金融常识所致,这种自身的“内功”不足也造成消费行为缺乏理性,常常只是跟风炒作。此外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能力还有所欠缺,风险自担的意识还不强。

  3、金融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普遍淡薄。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专业操作、信息取得、资金运作等各方面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居于弱者地位。另一方面少数银行部门官商习气未根本改变,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只强调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 而忽略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使得目前金融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远没有有形商品的消费者强, 大多数人对自己享有金融消费什么权利认识不清、维权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业基层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体系间的相互脱节较明显,特别是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对造成业务风险影响较:托, 加之只注重业务拓展,弱化内部管理,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违章操作, 内控不力、考核不严;银行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文化还未在经营中完全渗透, 对金融行为的特质、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认识不足,针对不同的金融消费者无法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策[2]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立足长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一是常抓不懈,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国家保护消费者台法权益和金融法律法规政策、金融安全消费、科学消费知识以及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台法权益方面的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系列活动,并以多种形式营造氛围,扩大影响。二是及时、全面 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有关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信息。按照业务性质向金融消费者正确提示金融风险,尤其是准确、完整地揭示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 并在所有营业网点准备好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材料,以备客户查询以及在醒目位置张贴金融风险提示公告。三是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集中受理投诉的机制和部门,改善处置条件,提高投诉快速反应能力及争端与纠纷的应对能力, 组织专项查处, 严厉查处重大侵权行为,提高结案率、移交率。

  2、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金融消费维权的应有作用。自律组织要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将 “依法治行”与“诚信治行”紧密结合起来,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把道德自律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 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客户,不搞恶性竞争, 不损人利己。切实转变观:念, 积极吸收国外银行先进服务理念,把诚信融会于经营理念中,贯穿于业务发展中,植根于广大员工头脑中,真正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让“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信条在经营中渗透和服务中表现。

  3、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掌握金融新知识,走出金融知识盲区, 对于金融产品、特别是新的金融创新产品一定要在充分了解比较的基础上再做出消费选择。提高理财能力,增强防范能力,做一个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费者,在纷繁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面前, 努力做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可能地避免步入金融消费误区, 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4、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行为。银监系统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大对银行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纠正误导金融消费者行为, 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任何人,只要违反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从事不审慎、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的区别[1]

  金融消费是满足人们的一种需要,狭义的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不同之处在于:

  (1)金融消费概括地说是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务,占有或享有金融服务的过程,也就是金融消费的过程。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结合在一起,没有时间、空间界限。而金融投资与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务不完全结合在一起,金融服务在金融投资中起媒介作用,存在时间、空间界限。

  (2)金融消费需要付出,不求得额外的回报,金融投资要求得到额外的回报,求得回报是行为的初衷。由于初衷不同,同一行为可以解释为金融消费,也可以解释为金融投资。比如向银行存款,如果这一行为的初衷是为了求得增值(吃利息).则是金融投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的初衷是为了求得安全,则是金融消费。

  (3)金融消费既能产生于自然人又能产生于法人,但不会产生于“经济人”。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它热衷于金融投资。但现实中,自然人和法人又可能是“经济人”,这样他们既有金融消费行为,也有金融投资行为。

  (4)一般说来.金融消费不存在风险,而金融投资存在着风险。

  (5)无论是金融消费还是金融投资,当事者的行为都要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契约关系,但二者的契约关系的性质不同:金融消费发生的契约关系是承诺提供服务与享有或占有服务的关系;金融投资发生的契约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以上五点区别表明:金融消费有别于金融投资,金融消费是社会成员实现金融需要,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务的一种行为。从广义的金融消费来说,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似乎难以区分,因为一般地说购买金融商品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但这里也有一个理论界限,即购买的是一般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金融商品,还是特定的金融商品,银行提供的产品,其中一部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对于人们经济生活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因而购买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性质,如购买信用卡

参考文献

  1. 1.0 1.1 曾康霖.论金融消费.西南财经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金融与保险2002年12期
  2. 2.0 2.1 2.2 楼君英.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的误区及对策.发展研究200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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