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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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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支票(stale cheque)

目录

什么是过期支票[1]

 过期支票是指当它被用于支付存款时已经过去了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填迟日期支票是先填写后标注日期的支票银行可以拒绝承兑以上两种汇票。此外一些银行要求储户必须使用他们出售或经他们核准的支票。

过期支票的内容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信用工具,但若超过一定期限,银行依照有关规定可拒绝付款。但是发票上的债权则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其权益的权利。在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追索权),法律规定有严格的程序,而权利行使的时间,却又比较短促。如果没有及时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那么执票人就可因程序的欠缺或时效的届满而丧失其权利。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发票人、承兑人)因免除履行票据债务而独享对价和资金的利益,而不当损害了票据债权人(执票人)的利益,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为匡救这种不公平情形,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国内支票提示期为8天,在一国发票而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提示期为20天至70天,这要视发票地与付款地之间的距离而定。发票人在提示期限过后,对持票人仍要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发票人受到损失,(如因提示延迟,发票人受到银行倒闭的损失),持票人对发票人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

参考文献

  1. 美国金融培训中心著 关颖译.金融学系列 银行与金融系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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