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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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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宽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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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管宽容

  监管宽容是指监管当局允许金融机构继续违反条例或法规而不受惩罚或制裁。

  监管宽容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积极的监管宽容是监管当局在特定背景下针对某一金融机构、某类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业刻意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目的是为问题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监管环境,提供喘息的空间,以便其摆脱困境。从历史的角度看,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美国,都曾采用过积极的监管宽容政策。与之不同,消极的监管宽容则表现为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违反法律的行为或未达到最低监管标准的状态持放任的态度。

监管宽容的表现行为

  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

  第一类,监管当局发现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但是没有及时处置。例如,1995年海南发展银行成立,组建伊始便面临支付困难,1996年、1997年、1998年多次爆发支付危机,但是,直到1998年6月才被关闭。再例如,1997年河南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支付困难苗头,1998年6月出现大面积挤兑中央银行从1998年6月开始重点关注,并于1999年实施全面救助,等等。在这类事件中,通过比较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的时问与监管当局采取处理行动的时问,可以发现监管当局均是在金融机构发生了挤兑、挤提、资不抵债或恶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以后,才开始采取行动的,未能做到防微杜渐,导致损失扩大化。

  第二类,监管当局发现违规行为,但是未采取处理行动。这类情况缺乏具体统计资料,但是,“铁本事件”是其典型代表。2004年4月,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简称铁本)因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涉嫌偷漏税等被国务院严肃查处。在该案中,共有6家金融机构向铁本提供贷款43.4028亿元,并且有相当比例的贷款是信用贷款,而作为借款方的铁本本身注册资本金只有3亿元。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监测到了各家银行的违规行为,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制裁和惩罚措施。

监管宽容的成因

  归纳起来,监管宽容主要有五大成因:

  第一,监管者预期问题金融机构假以时日能够东山再起。

  第二,由于制度安排不当,监管者未能生成忠实履行职责的良好动机,或者将自身利益或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上,如惧怕因干预失败而承担责任。

  第三,监管当局对具有重大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在处理上通常更为慎重,以免问题的暴露及干预措施的施行动摇市场信心,酿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对金融机构问题的处置,牵涉到众多利益。基于各种公开的或隐蔽的、积极的或消极的、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动机,有关的政治家或业界人士可能动用其权力或影响力,对监管当局施加压力,要求或迫使它采取宽容态度,放弃或暂缓实施监管干预措施。

  第五,监管当局缺乏必要的监管资源,如人、财、物、信息、权力、法律保护等。

参考文献

  • 孟艳.我国银行监管宽容的根源与对策[J].财政研究.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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