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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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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益质押

  权益质押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收费权、经营权等为出质标的的质押方式。从本质上讲,它与权利质押无异,但在出质标的上有别于《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利的标的范围。从实质上说,权益质押属于普通债权的(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 担保,是指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为一定给付请求权为质押权的标的,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并不依附于具体的财产上,而是对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权益质押的法律特征

  权益质押具有下面两个法律特征:

  1.共有特征

  (1) 财产权特征。无论是公路、桥梁、学生公寓的收费权,还是风景点、殡葬等特许经营权,都能用金钱衡量,属私法上的财产权; (2) 权益的使用具有可让与性。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质权人可对其进行拍卖转让; (3) 特定的管理机构。其权益多为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单位拥有,具有特定的管理机构,能进行管理公示。即权益质押能满足质权标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属于《担保法》第75 条第(四) 项规定的普通债权范围。

  2.独有特征

  (1) 无明确法律地位。《担保法》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尚未界定范围及出质的法律条件。因而该类质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2) 出质行为和继受主体的受限性。传统质权的所有人可自行决定出质行为;而权益质押因受特许经营、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制约,能否出质需报请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传统质权的继受人非特定主体,任何公民法人只要通过竞拍都能成为被拍卖质权所有人;而权益质押的继受人资格需经政府审查批准,即继受主体资格受限制; (3) 质权实现方式多样性。传统登记公示类质权实现方式仅限于拍卖质权从中优先受偿;但权益质押在此基础上,还能直接行使权益实现债权

  不过,权益质押本身并非一项独立的担保种类,而是隶属于质押担保中权利质押项下的一种担保方式,并对传统质押概念有所突破,其质押权利不是依附于既有利益,而在于未来可得收益

几种突出的权益质押方式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但收费权所兼具的行政和财产双重性质,使得实际操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收费权、收益权等权利本身合法有效。公路收费权的合法存在与权利主体及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密切相关。对此,《公路法》对权利载体的公路,作出了严格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3)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上述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后,方能用于质押。借款人还需将行政主体核发的收费权载体,即收费许可证与批准机关准予该项权利质押的文件一并交付贷款人。

  2.质押登记。质押物的移交可有效避免质押物重复出质,其条件是质押物有效权利凭证的登记或由特定机构管理。公路收费权系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享有,故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3.政府部门的承诺。对收费权而言,实施的前提是项目顺利完工,换言之,收费权质押所担保的只能是项目竣工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非项目的完工风险。若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承诺,保证所承担的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投入,或在必要时追加投资,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4.强化贷后管理。银行在接受权利质押担保时,质押合同可约定由出质人在银行开设收费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除维护项目运行所必须的开支外,优先用于还贷。但实践中,收费款全部用于还贷较难实现,因此有效的账户监管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亦明确规定,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 ,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亦于1999年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电费收益权的质押做出规定。但至今,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电费收益权质押仍缺少对应法律规范的支持;而既有的行政文件也未就办理登记的主体及登记程序作进一步规定。有鉴于此,现阶段,银行对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贷款持谨慎态度。

  (三)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商业银行签订的涉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高等学校应为发放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贷款年限内学生公寓平均入住率不低于90%的保函, 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系由部门规章确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与物权法定的要求尚存有距离。

  (四)其他新型权益质押

  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质押、旅游景区收费权质押、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质押方式,因尚未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确认,且无法定的登记部门,缺乏有效的公示方式,其是否具有担保法意义上的质押效力,尚存有争议。对于沿海商业银行已广泛适用的出口退税质押方式,因无对应的法律支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院不能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只有待税务机关将退税款退至被执行人退税帐户后,法院方可通过相关银行对该款予以冻结或划拨。而贷款银行将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风险极大。

参考文献

  • 周力娜.银行权益质押的法律完善及风险防范[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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