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37个条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有时与子女抚养问题出现在一个协议之中,故有人也称之为诉前离婚协议。该种协议在表述上一般有三种方式:一为如果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二为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三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由于第一种表述方式不能准确表达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只能做缩小解释把其归入第三种表述方式中。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司法适用[1]

  我国现阶段,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司法适用,大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由于一方反悔,他方要求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处理。此种情况的处理已有明确的适用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定。第二种情况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自己或他方拿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按协议处理,而另一方不同意。此种情况的司法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有的地方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参考。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1]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在法律效力的判定及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的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危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不同的观点进行梳理,进而分析其实质。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的探讨,有以下三种观点:

  1.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此种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性质应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之前,应允许夫妻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除非当事人追认,否则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对离婚本身的约定,还是对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而且该种观点不承认离婚协议是混合合同,认为“混合合同说”混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界限。

  2.混合型的民事合同

  此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等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其法律性质属于混合型的民事合同。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是指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型的民事合同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约定,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则完全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3.附条件民事协议

  在现代文明社会,在结婚与离婚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度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应该是一项民事协议,而且应该是附条件的。离婚协约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存在的,其均含有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或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就是发给离婚证。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协议方能生效。对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1]

  1.行政程序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协议

  行政程序的离婚,也称行政确认离婚。由于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称为“双方自愿的离婚”。该种离婚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自取得离婚证时起发生离婚的效力。行政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法定的前提条件,同时法律还要求它必须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的协议在申请离婚前一起达成,并在申请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笔者曾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如何完善提出过建议,认为应从意思表示真实性角度思考、应从意思表示的可变性思考、应从离婚协议内容的公平性思考进行完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得到行政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2.诉讼程序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协议

  诉讼离婚,由于往往由离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他方持对立态度,也被称为“一方要求的离婚”。但这种离婚在法律上规定有必经的调解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生效,如果一方在取得离婚调解书之前反悔,法院可依据双方签字达成的调解协议判决。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依法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

  诉讼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法院据此可以制作离婚调解书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且两者在财产分割上均得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处理;二种情形是在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由于离与不离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或对原协议反悔等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拿出原来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争议很大,难以定论。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λ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λ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男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名下的35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70%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δ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
乙方(女方):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李洪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效力[D].当代法学.2010.4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Mis铭.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