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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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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

目录

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是指通过简化程序、增强透明、统一标准、完善规范、减少限制等一系列的措施,降低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货物、服务的自由流动。简而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对国际贸易制度和手续的简化与协调

  贸易便利化目标是设计具有逻辑一致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的国际经济交往环境,包括建立国际公认的海关程序、协调一致的贸易和运输法规等,以求加快货物和信息跨越边界流动。

贸易便利化的意义

贸易便利化除了给政府和企业带来直接货币收入之外,还能带来其他几个方面的客观收益,这些收益最终会转化成国民福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个国家进出口系统效率的提升,从而降低企业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商务成本。同时,贸易便利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外商,推动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

  二是增加商业机会。在贸易发展方面,贸易便利化措施与降低关税同等重要,它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商机、市场利润,而且还有成长壮大的契机和平台。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供给中国企业的是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国内生产总值近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1.2万亿美元的巨大市场,同时它也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跳板和试验田。

  三是提升客户价值。商业界普遍认为:吸引一个新顾客的成本是留住一个老顾客的成本的6倍。贸易便利化可以帮助企业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快速的配送服务,进而保持客户关系,这在竞争日强的全球贸易中正日益成为决定性的竞争优势

  四是提高安全性。透明化和便利化可以减少人为干预成分,降低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差错以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进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便利化的通关程序所节约的行政成本和人力物力,还可以更多地向打击走私犯罪、保护贸易安全等领域集聚。

  五是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贸易便利化有利于营造宽松开放的贸易环境,促进商品和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增加国家贸易规模,进而使经济收益激增。据APEC(亚太经合组织)的一项研究显示,通过贸易便利化,该地区发展中国家进口货物的价格将下降1%-2%,APEC将获取实际GDP的0.26%的收益,几乎是关税自由化预期收益的翻倍。

  在这样的情况下,扩大贸易开放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吸引更多的国际贸易来沪集聚,既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的有力举措,也是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必要条件。

贸易便利化的评估方法

  货物流动、标准问题、商务人员流动以及电子商务是贸易便利化行动的重点领域,尽管这些领域实施的措施各具特色,但是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基本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部门管理费用的减少或管理规定的改变。费用减少的效果准确、直接,便于量化;而政府管理规定的改变无法用成本进行衡量,对此,可以考虑用交易时间的减少进行替代;或者进行问卷调查,对所调查的各项内容赋予不同分值进行衡量。

  分析贸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分析法。其中,前三种在经济学实证分析中经常采用;后者虽然欠缺计量模型的精准性,却因为方法的简便、易行以及在某些方面符合便利化的特点而广为采用。

欧盟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制度

AEO制度

  《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首次使用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的概念,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该项制度,以简化通关程序。AEO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最核心内容之一。AEO是指“通过海关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符合WCO或相关供应链安全基准的与国际货物贸易及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欧盟实施AEO制度是基于对供应链安全的考虑。欧盟税务和海关同盟总司认为AEO制度不仅适用于进出口商和生产厂商,也适用于如物流服务商、口岸和机场、仓库保管商、运输商等其他商业实体。根据欧盟EC648/2005号条例,欧盟授权各成员国政府,可以向符合欧盟统一标准的经营者颁发“经认证的经营者”资格证书,在欧盟关境内适用。上述经营者在欧盟清关时可以获得更为便捷的海关待遇,即在通关时可以减少对货物和文件的检控。即使在受控的情况下,经认证的经营者也会得到优先处理,从而达到节约时间和花费的目标。

“统一清关”制度

  2007年下半年欧盟正式颁布了协调规则下的进出口报关单,贸易商可使用单一行政文件即SAD-H,并采用电子方式报关。进出口办事处继而根据所得文件进行风险分析,然后将分析结果转交成员国的边境海关办事处,即货物实际进入或离开欧盟的地点。在通常情况下,经认证的经营者只要提交报关单,其货物便可以获得放行,并可直接在欧盟市场内自由流通。2009年,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实施细则,对实施进出境简易申报制度作出安排,并允许海关分析申报中规定的数据信息,以规避执法风险。

单一窗口”及“一站式平台”制度

  按照“单一窗口”的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将海关及负责边境管理事务的其他部门要求的资料递交给一个单一联络点。根据“一站式平台”和针对不同用途而进行的检验将由所有部门同时同地进行。“单一窗口”及“一站式平台”制度大大简化了货物的通关程序,极大地便利了合法经营者。

“电子海关系统”制度

  2007年,欧盟开始着手对电子海关系统和工程框架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改革,以便在各成员国海关间建立计算机互联系统,并引入统一的风险评估控制标准。《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与欧盟的电子清关决议息息相关。前者为电子数据处理技术的采用提供了合法依据,后者则决定了开发哪些系统及系统投入运作的期限。新的海关法典规定了贸易商与海关部门之间在所有数据、随附文件、决议及通告上的互换均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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