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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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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障事权

  社会保障事权,一般的理解就是社会保障事务由谁来承担,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的整体、高效运作。具体的讲就是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发布权、基金管理监督权、日常管理权、结余资金投资运营权、资金补偿权及由于行使上述权力应承担的责任的统称。它体现了社会保障权力、责任、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事权的划分就是上述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基本划分。

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关键

  正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关键是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社会保障资源的事务,交由市场完成。如商业人寿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绝大部分事务以及社会保险结余资金投资等事务,均应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只能承担市场不能或不宜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

  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事权划分是确立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条件。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又是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核心。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时应遵守成本最低原则、行政管理原则、全局利益原则。成本最低原则就是谁管理社保项目,能使管理成本降到最低,就归谁管理。行政管理原则就是按照已有行政管理级次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全局利益原则就是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事权。一旦国家认为有必要,中央有权对社会保障事权划分做出调整。

  三是处理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事权,都需要各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去完成。一般来说,政府社保事权应按照“政策法规权—基金管理权—投资运营权—基金监管权”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障事权管理部门。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的、高效的社会保障事权分工管理体系,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和基金健康、有效、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我国事权划分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公共财政理论;二是分税制理论。

  1.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一种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有两类:一类是私人物品,另一类是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开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由于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私人物品应通过市场提供,而公共物品则应由政府提供。

  由于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为国家职能服务是财政的基本任务。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财政的职能也必须随之而转变。所以.财政的职责权限、收支范围、收支额度等等正在调整。

  2.分税制。分税制是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直接依据。分税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体制,它是在各级政府明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根据事权划分财权,使地方预算成为一级独立的一级预算主体。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明确,所以各级预算的重点和层次比较分明。中央预算国防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为主:地方预算以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根据分税制理论和国家预算统一性原则的要求,社会保障预算也应依据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和支出。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政府公共预算中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经费和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前者包括公共卫生支出、优抚救济支出、住房补助、扶贫支出、计划生育补助等;后者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工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在这些保障项目中,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要列入预算管理,它有一个选择性和时间先后问题。当前已经列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项目有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对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急需列入国家预算的项目有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费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失业保险支出、工伤保险支出、生育保险支出。这些社会保障项目要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先划分事权,并以此为依据划分财权。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和分税理论的要求,我国社会保障的预算事权划分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把社会保障项目按其主次先后的顺序.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界线,凡是通过市场能有效解决的,就应该让市场解决,政府不必介入,已经介入的要逐步退出:凡市场不能解决的或解决不好的,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二是在事权的确定上.要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要项目应以集权为主,由中央财政集中管理。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宏观调控:对一些次要的项目、地方差异较大的项目。应以分权为主,由地方财政管理,以便于因地制宜,搞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事权,理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制。三是在划分事权中.应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与管理质量。

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具体内容

  尽管在理论上.我们对如何划分社会保障事权清晰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是如此简单易行。既要考虑社会保障事业的进展情况.又要考虑全国各地区面临的实际情况,因此处理起来不是一帆风顺的.社会保障事权划分,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在此.就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大体结构加以阐述。

  中央财政的事权主要有

  1.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制定和执行关于社会保障的财政、预算 税收、财务会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制度。

  2.结合国民经济计划及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拟定社会保障预算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对社会保障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

  3.参与制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决策.协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改革.对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对整个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分配进行调节和控制。

  4.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方法,监督管理社会保障收入的征缴,检查各单位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拟定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开支标准、支出的条件、支出方法,全面监督和检查社会保障支出工作。

  6.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相关政策,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投资与管理(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理事会),拟定基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基金投资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7.管理社会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国有资产的完整无缺和经营性资产的增值,审批有关国有资产的财务预、决算。

  8.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全国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便于社会公众的使用、查询和监督。

  9.监督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及结余,检查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理。

  10.对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宏观调控和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的事权主要有

  1.贯彻国家的社会保障方针、政策,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地方社会保障工作。

  2.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促进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3.编制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决算,收支指标要科学、可靠,在预算执行中要对本地区的收支进行调节和调剂。

  4.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本地区的社会保障进展情况,使每个人都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5.监督检查社会保障部门和单位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6.大力宣传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意义,重视社会保障工作。事权划分是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根据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事权越大即承担的社会保障任务越重,相应的财权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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